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那可真是抱歉了
: 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自SYSOP版精華區)
: 二、使用方面
: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
: 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及有商業
: 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
: (2)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
: 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
: 在禁止範圍內。
: (3)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 我想版友只要不違背上述幾點,站方也不太用管吧
: 不過話說第三點........
關於第一點,
所謂的威脅性、XX性.....etc.
不是隨便一個人說了就算,
為此禁止太多東西,
等於是濫用法規,
其實只要是明訂的規約,
一定會有個解釋的標準。
這標準,要馬就是管理者在訂,
要馬就是被管理者不服去申訴或打官司
自然又會出現一個稱為公證第三人(或單位)來認定
要違背第一點,滿不容易的吧?
關於第三點
那這個版廢掉吧
像什麼DIARY啦、HEART、LOVE、HATE啦
大家都在討論私人事務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不討論私人事務要討論什麼阿?
社會文化政治教育對家庭的影響?
既然只是避免,那標準又是什麼呢?
既然要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那談論事情不能指名道姓是尊重隱私
禁止其他版友用自己不喜歡的口氣談論事情,應該是不尊重權益吧?
但,老話一句,站長版主管理人員開口,
那大家不高興就閉嘴走人,不要爭執囉!
到了一個地方,就是要入境隨俗,
儘管妳自認自己受了委屈自認自己是對的,
這就是規矩....
其實johnson,不要把過去跟現在拿來比較,
法規是死的,解釋執行的人是活的,
前者是客觀的,後者是主觀的,
主觀本來就不見得會被大家認同,但不代表不好或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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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6.2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