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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剛好板上也有人提出這疑問 供大家參考 就業服務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11 號令修正公布第52 條 條 文 第 五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另外板上最常碰到的性別爭議 於此補充 在某些行業裡,顧客往往會向雇主表達希望由特定性別的受雇者提供服務,雇主在此種情 行下若配合顧客要求,往往會構成性別歧視。然而,若雇主能證明顧客的喜好與營運之必 要性有關時,則可構成性別歧視之例外。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r.gov.tw/web/j9.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96.176
moocya:通常限制都算顧客喜好與營運有關.. 220.135.57.103 08/10 20:04
moocya:不過有些還是蠻扯的,純粹是個人觀念偏差。 220.135.57.103 08/10 20:05
Faoitohins:看到容貌....人正真好q_q 61.230.75.52 08/1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