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gist.bbs@ptt.cc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catmint.bbs@bbs.cs.nthu.edu.tw (南藝出遊開始報名)》之銘言:
> : 真的是供需市場嗎?這是不要的人買了又丟好不好?
> : 但是只養一年,你不覺得拿工作來當藉口很爛?
> : 我已經說了(請回去爬文)我不只是攻擊他販賣動物,我批評他不負責任的行為。
> : 是嗎?他自己不就是花錢買寵物,他負責了嗎?
> : 這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活體買賣是被禁止的不是?如果你覺得那些賣場都是鑽法律漏洞,
> : 那就等法令出來以後再制裁。
> : 但是必須有照才能買賣動物已經是明文法規。
> ^^^^^^^^^^^^^^^^^^^^^^^^^^^^^^^^^^^^^^^^^^
> 根據上三行的法令的問題,在下有話要說。我日前曾寫了一篇有關動物保護
> 法的文章,而本人是唸法律系,與一位唸畜產系的友人討論過後,才寫出這篇文
> 章的。
> 若您不想仔細看文的話,那麼結論是:必須有照,且為營利之目的,才能買
> 賣犬類。如果非為營利之目的而為經營,就可賣犬類。
很抱歉我沒有完全看完下面的文章,我可以直接就結論發問嗎?
這感覺很奇怪而且是可以鑽的漏洞...問題在於"是否為營利目的"。
如果是繁殖場那很明顯的必須有照。
現在大家爭論的就是私自繁殖並且求售算不算是"營利目的的行為"?
當然他們被檢舉時可以說:這是我自家養的貓咪生小貓,我不是賣,只是要些"奶粉錢"
之類的。
或者"飼料費"、"看顧費"、"母貓奶水費"....etc.
所以問題就是這非常難以區分,以前大家會說找自家生產的小貓比較健康,而且免去寵
物店那一層可以便宜些。
但是,這個途徑也有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他可能是沒有執照的繁殖場,上BBS或是網
路架站就說要賣小貓,是"自家繁殖"所以是"非營利目的"。
而大家攻擊的就是這些人。
沒錯,不能以偏蓋全,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總有些法子可以看出這些人是不是
動物販子的是不是?大家要有正確的觀念,要親自去看小貓小狗,要了解父母貓狗是不
是過得好?
看他們PO的文章有沒有篩選飼主?有沒有對認養人做些要求?還是只開個價錢,放上照
片就等著聯絡?
他們的價錢可以很便宜,因為根本省了廣告費。但是這是一種無形的助紂為虐,只要是
無照的繁殖場就可以用這種方式繼續兜售小動物。
換另一個方面,今天是不能養育的飼主要替小動物找下一個主人。他可以用很多方式表
達關心,或是至少描述自己的狀況,狗狗的狀況,他希望他能得到怎樣的待遇?
而不是看起來就是一篇"我要賣狗"的文章(舉"出售未滿一歲拉拉"這篇文章為例,他也是
被攻擊之後才換標題的。原諒我對他沒什麼好感)
重點已經不在於他是要賣還是要送,他的狗註定是要易主的,我反對的是"出錢的就是比
較會珍惜的飼主"以及"收點飼料費無傷大雅"的這些說法。
如果是真的為自己的寵物著想的人應該不會po那樣的文章。
我只感到那隻拉拉被拋棄的無辜與可憐。今天大家可以出錢買那隻狗,可以很疼他,那
是那隻狗的幸福,不會因為他是被賣的還是被送的有什麼分別。
但是這助長了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不是?
今天無論是米克斯要送,還是黃金獵犬(拉不拉多、米格魯)要送我都感到一樣的難過,
跟收不收錢無關。這代表一個人放棄自己的責任,放棄另一條生命。而被放棄的一方沒
有選擇的權利。
回到法案,如果這已經是一個法律漏洞,那麼我也沒有多大本事去阻止別人鑽它,我只
能希望未來有要養寵物的人們拜託三思,再三思。
你可以有各種不得已的情況將寵物交給別人照顧,但是拜託不要把牠們當作物品。
他們也有感情。
就算要賣要送都至少對牠們盡點責任,找一個好的飼主,而不是花錢買自己的好玩,又
花錢買自己的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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