作者helenaprey (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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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關於就業服務法
時間Fri Aug 10 20:00:04 2007
之前剛好板上也有人提出這疑問 供大家參考
就業服務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11 號令修正公布第52 條 條 文
第 五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另外板上最常碰到的性別爭議 於此補充
在某些行業裡,顧客往往會向雇主表達希望由特定性別的受雇者提供服務,雇主在此種情
行下若配合顧客要求,往往會構成性別歧視。然而,若雇主能證明顧客的喜好與營運之必
要性有關時,則可構成性別歧視之例外。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r.gov.tw/web/j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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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96.176
→ moocya:通常限制都算顧客喜好與營運有關.. 220.135.57.103 08/10 20:04
→ moocya:不過有些還是蠻扯的,純粹是個人觀念偏差。 220.135.57.103 08/10 20:05
→ Faoitohins:看到容貌....人正真好q_q 61.230.75.52 08/1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