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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mint.bbs@bbs.cs.nthu.edu.tw (南藝出遊開始報名)》之銘言: : ※ 引述《legist.bbs@ptt.cc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 : >   根據上三行的法令的問題,在下有話要說。我日前曾寫了一篇有關動物保護 : > 法的文章,而本人是唸法律系,與一位唸畜產系的友人討論過後,才寫出這篇文 : > 章的。 : >   若您不想仔細看文的話,那麼結論是:必須有照,且為營利之目的,才能買 : > 賣犬類。如果非為營利之目的而為經營,就可賣犬類。 : 很抱歉我沒有完全看完下面的文章,我可以直接就結論發問嗎? : 這感覺很奇怪而且是可以鑽的漏洞...問題在於"是否為營利目的"。 : 如果是繁殖場那很明顯的必須有照。 : 現在大家爭論的就是私自繁殖並且求售算不算是"營利目的的行為"? : 當然他們被檢舉時可以說:這是我自家養的貓咪生小貓,我不是賣,只是要些"奶粉錢" : 之類的。 : 或者"飼料費"、"看顧費"、"母貓奶水費"....etc.   我引出我文章中一段有關「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的解釋,請自行參酌。 另外很抱歉的是,我認為我全文已經寫得夠清楚了,所以你可以花一點時間重看 一次,相信你會減少不少的疑惑,而不必僅就結論來發問。這樣子我不必再重新 撰文回應,於時效上是比較經濟的。(否則我就不必先寫出文章了)  A、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規範的經營者,應僅限於專門以繁殖、買賣或寄養為營利者,而一  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如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地以其寵物進行繁殖、買賣  或寄養,此處不應將本法之限制主體範圍解釋為一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應  僅限於專門、慣常,以此為職業為營利者。用白話講就是,我並不是賣寵物維  生的人,我養了一個寵物,但因為養久了不想養了,但好歹養了牠那麼久,也  花了不少錢下去,送人好像又賠到了,所以就拿去賣掉。如此的飼主買賣他的  寵物,應解為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這個要件,故構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條文之適用應不及於此。 : 所以問題就是這非常難以區分,以前大家會說找自家生產的小貓比較健康,而且免去寵   我明白這是難以區分的。但在法律上有個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原則」,就是 當你無法證明對方是有罪的時候,即使他是嫌疑犯,也該把他當作是清白的。從 二千年前的羅馬人時他們就已經有這個觀念了。就像是你說的:「不能以偏蓋全 ,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我只能說,像你講的:「總有些法子可以看出這些人是不是動物販子的。」 其實是沒錯的,且為唯一之方法。 : 物店那一層可以便宜些。 : 但是,這個途徑也有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他可能是沒有執照的繁殖場,上BBS或是網 : 路架站就說要賣小貓,是"自家繁殖"所以是"非營利目的"。 : 而大家攻擊的就是這些人。 : 沒錯,不能以偏蓋全,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總有些法子可以看出這些人是不是 : 動物販子的是不是?