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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6/7(四) 相關發文因(勞基法30+24)及版規三被設為劣文 後修正重新發文,卻因版規四被設列文。 您好,版主 我明白版規四的相關原由,但因為當日被設劣文兩次所以修正發件 這樣還是會構成重覆?可是我原本的文全被設劣文.... 不能修正後,再發? 這點我有點困擾,可否撤回這項原因讓本案順利發送? 如果還是不行,那我何時可以再發文? 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8.85
smart1988:被刪除之文章亦計算在發文數內。 06/08 12:01
smart1988:一般來說隔日即可再發徵才文 06/08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