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D0011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三月四日
【裁判案由】2/18 [申訴] part-timeBM版149對於排隊一事之最終處置
#1DNLf8M5 (L_LifeJob)
使用者 amycho4560 因水桶處分,申訴 part-time 板板主 smart1988。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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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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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part-time 板之板規。
第一條 禁止發文之行業、範圍
四、所有違法工作、違反校規、學術倫理、經板主主觀判定可能造成身心問題
及社會問題之工作。
罰 一、二→劣退+永久水桶
則 三、四→劣退+視情節嚴重追加水桶兩週~永久水桶
第四條 每日發文上限
為保障每位使用者本板使用之權利,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
ID)每天限貼一篇徵才文,超過一個職缺請濃縮成一篇,以免洗板。
註:如有需求需要另發心情文,僅開放額外一篇文章。
第五條 個人徵求
個人徵求一律強制列出姓氏+電話,以示負責。
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註:個人徵求非個人代徵。
罰 違者劣退。
則
第七條 非個人徵求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請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但不限於此,並視板務狀況增列。
非個人徵求一律強制列出營利事業名稱或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負責人姓
氏+電話,以示負責。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二、檢視使用者 amycho4560 之原文,使用者 amycho4560 為代刊者,依板規第十條,
與雇主負相關刊登責任。
三、使用者 amycho4560 所發表之八篇文章,板主原判均為 "個人徵求" ,依板規
第五條,均有列出姓氏+電話,故並無違規之情事。然則,由板友及跑腿幫網站
之文章得知,方先生非直接之雇主,故屬 "人力仲介"。若歸類為 "個人徵求",
應由直接雇主徵求。另外,亦從板上文章可得知方先生和跑腿幫有密切關係。
四、使用者 amycho4560 之原文允諾 150/hr,然則於受雇者工作超過一小時,平均
時薪未達 98 元,即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依板規第一條,違法之工作,最重可處以
永久水桶之處分。
五、依板規第四條,同一ID(同一公司、同一IP 均視為同一ID),故板主處以使用者
amycho4560 永久水桶之處分,可視同一IP為同一ID,永久禁止。
故此案仍維持板主 smart1988 之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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