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
犬貓輸入我國之規定及程序
一、欲經由中正國際機場輸入犬貓者,畜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稱申
請人),應於起運前二兩期,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分局提出申請,核
准後使得輸入:
(一)申請書一份,註明預定輸入日期、申請人及國內連絡人姓名
、地址、電話等。
(二)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健康證明書影本,須註明
1.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毛色、特徵及輸出
國之獸醫師簽字。
2.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
係指疫苗注射後超過三十天至一年以內者)
(三)犬貓全身彩色相片4X6吋一式四張。
(四)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注意:以上文件不符或狂犬病預防注射未在有效期間者,不受理申
請。
二、畜主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攜入犬貓時,應同時撿付輸出
國正負動物建議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依法申報檢疫。
注意:未檢附書孤羅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者,該犬貓應予退運或撲殺銷毀。
三、狂犬病疫區進口之犬貓,視為可疑動物,經查驗該動物羽書出
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後,由本局派
員押送國立中興大學附設獸醫教學醫院實施二十一天隔離檢疫。為
必要時得延長隔離期間。
注意:未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者,或檢疫證明文件所載資料內容
不全者,得延長隔離一個月,必要時再與延長隔離時間。
四、自狂犬病非疫區進口之犬貓,硬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
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加註下列證明內容:
(一)犬貓健康情形良好。
(二)輸出國過去六個月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三)犬貓在輸出國出生或飼養六個月以上。
注意: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上述條件者,比照自狂犬病疫區輸入
犬貓之規定辦理。
五、自狂犬病非疫區進口之犬貓,經查驗該動物羽書出國政府簽發
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犬貓之預防注射有效,現場診察確認
為健康者,簽發檢疫證明書後即予放行。
注意:(一)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之犬貓,經臨床檢查發現可疑者
或未附「進口同意文件」者或檢疫證明文件所載資料內容不全者,
應留檢或比照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規定辦理。
(二)自非疫區輸入之犬貓,若在運輸途中經由狂犬病疫區機場、
港口轉運者,視同疫區輸入,應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施以隔離
檢疫。
註:依照行政院農委會公告,狂犬病非疫區國家為:日本、英國、
瑞典、冰島、澳洲、紐西蘭及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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