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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物試驗的東西,前面有很多篇po文不合規定,可能會造成網友權益的受損 或生命安全的危害。建議版主能夠在這方面斟酌審查,很多PO文者審略 ●研究機構或公司●臨床試驗中尚在試驗之部分,●可能造成的副作用, ●以及損害發生時,受試者可得到之補償或治療。●受試者之權力,如可 隨時退出試驗等部分‧‧‧。 而公司或研究機構進行藥品臨床試驗,要先經由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所以po文者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PS.請參照94.01.06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385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22條 受試者同意書或提供受試者之其他書面資料應說明以下內容: 一、臨床試驗為一種研究。 二、試驗之目的。 三、試驗治療及每個治療之隨機分配機率。 四、治療程序,包含所有侵入性行為。 五、受試者之責任。 六、臨床試驗中尚在試驗之部分。 七、對受試者或對胚胎、嬰兒或哺乳中幼兒之可預期危險或不便處。 八、可合理預期之臨床利益。 九、其他治療方式或療程,及其可能之重要好處及風險。 十、試驗相關損害發生時,受試者可得到之補償或治療。 十一、如有可獲得之補助,應告知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 十二、如有應支付之費用,應告知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 十三、受試者為自願性參與試驗,可不同意參與試驗或隨時退出試驗,而 不受到處罰或損及其應得之利益。 十四、經由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即同意其原始醫療紀錄可直接受監 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檢閱,以確保臨床試驗 過程與數據符合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並承諾絕不違反受試者身分 之機密性。 十五、辨認受試者身分之紀錄應保密,且在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下將不公 十六、若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之意願,受試者、法定 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會被立即告知。 十七、進一步獲知有關試驗之資訊和受試者權利之聯絡人,及與試驗相關 之傷害發生時之聯絡人。 十八、受試者終止參與試驗之可預期情況及理由。 十九、受試者預計參與臨床試驗之時間。 二十、大約受試者人數。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99.58.196
glaive:請參閱上一篇我的推文 藥物實驗是合法的 既不犯罪 02/07 11:53
glaive:又合乎本版po文的規定 我想不到抵制的理由 02/07 11:54
WRS:我倒覺得你反應過激 看不出在抵制 建議版務互相討論呀 02/07 12:17
yehz:已納入討論 謝謝 02/07 13:57
woodjason:原PO太帥了 大推 02/07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