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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D0011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三月四日 【裁判案由】2/18 [申訴] part-timeBM版149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1DNLf8M5 (L_LifeJob) 使用者 amycho4560 因水桶處分,申訴 part-time 板板主 smart1988。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理 由 一、part-time 板之板規。 第一條 禁止發文之行業、範圍 四、所有違法工作、違反校規、學術倫理、經板主主觀判定可能造成身心問題 及社會問題之工作。 一、二→劣退+永久水桶 三、四→劣退+視情節嚴重追加水桶兩週~永久水桶 第四條 每日發文上限 為保障每位使用者本板使用之權利,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 ID每天限貼篇徵才文,超過一個職缺請濃縮成一篇,以免洗板。 註:如有需求需要另發心情文,僅開放額外一篇文章。 第五條 個人徵求 個人徵求一律強制列出姓氏+電話,以示負責。 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註:個人徵求非個人代徵。 違者劣退。 第七條 非個人徵求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請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但不限於此,並視板務狀況增列。 非個人徵求一律強制列出營利事業名稱或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負責人姓 氏+電話,以示負責。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二、檢視使用者 amycho4560 之原文,使用者 amycho4560 為代刊者,依板規第十條, 與雇主負相關刊登責任。 三、使用者 amycho4560 所發表之八篇文章,板主原判均為 "個人徵求" ,依板規 第五條,均有列出姓氏+電話,故並無違規之情事。然則,由板友及跑腿幫網站 之文章得知,方先生非直接之雇主,故屬 "人力仲介"。若歸類為 "個人徵求", 應由直接雇主徵求。另外,亦從板上文章可得知方先生和跑腿幫有密切關係。 四、使用者 amycho4560 之原文允諾 150/hr,然則於受雇者工作超過一小時,平均 時薪未達 98 元,即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依板規第一條,違法之工作,最重可處以 永久水桶之處分。 五、依板規第四條,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ID),故板主處以使用者 amycho4560 永久水桶之處分,可視同一IP為同一ID,永久禁止。 故此案仍維持板主 smart1988 之原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