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essHeart (GuessWhat?)》之銘言:
: 事由:
: 本人於日前代台大教師發文徵求臨時工讀生
: (詳如證據)
: 雖然工作服務對象是教師
: 由於此工作是由校方支薪補助
: 由學校主計單位直接核撥薪資
: 並非經由任何系所來申請
: 因此本人於發文時於單位名稱處填寫台大
: 遭smart1988板主依違反板規七劣退處份
: 然由板規七立法目的之理解
: 應為規範發文者需揭露攸關受僱者權益之事體
: 因此若支薪單位為學校 則學校即為僱主
: 如果發生任何勞資糾紛 學校也是此攸關單位
: 就算是教師有選擇工讀生的權利
: 但其並非給薪之僱主 僅是受僱於校方完成短期工作之行為人
: 因此本人認為在此欄位填寫台大並無不妥
(下略)
如果不是學術單位,那就是行政單位?
請問是哪一個單位在徵才?或者是什麼專案計畫?
若依此邏輯,
台大中文所徵講師和台大總務處徵行政人員,也都視為台大在徵才即可?:)
建議原雇主若有需要重新發文,請寫出實際徵才之單位或處室,
若徵才對象為專案需求之跨處室工作者,
請寫出專案發起之單位或處室,並建議附上專案名稱。
全案維持 smart1988 判決,若對判決有疑義可至 L_Lifejob 上訴。
weedyc @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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