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ffen (風中緋櫻)
看板photo
標題Re: 幹幹幹幹~~我好心幫別人拍照,我這樣錯了嗎?
時間Wed Aug 24 10:23:09 2005
※ 引述《thurston (aa)》之銘言:
: ※ 引述《Greatest (逐夢旅人~孤單中)》之銘言:
: : 對方的立場是
: : 1.攝影師我,和幫忙的學弟,不能收任何費用~他們不願意付任何一毛錢
: : 他們說我一開始沒有要收這些錢,事後當然也不能收~~
: 這點的確是這樣,就是口頭契約也算契約
: 如果沒說要收錢,事後不太能主張要收錢
如果對方忘恩負義,你能不能要求對方返還你的贈與!? 答案是可以的...
"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民四一六)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四一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一七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一八一)
所以你的主張是合理的.....
: : 2.她們有權利使用照片在任何網路上,我不能做任何干預.
: : 她男朋友說:為什麼我們不可以放在yahoo拍賣?這是我們的權利
: 這就不對了,收錢的部分是指你的勞務報酬
: 但是,他事前也沒有主張肖像權的話,
: 而照片的著作權歸你,除非他花錢跟你買
: 所以,你可以告訴他,那就法院見
拍人物像時,都會隨時產生肖像權與著作權的問題
並不會因為有沒有主張,而不存在....
一般來說,兩者發生衝突時,著作權是無法對抗肖像權
所以,就算你拍了某人的照片,雖然你享有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權利
未經某人的同意,仍然無法將著作公開發表!
但是,肖像權是屬於民事訴訟,如果要控告你侵犯肖像權,
必須舉證因你的行為所造成實質上或非實質上的損失
當然,要求原po將照片至網路相簿中移除,這個主張是合理的
不過要求原po的賠償,就有點難了!何況原po也未作任何商業用途...
我想法院也不會支持"那位女子"的主張...
再反過來看著作權的問題....
我想答案應該很清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
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一
百萬元。"(著作權法 第88條)
除此之外,還有刑事罰責....在此就不贅述了!
: : 3.yahoo拍賣不算是營利
: : 4.我和我學弟,必須去我的留言板,會他的留言板,或dcview上
: : 公開道歉~
: 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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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很努力地讓我們的動作看起來很優美、更流暢、控制力更強,
在我們心中有一個理想的風格,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
光是登頂是不夠的,要達到這種完美的境界才重要」。
--Francois Legrand ,1995, for mag.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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