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part-timeBM
標題[問題] 關於按件計酬
時間Sun Nov 7 19:08:35 2010
基本上是h2xxxx在組務板嗆我才發現的,不過經過一番查詢之後,發現他似乎是對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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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採計工資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即為:
每日基本工資 ÷8小時做出的產品數量 = 單件所得
並沒有限定一定要做滿一小時,或者至少要算一小時95元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判決:
所謂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雇主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應非單純指工作量而言,
事實上亦無法單以工作量而定,原則上,應先視勞資雙方就關於工資有無特別約定,
如有,應視雇主所提供之工作量,是否足使勞工領得約定之最低工資,如無,則亦應
使勞工得領取法定之基本工資而言。然若勞工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同時又受僱於其
他雇主,致違反對原雇主之忠誠義務,而其於其他雇主所領得之薪資加計原雇主所領
得之薪資,已足達基本工資,則勞基法規定要求雇主應給付勞工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
資之薪資,以保障勞工生存權之立法目的已達,勞工自不得再要求原雇主應補足其薪
資達法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否則勞工豈非有藉法定最低工資之保障而獲取不當利得之
嫌,更有違契約衡平原則。
也就是說,按件計酬的有兩種:
一種是每天都做,有做滿八小時的,只是算薪水方式是照件數而非時間;
另一種是「不是每天做、不用做滿n小時」,也就是零工/打工性質。
第二種零碎性質的,只要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就算合法。
比方說,我替a買晚餐花了30分鐘,拿50元,替b買晚餐花30分鐘也拿50元,
我若以最低工資為理由,同時要求 a跟 b給我補滿95元,變成實收190元並不公平。
目前的版規,會阻止了許多合法的工作,甚至是非常涼快、非常高薪的:
做心理測驗約5分鐘給50元、
翻譯一句外文5分鐘給50元、
捕捉一隻蟑螂5分鐘給50元、...族繁不及備載
5分鐘賺50元,換算時薪是600元超高薪,難道還不合理嗎?
難道要他們花台幣買批幣,轉到wanted或pttearnmoney去用批幣徵人嗎?
當然,推銷性質除外,有做就有錢領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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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148
推 kevian008:讚 11/07 22:19
→ weedyc:關於 h2o1125 申訴案,本人之判決點乃於計薪方式不明,此不 11/08 22:16
→ weedyc:贅述;至於未滿一小時乃需以一小時計薪之規定,板主群會開 11/08 22:16
→ weedyc:會協商,針對此規定之立意基礎看需要做出什麼修改會較適切 11/08 22:18
→ ganbaday:我沒有要替他申冤的意思,版規有明文,在修改之前仍該照 11/09 02:38
→ ganbaday:舊的版規發文。縱使未來版規改了,仍無法扭轉他發文時已 11/09 02:39
→ ganbaday:違反當時版規的事實。 11/09 02:39
→ ganbaday:合法只是不會被告,不代表能po~ 11/09 02:41
推 h2o1125:告訴我薪資不明在哪邊啊!! 11/20 16:01
→ h2o1125:本人以三年營運的平均計算 並且以最保守的估計 11/20 16:01
→ h2o1125:對所有應徵者也表明如果不到我說的薪資我會補齊 11/20 16:01
→ h2o1125:版主劣文理由一改再改 跟韓國裁判有啥兩樣 11/20 16:04
→ h2o1125:就不是肯認錯嘛 認個錯有這麼困難嗎 一群廢渣 11/20 16:04
→ h2o1125:版主素質很弱很差 劣文理由改了三次 真廢!! 11/20 16:08
→ h2o1125:有本事就把哪裡薪資不明的地方直接點出來 11/20 16:08
→ h2o1125:用平均與 不超過10分鐘 並不構成薪資不明 11/20 16:09
→ h2o1125:而且我都說平均最少會30了 也就是說一個月下來 11/20 16:10
→ h2o1125:平均至少單件報酬30元 如此清楚明確 不知道哪裡模糊 11/20 16:10
→ h2o1125:反正版主最大 就算版主腦袋有洞國文法律不好我也只能認了 11/20 16:11
→ h2o1125:版主腦袋有沒有洞我不知道 不過我知道我只能認了 11/20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