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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那可真是抱歉了 : 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自SYSOP版精華區) : 二、使用方面 :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 : 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及有商業 :      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 :    (2)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 :      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 : 在禁止範圍內。 :   (3)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 我想版友只要不違背上述幾點,站方也不太用管吧 : 不過話說第三點........ 關於第一點, 所謂的威脅性、XX性.....etc. 不是隨便一個人說了就算, 為此禁止太多東西, 等於是濫用法規, 其實只要是明訂的規約, 一定會有個解釋的標準。 這標準,要馬就是管理者在訂, 要馬就是被管理者不服去申訴或打官司 自然又會出現一個稱為公證第三人(或單位)來認定 要違背第一點,滿不容易的吧? 關於第三點 那這個版廢掉吧 像什麼DIARY啦、HEART、LOVE、HATE啦 大家都在討論私人事務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不討論私人事務要討論什麼阿? 社會文化政治教育對家庭的影響? 既然只是避免,那標準又是什麼呢? 既然要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那談論事情不能指名道姓是尊重隱私 禁止其他版友用自己不喜歡的口氣談論事情,應該是不尊重權益吧? 但,老話一句,站長版主管理人員開口, 那大家不高興就閉嘴走人,不要爭執囉! 到了一個地方,就是要入境隨俗, 儘管妳自認自己受了委屈自認自己是對的, 這就是規矩.... 其實johnson,不要把過去跟現在拿來比較, 法規是死的,解釋執行的人是活的, 前者是客觀的,後者是主觀的, 主觀本來就不見得會被大家認同,但不代表不好或是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56.2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