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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ffen (風中緋櫻)》之銘言: : 一般來說,兩者發生衝突時,著作權是無法對抗肖像權 : 所以,就算你拍了某人的照片,雖然你享有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權利 : 未經某人的同意,仍然無法將著作公開發表! : 但是,肖像權是屬於民事訴訟,如果要控告你侵犯肖像權, : 必須舉證因你的行為所造成實質上或非實質上的損失 : 當然,要求原po將照片至網路相簿中移除,這個主張是合理的 : 不過要求原po的賠償,就有點難了!何況原po也未作任何商業用途... : 我想法院也不會支持"那位女子"的主張... 就這點請教,假設在這個情型下,當被拍攝者不同意時, 著作人不得公開其作品(即使在公開場合),是嗎? 假設同上,若條件增加為被拍攝人知情且同意拍攝的情型 (不包括公開展示的同意),仍不得公開作品嗎? 若以上肯定,電視節目(或新聞)的被訪問人是否有要求電 視公視不得播出該段節目的權利? 同上,被狗仔隊偷拍的影視藝人是否有權利要求刊登緋聞 照片的雜誌不得公開該照片? 同上,該藝人名譽因緋聞照片受損,是否能請求著作權人 的賠償(即使報導為真實)? 望請賜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