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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3c47073 一、 勞動派遣概述 (一) 何謂勞動派遣 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工直接由雇主指揮監督,為其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雇主則給付工 資作為報酬。但隨著服務業經濟發展與經貿全球化,企業為因應景氣變化而產生彈性運用 勞動力之需求,於是逐漸興起多種「非典型勞動」型態,例如:部分時間工作、外包、電 傳勞動及勞動派遣等。 有關勞動派遣之概念,可簡單歸納如下:提供派遣勞工者(以下稱派遣機構)與使用派遣 勞工者(以下稱要派機構)簽訂提供與使用派遣勞工之商務契約(以下稱要派契約),而 派遣勞工在與派遣機構維持勞動契約前提下,被派遣至要派機構之工作場所,並在要派機 構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所以勞動派遣具有以下特色: 1. 是一種涉及三方當事人的勞動關係。 2. 派遣勞工與派遣機構間為勞動契約關係。 3. 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間為商務契約關係。 4. 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間雖無勞動契約關係,但派遣勞工係在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提 供勞務。 茲將派遣機構、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間之關係圖示如下: (二) 勞動派遣適用勞動基準法 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民國85年12月31日第6次修訂版)規定,其他工商服務業項下 人力供應業(細類編號:7901)係指凡從事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派遣、接受委託招募員 工之行業均屬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 函釋,其他工商服務業及所屬勞工應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派遣機構 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是以,派遣勞工若受僱於派遣機構或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雙方約定之各項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且僱用派遣勞工之派遣機 構當然應遵行所有勞動法令規定之雇主義務。 二、 勞動契約 1. 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須訂定勞動契約,而勞動契約係約定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契約內容應約定工作場所、工資、工作時間、休假 、安全衛生、勞工教育訓練等事項。 2. 雖法令上並未限制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但考量勞動派遣之特殊性及三方關係之複 雜性,建議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應以書面訂定勞動契約,約定上述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有關 事項及其他與勞動派遣相關之事宜,如派遣勞工所擔任之職務、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並 至少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三、 工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是工資應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雙方約定之,但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目前為新台幣17,280元)。 2. 工資應全額直接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派遣勞工,且派遣機構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 或賠償費用。 3. 派遣機構除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應定期發給工資。如派遣機構不按期給 付工資,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與派遣勞工。 4. 派遣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依同法第24條規定: (1) 延長工時在2個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3) 另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派遣機構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四、 工時、休息、休假 1. 正常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小時。 2. 延長工作時間: (1) 要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 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延長工作時間。 (2) 限制: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 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3. 休息: 派遣勞工若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4. 例假: 派遣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 5.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元旦、國慶日、春節等,均應放假,但得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6. 特別休假: 另若派遣勞工於同一派遣機構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請 求給予特別休假。上述例假、國定假日、勞動節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派遣機構照給。 7. 請假: 派遣工作期間派遣勞工如有因公、婚、喪、妊娠(含流產)、生理、家庭照顧、疾病(含 職業傷病)及其他正當事由,仍得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 法令辦理。 五、 退休 1. 派遣勞工如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經選擇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 退休金規定者,或於7月1日後始到職者,應適用新制。 (1) 派遣機構應按月為派遣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派遣機 構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派遣勞工每月工資的6%。 (2) 除了派遣機構提繳的部份外,派遣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 (3) 派遣機構如未依該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派遣勞工之權益受損, 得向派遣機構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 (4) 派遣勞工如選擇勞動基準法(舊制)之退休金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是工作25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另,勞 工若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此外,依勞 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2. 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於年滿60歲時始得請領,參加新制工作年資滿 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3. 派遣勞工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仍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且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 應予保留,其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可依第 55條規定,請領退休金。 六、 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1. 依勞動基準法第8條規定,派遣機構應預防派遣勞工遭受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安全之 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2. 