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walker (一心二用)
看板pet
標題Re: [協尋] ※轉※ 怎麼如此殘忍虐殺我的愛犬~!
時間Tue Sep 11 15:18:57 2007
※ 引述《qls (qls)》之銘言:
: 標題: Re: [協尋] ※轉※ 怎麼如此殘忍虐殺我的愛犬~!
: 時間: Mon Sep 10 17:32:53 2007
:
: ※ 引述《squall1986 (殘暴蛋蛋)》之銘言:
: : 這一件殘忍的虐殺事件就發生在台南市,時間是民國96年9月7日下午兩點多...
: : 嘟嘟是一隻我母親的愛犬,盡忠職守的看門犬,這天,一如往常的,嘟嘟綁在我母親的舊
: : 店門口,隔壁是在賣六合彩的,所以進出的人都知道他們店隔壁綁了一隻狗,就是我家的
: : 嘟嘟,也知道牠是只要一有人靠近便會使勁狂吠... 這一位買六合彩的客人陳先生,不知
: : 為何的,他向嘟嘟靠近了,嘟嘟也咬傷了他的腳,頓時鮮血如柱的湧出來,沒有任何目擊
: : 證人看到整個事件的經過,但我相信是這位陳先生主動接近嘟嘟的,因為嘟嘟是綁在我們
: : 的店門口,並沒有把牠放出來到處跑...
:
: 礙狗人士都會說: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
: 腦殘家長也會說:我家小孩平常都很乖不會飆車砍人
: 我說:真的愛他,就管好他。
其實這個個案很難判斷,因為這次事件看起來是在飼主的家中,
但是狗攻擊人的話,就法律上來看,怎麼算都是狗的問題
: 我也超愛狗,從小到大家裡養過的狗應該也超過半打,有貴賓博美還有雜種狗都有。
: 但我們從不隨便把狗放到外面自己跑,更不會把大狗拴在公共場合導致危險
你這段有待商榷,因為地點看起來是在原po的私人店家
(不過如果開設為'商業店面',是否列為公共場所,就要請更專業的法律人來解釋了,
這一點我不是很清楚)
: 第一,狗再怎麼說也是動物,連人類都有可能失控,何況狗,出事了才在那邊說
: 他平常有多乖,有什麼用?
:
: 第二,狗不懂交通標誌,讓他出去遇到車禍、發生危險,難道又要怪到駕駛身上?
只要駕駛沒有違規,責任當然是在飼主或狗的身上啊!
: 第三,管好他不是說你把他拴好就好,你光是把他拴好,可是你是拴在人來人往的
: 門口通道,那這還是一樣危險不是嗎?不能拿對方自招危難來當藉口,何況,
: 對那個路人而言,他只是走近或經過那隻狗而已。
:
: 應該要把他拴在狗籠裡或家裡,這樣才叫做真正的盡到義務,今天狗咬傷路人
: ,照理說他要追究,你們可以吃上過失傷害罪的官司,可以讓你背前科,而他
: 打狗虐待動物頂多是行政罰而已。
這倒是,這一點對飼主比較吃虧
: 於情於理,怎麼看都是你們錯在先,而且你們錯比較大,好好反省吧。
狗或飼主沒有管理好,是有錯在先,可是陳姓男子威脅,這一點絕對是更嚴重的錯
這比後來的虐狗動作更嚴重,因為是對人造成傷害了
我是覺得當務之急還是報警,畢竟對方會不會回來挑釁 報復,還很難說
(建議原po除了報警以外,自己還是提防一點,萬一被對方伺機報復,
那受的傷害會比死一隻狗嚴重很多......)
