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ffen (風中緋櫻)》之銘言:
: 一般來說,兩者發生衝突時,著作權是無法對抗肖像權
: 所以,就算你拍了某人的照片,雖然你享有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權利
: 未經某人的同意,仍然無法將著作公開發表!
: 但是,肖像權是屬於民事訴訟,如果要控告你侵犯肖像權,
: 必須舉證因你的行為所造成實質上或非實質上的損失
: 當然,要求原po將照片至網路相簿中移除,這個主張是合理的
: 不過要求原po的賠償,就有點難了!何況原po也未作任何商業用途...
: 我想法院也不會支持"那位女子"的主張...
就這點請教,假設在這個情型下,當被拍攝者不同意時,
著作人不得公開其作品(即使在公開場合),是嗎?
假設同上,若條件增加為被拍攝人知情且同意拍攝的情型
(不包括公開展示的同意),仍不得公開作品嗎?
若以上肯定,電視節目(或新聞)的被訪問人是否有要求電
視公視不得播出該段節目的權利?
同上,被狗仔隊偷拍的影視藝人是否有權利要求刊登緋聞
照片的雜誌不得公開該照片?
同上,該藝人名譽因緋聞照片受損,是否能請求著作權人
的賠償(即使報導為真實)?
望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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