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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essHeart (GuessWhat?)》之銘言: : 事由: : 本人於日前代台大教師發文徵求臨時工讀生 : (詳如證據) : 雖然工作服務對象是教師 : 由於此工作是由校方支薪補助 : 由學校主計單位直接核撥薪資 : 並非經由任何系所來申請 : 因此本人於發文時於單位名稱處填寫台大 : 遭smart1988板主依違反板規七劣退處份 : 然由板規七立法目的之理解 : 應為規範發文者需揭露攸關受僱者權益之事體 : 因此若支薪單位為學校 則學校即為僱主 : 如果發生任何勞資糾紛 學校也是此攸關單位 : 就算是教師有選擇工讀生的權利 : 但其並非給薪之僱主 僅是受僱於校方完成短期工作之行為人 : 因此本人認為在此欄位填寫台大並無不妥 (下略) 如果不是學術單位,那就是行政單位? 請問是哪一個單位在徵才?或者是什麼專案計畫? 若依此邏輯, 台大中文所徵講師和台大總務處徵行政人員,也都視為台大在徵才即可?:) 建議原雇主若有需要重新發文,請寫出實際徵才之單位或處室, 若徵才對象為專案需求之跨處室工作者, 請寫出專案發起之單位或處室,並建議附上專案名稱。 全案維持 smart1988 判決,若對判決有疑義可至 L_Lifejob 上訴。 weedyc @ part-ti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4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