不過我無法認同原po擅自公開他人私人資料的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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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229.5.18
: → llamllap:我覺得這根本不是什麼法律問題 而是人性怎能如此殘忍 09/10 17:59
: 推 rmp:他這樣對待狗~你怎麼知道不是那個人先過去踢狗一腳,狗才咬他 09/10 18:05
: 推 teatea:樓上是猜測之詞.至於人性一直都是很殘忍的 09/10 18:07
這種事情不能亂猜,就原po的敘述,陳姓男子一開始應該沒有刻意挑釁
(就算有,那也得有證據,隨便假設是沒啥意義的)
: 推 rmp:會嗆聲的人不一定敢作,不應該把狗給他的 09/10 18:08
: 推 marxOO:怪到駕駛也是有的啊.就是"注意".法律不過是一把尺.不代表什 09/10 18:13
: → marxOO:麼道理. 09/10 18:14
: 推 teatea:不管敢不敢都不該把狗給他.拿狗狗的命去賭對方的人性.輸了 09/10 18:15
: 推 marxOO:而且原PO有說是把狗綁住的.而被狗咬的也算是被害者就是. 09/10 18:17
: → marxOO:只能說兩邊處理事情的辦法錯了. 09/10 18:18
: 推 smalltwo:把狗綁住的意思代表狗練勢力範圍之內都不該靠近? 09/10 18:31
基本上是這樣啊!
: 推 angelfable:狗不教就算了 栓在路邊就沒主人的事了嗎? 09/10 18:37
: → angelfable:更扯的是明知道狗會被虐待 還為了自己把狗犧牲掉 09/10 18:39
: → angelfable:這種人根本沒資格養狗 他才是最惡劣的吧 09/10 18:39
: → angelfable:如果有把狗顧好才不會發生這種事...爛主人 09/10 18:40
個人覺得主人當下的反應很正確,因為當下報警,沒有人保證警察來之前他不會大動作
傷人,發生這種意外,最明智的做法一定是保護人為上,保護物為下
要是他當場動手打人,就算之後去坐牢,對人的傷害還是造成,搞不好他當下就會拿武器
直接打死狗,鬧個兩敗俱傷,我不認為賠上原po的店家是個理智的選擇
(講難聽一點,如果陳姓男子很懂動保法的,他當下打死狗應該都沒事,因為有很高的機率
會被解釋為自衛動作,因為他被攻擊,已經不算是'無故虐待動物')
: 推 llamllap:兩方都很可惡 為什麼要我知道這麼噁心的事情 心情不好 09/10 18:44
: 推 BabyBoo:假設是這個原文的作者家人錯在先 09/10 21:23
: → BabyBoo:我看不出來他們的措有比那個陳垃圾大? 您最後一句說 09/10 21:24
: → BabyBoo:於情於理都是他們錯比較大? 09/10 21:24
他最後一句是說他們錯在先,沒有說錯比較大
: → BabyBoo:虐殺人類的垃圾都被要求不被處以死刑 09/10 21:25
: → BabyBoo:有什麼深仇大恨要這樣對待一隻狗?! 哪裡錯的比陳先生大? 09/10 21:25
: 因為狗在法律上只是物品,財產權的損失,而人被咬傷流血則是身體健康權的損失,
: 在法律位階上本來就是身體權比較重要
: 而且原po媽媽把狗交給對方的時候就已經有默示移轉所有權的意思了,毀損自己的物品
: 根本就不犯罪,頂多違反虐待動物的行政罰,而原po家沒看好狗過失傷害可是刑法。
看起來q板友似乎是懂一些法律,其實我認同你的觀點,
想尋求法律解決,本來就要先學著忍耐法律的不平之處
不過我很想問,再這個case的定義,原po家中的店面算是公共場所嘛?
: 再說,先錯的本來就是原po他們,要不是他們沒把狗看好,咬傷路人,會搞成現在
: 這樣嗎?
