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iu (我是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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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PT相關法規
時間Wed Feb 10 01:04:57 2010
前陣子為了一家拖薪的公司,打算採取法律行動應該稍微查了一下資料
板上精華區相關法律條文個人也認為稍有不足
於是 就稍微整理了一下...
以下為個人篩選後 認為對於PT相關且較易接觸到的一些法規
如有op 勘誤 或版龜等...懇請告知 隨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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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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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
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
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
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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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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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九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
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十條
雇主對受僱者
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
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
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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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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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
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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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雖然篩選後了還是又臭又長 感謝看完....
順便一提
違法的行為還真是常見阿 = =
尤其是勞基25 26 39、性別工作平等法7 10 就業服務法5-2……等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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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簽名檔要附相簿? 那我放三本有沒有加分? (被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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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etsFan:大推 麥可劉! 61.57.123.174 02/1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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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工作內容比較多就不能說是'工作相同'了吧 加薪合理
另外一天工作時數為8小時 多出的就該算加班...(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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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chen123:PT不可能做一輩子.........吧? 61.230.52.172 02/10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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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做一輩子 但至少當還是PT的時候 先保護好自己權益吧
法律說穿了也只是個工具 看你想不想用嚕^^
推 wade0222:學長是個好人 118.168.90.193 02/1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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