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tmint.bbs@bbs.cs.nthu.edu.tw (南藝出遊開始報名)》之銘言:
: ※ 引述《legist.bbs@ptt.cc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
: > 根據上三行的法令的問題,在下有話要說。我日前曾寫了一篇有關動物保護
: > 法的文章,而本人是唸法律系,與一位唸畜產系的友人討論過後,才寫出這篇文
: > 章的。
: > 若您不想仔細看文的話,那麼結論是:必須有照,且為營利之目的,才能買
: > 賣犬類。如果非為營利之目的而為經營,就可賣犬類。
: 很抱歉我沒有完全看完下面的文章,我可以直接就結論發問嗎?
: 這感覺很奇怪而且是可以鑽的漏洞...問題在於"是否為營利目的"。
: 如果是繁殖場那很明顯的必須有照。
: 現在大家爭論的就是私自繁殖並且求售算不算是"營利目的的行為"?
: 當然他們被檢舉時可以說:這是我自家養的貓咪生小貓,我不是賣,只是要些"奶粉錢"
: 之類的。
: 或者"飼料費"、"看顧費"、"母貓奶水費"....etc.
我引出我文章中一段有關「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的解釋,請自行參酌。
另外很抱歉的是,我認為我全文已經寫得夠清楚了,所以你可以花一點時間重看
一次,相信你會減少不少的疑惑,而不必僅就結論來發問。這樣子我不必再重新
撰文回應,於時效上是比較經濟的。(否則我就不必先寫出文章了)
A、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規範的經營者,應僅限於專門以繁殖、買賣或寄養為營利者,而一
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如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地以其寵物進行繁殖、買賣
或寄養,此處不應將本法之限制主體範圍解釋為一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應
僅限於專門、慣常,以此為職業為營利者。用白話講就是,我並不是賣寵物維
生的人,我養了一個寵物,但因為養久了不想養了,但好歹養了牠那麼久,也
花了不少錢下去,送人好像又賠到了,所以就拿去賣掉。如此的飼主買賣他的
寵物,應解為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這個要件,故構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條文之適用應不及於此。
: 所以問題就是這非常難以區分,以前大家會說找自家生產的小貓比較健康,而且免去寵
我明白這是難以區分的。但在法律上有個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原則」,就是
當你無法證明對方是有罪的時候,即使他是嫌疑犯,也該把他當作是清白的。從
二千年前的羅馬人時他們就已經有這個觀念了。就像是你說的:「不能以偏蓋全
,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我只能說,像你講的:「總有些法子可以看出這些人是不是動物販子的。」
其實是沒錯的,且為唯一之方法。
: 物店那一層可以便宜些。
: 但是,這個途徑也有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他可能是沒有執照的繁殖場,上BBS或是網
: 路架站就說要賣小貓,是"自家繁殖"所以是"非營利目的"。
: 而大家攻擊的就是這些人。
: 沒錯,不能以偏蓋全,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是總有些法子可以看出這些人是不是
: 動物販子的是不是?大家要有正確的觀念,要親自去看小貓小狗,要了解父母貓狗是不
: 是過得好?
: 看他們PO的文章有沒有篩選飼主?有沒有對認養人做些要求?還是只開個價錢,放上照
: 片就等著聯絡?
所以有篩選飼主者等於可以出售寵物了嗎?我看這個並不能成為區分的標準
吧。我們應該要想一個大家都可接受的區分標準才是。
: 他們的價錢可以很便宜,因為根本省了廣告費。但是這是一種無形的助紂為虐,只要是
: 無照的繁殖場就可以用這種方式繼續兜售小動物。
我個人因為並沒有對寵物有意識形態存在,因此一直都是以事論事來看這件
事的。像你用「助紂為虐」來形容無照的繁殖場,顯然你的立場就是不支持販售
動物了,要小心在討論一件事的時候,儘量別囿於自己的固有的想法中。(沒有
批評之意哦!或許忠言逆耳)
: 換另一個方面,今天是不能養育的飼主要替小動物找下一個主人。他可以用很多方式表
: 達關心,或是至少描述自己的狀況,狗狗的狀況,他希望他能得到怎樣的待遇?
