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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繼續教育以積點計,其規定如下: 一、面授、實習課程,每小時以一點計;授課人員,每小時以五點計。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 二點計;發表口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以三點計、壁報論文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 三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十點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一點計;發表論文、壁報 之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二點、ㄧ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 計。 四、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醫藥院校特別演講、教學醫院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每 小時以一點計;報告或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小時)以一點計。 六、參加藥事、藥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以二點計。 七、在國內外藥事、藥學具審稿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藥事、藥學原著論文者,第一作 者或通訊作者每篇以十六點計,第二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六點、二點計;發表其他 類論文者,積點數減半。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以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以一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三十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藥事、藥學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以二點計;長 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以五點計。 於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有關在國外開業或執業以外之繼續教育,其積點一點得以 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點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之積點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教育 總積點數百分之六十,屬其他各款者,任一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 實際以我的例子的話 去年有上的課程 http://i556.photobucket.com/albums/ss2/icegodsanban/DIY/1_zps6949c3d9.jpg
有效積分是110.6分 但是細項裡面的內容 http://i556.photobucket.com/albums/ss2/icegodsanban/DIY/2_zpsdff3ece1.jpg
乳房醫學會年會是歸類在法規裡面的第二款 http://i556.photobucket.com/albums/ss2/icegodsanban/DIY/3_zps817dc3a3.jpg
藥師公會上課的課程是算在法規裡面的第一款 所以換照時真正的算法是看這裡 http://i556.photobucket.com/albums/ss2/icegodsanban/DIY/4_zps117c3481.jpg
目前實際取得的換照學分為62.6學分 另外面授實習課程要超過90學分 (公會或醫院辦的通常都算這種) 否則還是不能換照 所以還是乖乖的去搶免費的公會持續教育學分比較實在 Q_Q 還好有人提醒不然就要哭哭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3.32.80
ls4860:么壽喔 好險有人提醒 不然我也要傻傻的去上不能算的學分了 06/24 20:54
ls4860:感謝大家 不過若沒有這項積分的朋友 是很值得去上的 06/24 20:54
svmax1121:推~這篇應該要m起來!!! 06/24 20:55
johnnyjaiu:已加入精華區 z->7->11 05/03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