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iscrh:彩券行只賣彩券,便利商店只賣煙酒? 10/27 17:34
→ korsg:那便利商店不賣菸酒嗎? 不是從嚴認定? 10/28 23:31
→ korsg:PUB也不只賣酒阿 有賣小菜那幹嘛禁? 10/2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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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edyc (猴子) 看板: part-timeBM
標題: Re: [轉錄][問題] 版主所謂18禁的依據和標準和查文流程
時間: Thu Oct 28 00:50:03 2010
※ 引述《weedyc (猴子)》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1CnzW1RP ]
: 作者: psl7634 (大毛) 看板: part-time
: 標題: [問題] 版主所謂18禁的依據和標準和查文流程
: 時間: Wed Oct 27 15:42:54 2010
: PT版不是18禁版,故所以18禁的場所和工作都不可以PO
: 例如:酒促或夜店等
: 但不乏一些莫名其妙的水桶文,而且理由還真的會讓人笑掉大牙
: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之前那個彩券行徵工讀生被處罰了,理由卻
: 是未滿18歲不能買彩券。對,未滿18歲不能買彩券,但彩券行是
: 18禁場所嗎?很明顯的不是吧!工讀行為跟18禁根本無關,如果
: 用了違法年紀的工讀生那是資方問題,且在任何工作都有可能會
: 出現雇用童工的問題,更別說彩券行不是18禁場所,工作更不會
: 是。如果要以相同標準看,未滿18歲不可以買菸酒,是不是便利
: 商店就不可以在PT版徵人?因為有賣18禁的東西喔!同樣的東西
: 被過度解讀那PT版工作會無端的變少。所以版主定義到底如何?
● 42 m 2 8/31 wilo □ [公告] 板規增修事宜 - 一定要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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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CV6R3Bv (part-time) [ptt.cc] [公告] 板規增修事宜 - 一定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M.1283221187.A.2F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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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八禁行業、十八禁場所
part-time 板為非十八禁看板,是故一切從嚴。
按:網咖以地區為準。
注凡是十八歲以下不得涉足之場所、
意不得販賣予十八歲以下、十八歲以下不得從事之工作皆屬之。
未滿18歲不可以買酒,所以未滿18歲也不能賣。
未滿18歲不可以買彩卷,所以未滿18歲也不能賣。
彩券行之徵才文內均敘明徵求「銷售員」,
故援引板規1-1,判處永久水桶。
: 另外想提一下查文的標準,剛到上面有一篇水桶文,該ID有PO二
: 家公司的文章,版主還很熱心的去GOOGLE該ID發現還有另一家公
: 司,故判定該員為個人仲介和劣退全數文章,但版主在查文同時
: ,有沒有發現一件事情,就是該員連絡方式的MAIL是企業專用的
: ,是有公司名的MAIL,點就是不管是哪家公司都是用企業用MAIL
: 喔!(不同聯絡人的MAIL亦同是有公司名的),如果是個人仲介
: 的話怎會有公司的MAIL呢?另外如果版主在熱心GOOGLE ID的同
: 時可以更熱心一點,那你會發現三家公司是同老闆只是不同名稱
: ,且是有三個統編的,不是為了欺騙鄉民而虎爛名字的。
: 不是要幫資方說話,只是建議版主對規範的定義和查文流程要更
: 明確和精凖,不然工作文章只會少不會多,(點在於沒真正違規)
: 以上,歡迎大家來討論
感謝您的熱心,經查三家公司有兩家之代表人相同,
這部分資料沒有查得這麼仔細,我之後會更加注意,感謝提醒。
但如果是以「是否同老闆」來做判定的話,那麼板規四應該修改一下,
那些不同名稱、統編不同但是同老闆的均視為同一家公司?:)
如果被處分者對於判決之結果不服,或有其理由需要向板主說明,
可來信說明或至本板申訴,這些都是很合理的溝通管道。
板主又不是神,怎麼會知道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只能就現有資料先做合理判斷,
當然,若是判斷錯誤,板主也會更正判決。^^
weedyc @ part-ti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47.104
→ korsg:所以超商要賣菸酒 能不能po徵人文? 給個答案吧 10/28 23:32
→ korsg:麻煩請從嚴認定 揪咪 10/28 23:32
→ korsg:順帶一提,pt版搜尋彩券就會發現有條漏網之魚 10/28 23:39
→ ipiscrh:所以超商18歲以下不能進入囉?樓上的認定怪怪 10/29 22:25
→ korsg:所以我問你,超商沒有賣18禁產品嗎? 打工者不會接觸到嗎? 10/30 08:45
→ korsg:不要視而不見咩,說要從嚴認定的可是版主 10/30 08:46
→ korsg:還有彩券行也非18禁場所 謝謝 10/30 08:46
