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intfor@kkcity.com.tw (what can I say...)》之銘言:
: 台南市長又突發奇想了!
: 他說所有餵食流浪狗的人都是危害公共安全喔!
: 所以他要派人去監視看誰在餵流浪狗,
: 被他抓到的人就要被處罰啦!
: 以違反[動物保護法]和[公共危險罪]起訴.
: 看了這新聞真是火大!
: 不處罰丟棄狗的人,不花錢替流浪狗結紮,
: 只想到讓流浪狗死光光就不會有攻擊事件,
: 虧他想得出這種方法啊!
我剛剛查過了最新版本的動物保護法,以及刑法公共危險罪,
他根本沒權力這麼做,不用擔心。
名稱: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這條頂多只能支持市政府可以撲殺會咬人的野狗。跟人無關。
況且他也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想太多。
至於用公共危險罪起訴....咈咈....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173
這是司法院的法規檢索內容,
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全部條文就在這裡,
倒是誰來告訴我,市長能用哪一條起訴民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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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錯誤的地方尋找愛嗎?
別走開
拼命郎約翰尼馬上回到卡通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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