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lamllap:我覺得這根本不是什麼法律問題 而是人性怎能如此殘忍 09/10 17:59
推 rmp:他這樣對待狗~你怎麼知道不是那個人先過去踢狗一腳,狗才咬他 09/10 18:05
推 teatea:樓上是猜測之詞.至於人性一直都是很殘忍的 09/10 18:07
推 rmp:會嗆聲的人不一定敢作,不應該把狗給他的 09/10 18:08
推 marxOO:怪到駕駛也是有的啊.就是"注意".法律不過是一把尺.不代表什 09/10 18:13
→ marxOO:麼道理. 09/10 18:14
推 teatea:不管敢不敢都不該把狗給他.拿狗狗的命去賭對方的人性.輸了 09/10 18:15
推 marxOO:而且原PO有說是把狗綁住的.而被狗咬的也算是被害者就是. 09/10 18:17
→ marxOO:只能說兩邊處理事情的辦法錯了. 09/10 18:18
推 smalltwo:把狗綁住的意思代表狗練勢力範圍之內都不該靠近? 09/10 18:31
推 angelfable:狗不教就算了 栓在路邊就沒主人的事了嗎? 09/10 18:37
→ angelfable:更扯的是明知道狗會被虐待 還為了自己把狗犧牲掉 09/10 18:39
→ angelfable:這種人根本沒資格養狗 他才是最惡劣的吧 09/10 18:39
→ angelfable:如果有把狗顧好才不會發生這種事...爛主人 09/10 18:40
推 llamllap:兩方都很可惡 為什麼要我知道這麼噁心的事情 心情不好 09/10 18:44
推 BabyBoo:假設是這個原文的作者家人錯在先 09/10 21:23
→ BabyBoo:我看不出來他們的措有比那個陳垃圾大? 您最後一句說 09/10 21:24
→ BabyBoo:於情於理都是他們錯比較大? 09/10 21:24
→ BabyBoo:虐殺人類的垃圾都被要求不被處以死刑 09/10 21:25
→ BabyBoo:有什麼深仇大恨要這樣對待一隻狗?! 哪裡錯的比陳先生大? 09/10 21:25
因為狗在法律上只是物品,財產權的損失,而人被咬傷流血則是身體健康權的損失,
在法律位階上本來就是身體權比較重要
而且原po媽媽把狗交給對方的時候就已經有默示移轉所有權的意思了,毀損自己的物品
根本就不犯罪,頂多違反虐待動物的行政罰,而原po家沒看好狗過失傷害可是刑法。
再說,先錯的本來就是原po他們,要不是他們沒把狗看好,咬傷路人,會搞成現在
這樣嗎?
推 blueii:請恕我說句難聽的:狗都死了,還反省個屁? 09/10 22:02
→ blueii:原PO家人都帶傷者去醫院,還給慰問金。只沒給狗咬一口要求 09/10 22:03
→ blueii:原諒了。 這位陳先生反而還威脅原po家人說要狗還是要人, 09/10 22:04
→ blueii:恕我眼殘實在看不出原po還有哪裡需要反省的了。 09/10 22:05
推 evita1122:原PO的媽媽當下有感到歉意,便帶那位陳先生去醫院,並且有 09/10 22:07
→ evita1122:給予慰問金,並不是說不願意處理,只是原PO的媽媽太婦人之 09/10 22:08
→ evita1122:仁,以為把狗交出去就沒事了,卻沒想到結果會是如此,虐狗 09/10 22:10
→ evita1122:本來就不對了,我覺得qls過度放大這件事了,生命皆平等阿 09/10 22:12
當然雙方都有錯,可是先錯的是原po他們家,所以我不覺得他們有什麼辯駁的立場
其次,我很討厭什麼生命皆平等的假清高的話,第一個是因為你把人類的生命跟
牛羊豬狗貓蟑螂細菌的生命都比在一起,為什麼我要跟蟑螂相提並論,最好是殺一個
人類與殺一隻蟑螂可以相提並論。第二,如果你真這麼清高,那你可以不要吃肉吃飯
吃菜,因為植物動物都是生命,通通平等。
虐狗當然不對,可是請不要用這種侮辱到整個人類的說法。
我也沒說虐狗是對的,事實上雙方都有錯,可是原po他們錯在先,若不是原po他們
沒把狗管好,也不會有後面這些問題了。
※ 編輯: qls 來自: 61.229.5.18 (09/11 02:21)
※ 編輯: qls 來自: 61.229.5.18 (09/11 02:35)
推 doeling:那位陳先生擺明就是要洩恨..原PO家都已經對他做出賠償了.. 09/11 11:50
→ doeling:他把狗打死 他的腳就會馬上好嗎..心眼那麼小的人..我覺得 09/11 11:51
→ doeling:搞不好一開始就是那位陳先生故意挑釁小狗ˋˊ 09/11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