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派遣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 (1) 派遣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派遣機構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 (2) 派遣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派遣機構應自該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 工資全數予以補償。 (3) 治療終止後,派遣勞工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派遣機構應按其平 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4) 派遣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派遣機構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 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 (5)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機構支付費用補償者,派遣機 構得予以抵充。 七、 職工福利 如僱用勞工在50人以上之派遣機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應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派遣勞 工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每月薪資扣0.5%)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享有各項 福利措施。若派遣機構未達50人致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於勞動契約中明訂其福利 措施。 八、 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廠 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公私立 學校及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 加保。勞工亦應主動要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及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勞工,得準 用本條例自願加保。派遣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九、 工會組織與勞資爭議 (一) 工會 同一派遣機構內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應組織成立產業工會。 (二) 勞資爭議 當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發生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生權利義務之爭議時 ,勞資爭議當事人除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或協調申請外,亦 得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逕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外,如派遣機構未履行其法律上、契約上之義務時,派遣勞工亦得逕向法院提請民事訴 訟。另依法律扶助法規定,無資力之派遣勞工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扶助;此 外,還能依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申請補助律師費。 因勞工退休新制施行所生終止勞動契約 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者,派遣勞工尚得依據勞工退休條例施行初期訴訟輔助暫行要點(民 國94年5月24日公布施行,期間2年),申請訴訟費用補助或生活費用補助。 十、 兩性工作平等相關規定 (一) 性別就業歧視禁止 兩性工作平等法旨在保障各職場場域兩性受僱者工作權之平等,依該法規定,雇主對求職 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 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事項,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所謂的差別待遇 ,包括雇主因性別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各種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 之終止不生效力。至於所稱雇主,指的是派遣機構。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派遣勞工得規定請求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彈性調整工時及育嬰留職停 薪,雇主(派遣機構)除有法定原因外,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其請假期間是否由派遣機構另提供補充人力,由派遣機構及要 派機構自行約定。 (三)性騷擾之防治 雇主(派遣機構)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其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95年2月5日施行後,要派機構與雇主(派遣機構)均應依該法規定,防 治其場域內性騷擾事件之發生,維護出入其所屬場域者之人身安全,派遣勞工亦包括在內 。 十一、 Q&A Q1、勞動派遣業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1、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本會民國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函釋 ,人力派遣公司及所僱用之勞工均應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Q2、勞動派遣與就業服務之差異? A2、就業服務(或稱人力仲介)係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包括接 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等就業服務事項。就業服務與勞動派 遣間主要差異在於就業服務業者僅係一種媒合求職者與求才者締結勞動契約之工作,就業 服務業者與求職者間並未成立勞動契約;而勞動派遣係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締結勞動契 約,約定派遣該勞工至要派機構處,並在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 勞動派遣關係圖: 就業服務關係圖: Q3、勞動派遣與承攬之差異? A3、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 供勞務之場合,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 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在勞動派遣,要派機構得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承攬關係中 各當事人間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承攬關係圖: Q4、派遣勞工之工資應由派遣機構或由要派機構發給? A4、因派遣勞工係受僱於派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派遣至要派機構內提供勞務,即使在派 遣期間,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間仍維持勞動關係,所以應由派遣機構負擔工資給付之義務 。 Q5、要派機構如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派遣勞工應如何處理? A5、派遣勞工應與派遣機構確認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給方式,以 保障自身權益。 Q6、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發生婚、喪、疾病等事由,得否請求休假? A6、派遣工作期間派遣勞工如有因公、婚、喪、妊娠(含流產)、生理、家庭照顧、疾病 (含職業傷病)及其他正當事由,仍得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 相關法令辦理。 Q7、派遣勞工得否請求特別休假? A7、派遣勞工如果在同一派遣機構服務滿一定期間,派遣機構應依該法第38條規定給予派 遣勞工特別休假。 Q8、派遣勞工如何選擇退休金制度? A8、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 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 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因此,派遣勞工如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新制實施 前到職者,可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規定,但 勞工選擇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新制。而勞工於94年7月1日後到職者,則適用勞 退新制之規定。 