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2boy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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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有關藥物試驗應注意事項
時間Wed Feb 7 11:22:33 2007
關於藥物試驗的東西,前面有很多篇po文不合規定,可能會造成網友權益的受損
或生命安全的危害。建議版主能夠在這方面斟酌審查,很多PO文者審略
●研究機構或公司●臨床試驗中尚在試驗之部分,●可能造成的副作用,
●以及損害發生時,受試者可得到之補償或治療。●受試者之權力,如可
隨時退出試驗等部分‧‧‧。
而公司或研究機構進行藥品臨床試驗,要先經由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所以po文者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PS.請參照94.01.06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385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22條 受試者同意書或提供受試者之其他書面資料應說明以下內容:
一、臨床試驗為一種研究。
二、試驗之目的。
三、試驗治療及每個治療之隨機分配機率。
四、治療程序,包含所有侵入性行為。
五、受試者之責任。
六、臨床試驗中尚在試驗之部分。
七、對受試者或對胚胎、嬰兒或哺乳中幼兒之可預期危險或不便處。
八、可合理預期之臨床利益。
九、其他治療方式或療程,及其可能之重要好處及風險。
十、試驗相關損害發生時,受試者可得到之補償或治療。
十一、如有可獲得之補助,應告知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
十二、如有應支付之費用,應告知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
十三、受試者為自願性參與試驗,可不同意參與試驗或隨時退出試驗,而
不受到處罰或損及其應得之利益。
十四、經由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即同意其原始醫療紀錄可直接受監
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檢閱,以確保臨床試驗
過程與數據符合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並承諾絕不違反受試者身分
之機密性。
十五、辨認受試者身分之紀錄應保密,且在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下將不公
十六、若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之意願,受試者、法定
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會被立即告知。
十七、進一步獲知有關試驗之資訊和受試者權利之聯絡人,及與試驗相關
之傷害發生時之聯絡人。
十八、受試者終止參與試驗之可預期情況及理由。
十九、受試者預計參與臨床試驗之時間。
二十、大約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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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99.58.196
→ glaive:請參閱上一篇我的推文 藥物實驗是合法的 既不犯罪 02/07 11:53
→ glaive:又合乎本版po文的規定 我想不到抵制的理由 02/07 11:54
→ WRS:我倒覺得你反應過激 看不出在抵制 建議版務互相討論呀 02/07 12:17
推 yehz:已納入討論 謝謝 02/07 13:57
推 woodjason:原PO太帥了 大推 02/07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