:
: 推 blueii:請恕我說句難聽的:狗都死了,還反省個屁? 09/10 22:02
恕我說句更難聽的,不懂反省的話,下次還是會發生一樣的悲劇
雖然我也覺得那個陳姓男子的做法很可議,不過原po,或者說原po的狗,確實有疏失
: 推 evita1122:原PO的媽媽當下有感到歉意,便帶那位陳先生去醫院,並且有 09/10 22:07
: → evita1122:給予慰問金,並不是說不願意處理,只是原PO的媽媽太婦人之 09/10 22:08
: → evita1122:仁,以為把狗交出去就沒事了,卻沒想到結果會是如此,虐狗 09/10 22:10
: → evita1122:本來就不對了,我覺得qls過度放大這件事了,生命皆平等阿 09/10 22:12
: 當然雙方都有錯,可是先錯的是原po他們家,所以我不覺得他們有什麼辯駁的立場
:
: 其次,我很討厭什麼生命皆平等的假清高的話,第一個是因為你把人類的生命跟
: 牛羊豬狗貓蟑螂細菌的生命都比在一起,為什麼我要跟蟑螂相提並論,最好是殺一個
: 人類與殺一隻蟑螂可以相提並論。第二,如果你真這麼清高,那你可以不要吃肉吃飯
: 吃菜,因為植物動物都是生命,通通平等。
我老早就覺得生命平等只是人類創造出來的雙重標準罷了 ^^
不過我建議q大口氣緩和一點
: 虐狗當然不對,可是請不要用這種侮辱到整個人類的說法。
: 我也沒說虐狗是對的,事實上雙方都有錯,可是原po他們錯在先,若不是原po他們
: 沒把狗管好,也不會有後面這些問題了。
我覺得比較好奇的是,為啥責任不算在狗的頭上?
因為在美國常有dog attack,有攻擊性的犬隻都是執行安樂死
所以依照這樣的原則,陳姓男子是否可要求將狗索回處死?
還是我國動保法對這部分也講得模糊不清?
(q大回答一下吧! 感覺你是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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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6.171.4.80
推 lostmind:動私刑可?? 09/11 15:27
→ ntuwalker:所以我問q大啊! 但是就我國的動保法去玩文字遊戲的話, 09/11 15:36
→ ntuwalker:因為陳姓男子已經被攻擊,加以如同q大的解釋,狗被視為物 09/11 15:36
→ ntuwalker:所以我看不出就這一點要如何以虐待動物處罰,但是他恐嚇 09/11 15:37
→ lostmind:流為文字遊戲,也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動私刑… 09/11 15:37
→ ntuwalker:罪嫌是絕對跑不掉,只要原po有充分證據 09/11 15:37
→ ntuwalker:問題式你要用法律處罰他的話,你就必須先克服這一關啊 09/11 15:38
→ lostmind:希望事主能有進一步的行動… 09/11 15:38
→ ntuwalker:我個人也是覺得應該是不可能容許動私刑,但是就現有的 09/11 15:38
→ ntuwalker:解釋來看,我還在想這樣要怎麼依動保法去解釋虐待動物 09/11 15:39
→ ntuwalker:還有,如果根據動保法第七條,恐怕飼主就要先被反咬一口 09/11 15:40
推 lostmind:上述論點,我真好奇是怎麼來的… 09/11 15:43
→ lostmind:反咬一口也不能作他後續的殘暴行為吧? 09/11 15:44
→ lostmind:我支持事主說出整個真實的事實,別隱藏那個人的資料… 09/11 15:44
→ lostmind:若動保法真的無用,至少可以讓人作案例…… 09/11 15:45
推 teatea:我看法條"無故"虐待動物 應該看當下.如果被咬當時打死狗不 09/11 16:25
→ teatea:構成虐待.但事後(就醫包紮後)再打死狗就構成虐待.我是以刑 09/11 16:28
→ teatea:法正當防衛需有主觀的防衛意思(事後殺狗是報復心態而非防衛 09/11 16:29
→ teatea:和防衛情境(當下有危險),不是"當下"不構成正當防衛 09/11 16:31
→ teatea:所以可以用動保法去告他.但過失傷害的部份飼主也跑不掉.所 09/11 16:37
→ teatea:以講到後來還是和解的可能性比較大 09/11 16:39
→ teatea:案例跟公布私人資料是兩回事.不要越用越複雜.到時更難處理 09/11 16:40
推 teatea:私人店面在"營業時間"公眾可自由出入.所以還是有責任.若非 09/11 16:45
→ teatea:營業時間就是那位陳先生的問題.不過店面門口?騎樓嗎?那就是 09/11 16:46
→ teatea:不管是不是營業時間都有責任 09/11 16:48
→ teatea:另外我也覺得生命平等是人類創造出來的雙重標準.光是滴蚤不 09/11 16:49
→ teatea:到就殺一堆跳蚤了 09/11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