大家要有正確的觀念,要親自去看小貓小狗,要了解父母貓狗是不 : 是過得好? : 看他們PO的文章有沒有篩選飼主?有沒有對認養人做些要求?還是只開個價錢,放上照 : 片就等著聯絡?   所以有篩選飼主者等於可以出售寵物了嗎?我看這個並不能成為區分的標準 吧。我們應該要想一個大家都可接受的區分標準才是。 : 他們的價錢可以很便宜,因為根本省了廣告費。但是這是一種無形的助紂為虐,只要是 : 無照的繁殖場就可以用這種方式繼續兜售小動物。   我個人因為並沒有對寵物有意識形態存在,因此一直都是以事論事來看這件 事的。像你用「助紂為虐」來形容無照的繁殖場,顯然你的立場就是不支持販售 動物了,要小心在討論一件事的時候,儘量別囿於自己的固有的想法中。(沒有 批評之意哦!或許忠言逆耳) : 換另一個方面,今天是不能養育的飼主要替小動物找下一個主人。他可以用很多方式表 : 達關心,或是至少描述自己的狀況,狗狗的狀況,他希望他能得到怎樣的待遇? : 而不是看起來就是一篇"我要賣狗"的文章(舉"出售未滿一歲拉拉"這篇文章為例,他也是 : 被攻擊之後才換標題的。原諒我對他沒什麼好感) : 重點已經不在於他是要賣還是要送,他的狗註定是要易主的,我反對的是"出錢的就是比 : 較會珍惜的飼主"以及"收點飼料費無傷大雅"的這些說法。   我認為,「出錢」與「比較會珍惜」是沒有什麼因果關係的;而「收點飼料 費無傷大雅」,我則認為的確是無傷大雅,畢竟這是個自由的市場,A想賣,B 想買,在不違反動保法第二十二條的情形之下,政府又沒有禁止人民出售此種動 物時,為何還要反對有對價關係的出售呢?   我想到一個比較粗鄙的比喻,但很相似,請各位不要見怪。就好像,今天某 男和某女在網路上聊天,說要出去一夜情、開房間,那麼男歡女愛,政府也管不 著。那要是約出去一夜情的女的,因認為是男的邀約的,所以就要男的付賓館的 房錢(頂多二、三千吧我想),這是否就是性交易? : 如果是真的為自己的寵物著想的人應該不會po那樣的文章。 : 我只感到那隻拉拉被拋棄的無辜與可憐。今天大家可以出錢買那隻狗,可以很疼他,那 : 是那隻狗的幸福,不會因為他是被賣的還是被送的有什麼分別。   是的。「不會因為他是被賣的還是被送的有什麼分別。」 : 但是這助長了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不是?   不一定。就好像,(又是粗鄙的比喻,抱歉)要是政府開放了性交易合法化 ,那麼就會助長了性泛濫的歪風了?中國從古至今幾乎沒有視性交易為合法,但 是有聽說過哪個朝代是沒有性交易的?明朝某皇帝還「死於豹房」咧。 : 今天無論是米克斯要送,還是黃金獵犬(拉不拉多、米格魯)要送我都感到一樣的難過, : 跟收不收錢無關。這代表一個人放棄自己的責任,放棄另一條生命。而被放棄的一方沒 : 有選擇的權利。 : 回到法案,如果這已經是一個法律漏洞,那麼我也沒有多大本事去阻止別人鑽它,我只 : 能希望未來有要養寵物的人們拜託三思,再三思。   我不認為這是什麼法律漏洞。(不過我認為把「動物」搞成只有是「脊椎動 物」的確是個漏洞。我的文章中有寫到,「應辦理登記公告之寵物」是由行政院 農委會來公告的。他大可把所有市面上看得到的寵物都公告進去,但他沒有。所 以該評論的是行政院農委會這邊,而非法律本身。 : 你可以有各種不得已的情況將寵物交給別人照顧,但是拜託不要把牠們當作物品。 : 他們也有感情。   是的,寵物有生命,而動物以為之物(如桌子、杯子、車子)則沒有生命。 有生命則會產生感情。但這的確是真的嗎?我不敢斷言。好,大多數的狗貓等較 高等的動物會有感情,那我不否認,但若是一隻水族箱中的小魚呢?我覺得我看 不太出來(我自己是養魚的,牠們只認飼料罐,不認人)。更甚者,如果是小蝦 米呢?或是水母?或是海星?或是寄居蟹?或是獨角仙?他們真的有感情嗎?你 希望人們別把寵物當作物品,是因為他們也有感情。不如我們來作個表來區分, 哪些寵物是有感情,而哪些則否好了。這樣至少在賣「沒感情」的寵物時,比較 不會被人批評。(註:至少PTT的水族板是沒有禁止出售水族的,所以不見得 大家或是每個板的板主都會希望大家別出售寵物。) : 就算要賣要送都至少對牠們盡點責任,找一個好的飼主,而不是花錢買自己的好玩,又 : 花錢買自己的心安。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