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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4 立法院於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將「年齡」、「出生地」、「性傾向」 等三項增列為禁止歧視項目。 立法院本會期審理通過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係將現行之防制就業歧視條款增 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目,爾後雇主於辦理招聘人才徵試時,不得以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 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應徵者或已受僱之員工外,亦不得以年齡、出生地及性傾 為歧視理由。 另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招聘人才啟事,亦不得將前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計16項列 為顯示條件,如雇主違反該法規,經業務主管機關逕行查察或經由民眾向地方業務主管機 關申請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 以下罰鍰。 -- 基本上在就業服務法中限制求職性別/年齡/外貌為違法行為 但part-time板並非公司 關於板上的性別限制文章部分的去留 將以板友方便為主 所以會如job板 舉辦關於性別限制刪文與否投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8.248
akirk0823:有些工作限的話沒差 220.134.25.103 07/30 14:21
lick:很多雇主才不管這些法令呢 218.167.11.18 07/30 14:28
Eriol:可是要如何證明雇主歧視? 192.192.154.49 07/30 14:30
jibes932:刪了感覺沒幫助阿...頂多變改用暗示123.194.174.189 07/30 14:33
catsangel:法律部分就很模糊 :D 140.128.68.248 07/30 14:34
lick:很多雇主明明歧視但硬說你不適合你也沒輒 218.167.11.18 07/30 15:12
licell:齊頭式假民主,條件不給說只會浪費更多時間 124.8.110.114 07/30 16:33
licell: 假平等 124.8.110.114 07/30 16:37
licell:另外這是說「歧視」,有些工作本身限制 124.8.110.114 07/30 16:39
licell:需求有性別限制,則與「歧視」毫無關係 124.8.110.114 07/30 16:40
monkey0524:假如雇主只想請女的,然後都不明講 118.160.167.64 07/30 21:16
monkey0524:最後吃虧浪費時間的還是找工作的人 118.160.167.64 07/30 21:16
monkey0524:何必這樣子呢?難道現在不打出限女 118.160.167.64 07/30 21:17
monkey0524:就能解決問題嗎? 我想應該於事無補 118.160.167.64 07/30 21:17
catsangel: <(_ _)> 謝謝各位版友指教 218.162.83.163 07/30 22:13
catsangel: 舉辦投票意義是想明確表達出版友對此 218.162.83.163 07/30 22:13
catsangel: 保留性別需求的意願 因某版友甚至去函 218.162.83.163 07/30 22:14
catsangel: 教育部說敝板助長違法行為 218.162.83.163 07/30 22:14
catsangel: 想藉由投票反映這項需求是為版友方便性 218.162.83.163 07/30 22:15
catsangel: 上所設置 並非鼓勵勞工歧視 218.162.83.163 07/30 22:15
licell:我記得好像有過解釋說依職業需求限定性別 124.8.110.114 07/30 23:23
licell:不算歧視,如果該人硬要找碴,也許可以去 124.8.110.114 07/30 23:24
licell:生活法律板尋求協助 124.8.110.114 07/30 23:24
licell:不然即使投票保留,他還是可以繼續曲解法律 124.8.110.114 07/30 23:27
licell:跟你凹...... 124.8.110.114 07/30 23:27
xslay:推齊頭式假平等 203.79.152.79 07/31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