→ korsg:別跟我說超商有賣其他產品,那彩券行兼賣白開水行不行? 10/30 08:48
推 smart1988:如果彩卷行改以白開水作為主力商品 那我會考慮解禁 10/30 17:25
→ ipiscrh:看我多貼心,還去幫你找資料 10/31 02:48
→ korsg:所以說超商因為主力商品不是菸酒 所以就可以當作例外囉? 10/31 13:02
→ korsg:版規哪時候有例外可言了? 要講嚴格執行的人不知道是誰呢 10/31 13:02
→ korsg:給IP 超商違法賣菸酒給小孩的新聞要我幫你找嗎? 10/31 13:02
推 korsg:不要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說啊,看看現實吧 10/31 13:04
→ korsg:至於版主的主觀認定就不用在討論了,版主爽就好 10/31 13:07
→ korsg:未滿18歲不可以買酒,所以未滿18歲也不能賣 (w版主所言) 10/31 17:31
→ korsg:但是超商還是大剌剌的徵人阿 10/31 17:31
→ korsg:所以說對超商業是故意放水 還是版規有特別規定呢? 10/31 17:34
→ ipiscrh:什麼是"主力"商品要不要我也順便幫你找一下文詞解釋? 10/31 20:51
→ korsg:什麼是"從嚴認定"要我幫你查嗎? 國文辭典在哭泣了 10/31 20:54
→ korsg:還要你要不要幫w版主解釋一下 這篇文章開頭所列之板規? 10/31 20:55
→ korsg:例如 "未滿18歲不可以買酒,所以未滿18歲也不能賣" 這項? 10/31 20:55
→ korsg:超商沒賣酒 沒賣菸 沒賣18禁產品? 未滿18歲打工者接觸不到 10/31 20:56
→ korsg:是這個意思囉? 10/31 20:56
→ korsg:如果不是 那為何超商業者可以合法在PT版徵人? 10/31 20:57
→ korsg:應該說 合乎PT版版規~ 10/31 20:58
→ ipiscrh:超商只賣煙酒?還是說你家開的彩卷行其實是隱身在超商內? 10/31 23:57
→ korsg:超商不賣菸酒嗎? 還是你當作它不是18禁商品? 11/01 06:31
→ korsg:從嚴認定的意思是容許這麼明顯的"例外"發生嗎? 11/01 06:38
推 ganbaday:我覺得你的問題,或許可以打電話問勞工局給你答案。 11/07 19:14
→ ganbaday:台北市直播1999 11/07 19:14
→ ganbaday:我知道酒店、pub不能僱用未成年人是另有法源的... 11/0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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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baday (低調) 看板: part-timeBM
標題: Re: [轉錄][問題] 版主所謂18禁的依據和標準和查文 …
時間: Sun Nov 7 19:29:33 2010
找到了
兒少法
第 28 條(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
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29 條(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工作)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
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所以,依照28條,主管機關認定危害身心健康就不能「進去」該場所;
依照29條,除了前面不能進去的,另外增加危險、不正當兩個因素是不能「工作」的。
(例如工地危險但沒有違反28條,所以未成年可以進去,但不能打工)
至於彩券行能不能打工?
1.問28條所述的主管機關,是否算賭博或族以為害身心?是的話連進去都不行
2.問主管機關,是否危險、不正當?是的話可以進去但不能工作
只要有任何一個回答是「是」,那就不能工作。
如果答案都是「否」:
3.問組務、法務部,因為法務有說過
「違法者ptt一定禁止,但不代表合法的ptt就一定要允許」
所以可以去洽詢版務部、法務部,這個已經確認過合法了,是否可以開放。
(如果一邊說開、一邊說不開,會怎樣? 我也很好奇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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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148
→ ganbaday:對了,其實鄉下有非常多超商,內建彈珠台、夾娃娃機等... 11/07 19:31
→ ganbaday:不過工讀生也是未成年(汗) 11/07 19:31
→ korsg:感謝回答,其實法條跟相關洽詢結果我很早就拿到手...只是想看 11/07 20:20
→ korsg:版主會怎樣回應...結果一個躲起來 另一個給的回應卻無關痛癢 11/07 20:21
→ korsg:真正令我無奈的是某主管機關給的回應...完全的官腔 11/07 20:28
推 kevian008:版主請出來回應吧 11/07 22:03
→ ganbaday:你再打1999問主管機關,條文明定由主管機關來界定的... 11/09 02:47
→ ganbaday:不是勞工局,難道是商業司?(管公司算不算ox場所?) 11/09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