Q9、派遣機構是否應替派遣勞工提繳退休金? A9、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且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因此,派遣機構對於適用勞退新制之派遣勞工,至少需在 勞工每月工資以外的6﹪(而非內含在勞工每月工資中再予以扣除),按月為勞工提繳退 休金,儲存於設在勞工保險局的個人帳戶,此帳戶所有權屬勞工個人,不因轉換工作或不 再繼續工作而喪失,俟勞工符合該條例之請領要件(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 Q10、當派遣勞工遭受職業災害、傷病時,應由派遣機構或由要派機構負擔職業災害補償 責任? A10、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派遣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 、殘廢補償、喪葬費或死亡補償等。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 機構支付費用補償者,派遣機構得予以抵充。 Q11、派遣勞工得否參加勞工保險? A11、派遣勞工如係受僱於僱用勞工在5人以上的派遣機構,該派遣機構應於派遣勞工到職 當日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在5人以下的派遣機構,為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建議派遣 機構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加保。派遣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 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Q12、派遣勞工得否組織工會? A12、除工會法第4條列舉之各業及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外,其餘一切勞工均得依工會法第6 條規定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且得依該法第12條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Q13、如果要派機構拒絕或無法依要派契約約定支付使用派遣勞工之派遣費用,派遣機構 是否得以此理由拒絕給付派遣勞工工資? A13、派遣機構既為派遣勞工之雇主,依法負有定期給付全額工資予勞工義務,自不得以 任何理由遲延、拒絕給付工資。至於因要派機構履約所生之爭議,派遣機構應另循司法程 序以為救濟,不得將此類營業上風險轉嫁改由派遣勞工負擔。 Q14、派遣勞工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 A14、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 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者,始得領取失業給付。」,所以派遣勞工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得申請失業給付。 Q15、我想擔任派遣勞工,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15、鑑於勞動派遣之特殊性,本會建議勞工在擔任派遣勞工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在充分瞭解勞動派遣之特性,並評估自身能力、意願及職涯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從 事勞動派遣工作。 (2) 應慎選派遣機構,而考量派遣機構之規模、成立時間、服務客戶之素質、派遣勞工 之人數、員工訓練制度及有無重大勞資爭議歷史等。 (3) 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契約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其內容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條所列舉之事項外,還需針對勞動派遣中較具爭議之事項,如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 、擔任職務、獎勵懲戒或獎金紅利等詳細約定,以避免事後爭議。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 二份,一份由派遣勞工收執。 (4) 在確認要派機構時,應要求派遣機構以書面載明要派機構名稱、工作地點、擔任職 務、工作時間、休假制度、職業災害風險等事項。 (5) 應請求派遣機構辦理一般教育訓練,派遣前應針對職務特性辦理勤前教育。 (6) 到職當日,便應確認派遣機構是否已辦理勞工保險之加保。 (7) 派遣期間內,應確認派遣機構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繳退休金。 (8) 派遣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得請求派遣機構開立服務證明書。 十二、相關單位一覽表 名 稱 別 地 址/網址 電 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00號5樓 02-2322-5151 http://www.laf.org.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九樓 02-8590-2567 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六樓 02-8590-2727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 02-2720-8889 02-2728-7016~19 02-87882378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六號 07-812-4613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加昌路六○○號 07-361-121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竹市新安路二號 03-577-3311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台中縣大雅鄉科雅路48號5樓(42878) 04-25658588 fax:04-25658288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台南縣新市鄉南科三路二十二號 06-505-1001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宜蘭市同慶街九十五號 03-932-8822 轉250,240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七樓 02-2960-3456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八樓 03-332-3530 新竹縣政府勞工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 03-5518-101~392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 苗栗市縣府路一○○號 037-352-403, 037-334508 037-328841 轉310,311 台中縣政府勞工局 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三六號 04-2523-3484 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南投市復興路一號 049-2222106~9 轉557 049-2222347 轉16,27,28,29,30 彰化縣政府勞工局 彰化市中興路一○○號八樓 04-726-4150 轉1021,1023 雲林縣政府勞工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05-532-2154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 05-362-0900 轉103~109 台南縣政府勞工局 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三六號 06-635-5792 06-6322231 轉3121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 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一一七號三樓 07-733-0823 轉220-229,295,296 屏東縣政府社會局 屏東市自由路五二七號 08-732-0415 轉380,383 台東縣政府社會局 台東市中山路二七六號 089-328-254 花蓮縣政府社會局 花蓮市府前路一七號 038-225-377 澎湖縣政府社會局 澎湖縣馬公市中興里治平路三二號 06-927-4400 轉531,532.355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 基隆市義一路一號 02-2420-1122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 新竹市國華街六十九號五樓 03-532-4900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五十三號二樓 04-2228-9111 嘉義市政府社會局 嘉義市中山路一六○號 05-225-4321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台南市永華路二段六號 06-299-1111 金門縣政府社會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號 082-373291 082-371450 連江縣民政局 連江縣馬祖南竿介壽村七六號 0836-2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