: 而不是看起來就是一篇"我要賣狗"的文章(舉"出售未滿一歲拉拉"這篇文章為例,他也是
: 被攻擊之後才換標題的。原諒我對他沒什麼好感)
: 重點已經不在於他是要賣還是要送,他的狗註定是要易主的,我反對的是"出錢的就是比
: 較會珍惜的飼主"以及"收點飼料費無傷大雅"的這些說法。
我認為,「出錢」與「比較會珍惜」是沒有什麼因果關係的;而「收點飼料
費無傷大雅」,我則認為的確是無傷大雅,畢竟這是個自由的市場,A想賣,B
想買,在不違反動保法第二十二條的情形之下,政府又沒有禁止人民出售此種動
物時,為何還要反對有對價關係的出售呢?
我想到一個比較粗鄙的比喻,但很相似,請各位不要見怪。就好像,今天某
男和某女在網路上聊天,說要出去一夜情、開房間,那麼男歡女愛,政府也管不
著。那要是約出去一夜情的女的,因認為是男的邀約的,所以就要男的付賓館的
房錢(頂多二、三千吧我想),這是否就是性交易?
: 如果是真的為自己的寵物著想的人應該不會po那樣的文章。
: 我只感到那隻拉拉被拋棄的無辜與可憐。今天大家可以出錢買那隻狗,可以很疼他,那
: 是那隻狗的幸福,不會因為他是被賣的還是被送的有什麼分別。
是的。「不會因為他是被賣的還是被送的有什麼分別。」
: 但是這助長了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不是?
不一定。就好像,(又是粗鄙的比喻,抱歉)要是政府開放了性交易合法化
,那麼就會助長了性泛濫的歪風了?中國從古至今幾乎沒有視性交易為合法,但
是有聽說過哪個朝代是沒有性交易的?明朝某皇帝還「死於豹房」咧。
: 今天無論是米克斯要送,還是黃金獵犬(拉不拉多、米格魯)要送我都感到一樣的難過,
: 跟收不收錢無關。這代表一個人放棄自己的責任,放棄另一條生命。而被放棄的一方沒
: 有選擇的權利。
: 回到法案,如果這已經是一個法律漏洞,那麼我也沒有多大本事去阻止別人鑽它,我只
: 能希望未來有要養寵物的人們拜託三思,再三思。
我不認為這是什麼法律漏洞。(不過我認為把「動物」搞成只有是「脊椎動
物」的確是個漏洞。我的文章中有寫到,「應辦理登記公告之寵物」是由行政院
農委會來公告的。他大可把所有市面上看得到的寵物都公告進去,但他沒有。所
以該評論的是行政院農委會這邊,而非法律本身。
: 你可以有各種不得已的情況將寵物交給別人照顧,但是拜託不要把牠們當作物品。
: 他們也有感情。
是的,寵物有生命,而動物以為之物(如桌子、杯子、車子)則沒有生命。
有生命則會產生感情。但這的確是真的嗎?我不敢斷言。好,大多數的狗貓等較
高等的動物會有感情,那我不否認,但若是一隻水族箱中的小魚呢?我覺得我看
不太出來(我自己是養魚的,牠們只認飼料罐,不認人)。更甚者,如果是小蝦
米呢?或是水母?或是海星?或是寄居蟹?或是獨角仙?他們真的有感情嗎?你
希望人們別把寵物當作物品,是因為他們也有感情。不如我們來作個表來區分,
哪些寵物是有感情,而哪些則否好了。這樣至少在賣「沒感情」的寵物時,比較
不會被人批評。(註:至少PTT的水族板是沒有禁止出售水族的,所以不見得
大家或是每個板的板主都會希望大家別出售寵物。)
: 就算要賣要送都至少對牠們盡點責任,找一個好的飼主,而不是花錢買自己的好玩,又
: 花錢買自己的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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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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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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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9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