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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36] 有關藥師執業執照之發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B)經撤銷藥師執照未滿6個月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D)經撤銷藥師執照未滿2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考選部公佈之原答案(C) 想請教各位(C)選項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 因為藥師法第七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 ^^^^^^^^ 之前也有碰過在主管機關和衛生主管機關上嚼文字的, 所以才覺得這選項應該也是錯誤!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如何呢? (((謝謝大家~~~^^)) [理由來源之文獻課本與頁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89.231
MikeFreeway:如果你去研究它們的主管機關指向....最後是同一個機關 08/04 21:44
MikeFreeway:所以有差嗎?XD 08/04 21:45
clovep:sorry啦~~是真的有碰過這種題目,被說錯,所以才會特別注意XD 08/05 22:17
clovep:是知道都是同一個單位啦~but法規總是咬文嚼字,一字差好像就 08/05 22:19
clovep:不一樣 XDDDD 08/05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