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vep (愛你~~)
看板pharmacist
標題[申覆] 法規 36
時間Tue Aug 4 16:13:27 2009
[法規 36]
有關藥師執業執照之發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B)經撤銷藥師執照未滿6個月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D)經撤銷藥師執照未滿2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考選部公佈之原答案(C)
想請教各位(C)選項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
因為藥師法第七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 ^^^^^^^^
之前也有碰過在主管機關和衛生主管機關上嚼文字的,
所以才覺得這選項應該也是錯誤!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如何呢?
(((謝謝大家~~~^^))
[理由來源之文獻課本與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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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189.231
推 MikeFreeway:如果你去研究它們的主管機關指向....最後是同一個機關 08/04 21:44
→ MikeFreeway:所以有差嗎?XD 08/04 21:45
→ clovep:sorry啦~~是真的有碰過這種題目,被說錯,所以才會特別注意XD 08/05 22:17
→ clovep:是知道都是同一個單位啦~but法規總是咬文嚼字,一字差好像就 08/05 22:19
→ clovep:不一樣 XDDDD 08/05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