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iu (我是個好人)
看板part-time
標題[徵求] 翡炫事件相關被告及受害者
時間Thu Jun 10 01:06:47 2010
首先先感謝板大讓我po這篇
廢話不多說
小弟在此徵求 翡炫事件相關被告及受害者
不論是被陳X涵 葉XX 還是斐炫直接提告
只要跟去年7/9斐炫同IP護航事件有關
麻煩寄信給我
目前這邊已經徵求到兩位
如果可能的話 希望大家揪一下
提出刑法誣告 以及民事賠償
人多一點 關於對策以及是否要攤錢請律師等問題也比較好解決
附上相關法條 參考看看吧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
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
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
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者,亦同。
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
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最後 祝大家勝訴
基於'斐炫必噓'的原則 拜託大家把這篇噓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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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要把磁鐵棒放進線圈,
線圈會說「不!!不要過來!!」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靠近。
但是如果我們要把放進去的磁鐵棒從線圈拿走, 「傲嬌是一種
線圈反而會說「我…我又沒有叫你走!!」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離開。 自然現象」
這種現象不就是傲嬌嗎! 新科科人雜誌
所以傲嬌這東西根本不是新梗,19世紀就有科學家發現傲嬌了。 /民明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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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44.176
→ kinling:a.. 應該是推爆吧><? 噓爆會被劣文說! 111.240.233.7 06/10 01:10
→ michaelliu:不會啦 被劣退才會劣文喔~~~ 114.25.244.176 06/10 01:11
推 tnleeangel:幫高調!! 124.8.202.227 06/10 01:15
→ michaelliu:謝t大 話說剛發現我標題又打錯字了= = 114.25.244.176 06/10 01:19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14.25.244.176 (06/10 01:21)
→ tnleeangel:呵~舉手之勞!我不是受害者,但也希望 124.8.202.227 06/10 01:21
→ tnleeangel:多少能幫上點忙~ 加油!! :) 124.8.202.227 06/10 01:22
→ michaelliu:謝謝嚕 果然趴炭板是很溫馨的呢^^ 114.25.244.176 06/10 01:40
推 polo80086:情義相挺,幫高調!!! 219.70.216.171 06/10 02:05
推 cathelinyang:加油 小人民的力量!125.227.158.111 06/10 10:00
推 smallfour:加油!! 114.42.167.16 06/10 10:11
推 subarustiwrc:祝大家加油加油唷!! 118.168.115.5 06/10 13:34
推 eu1201:幫推 219.84.127.25 06/10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