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我是原po的男友
我從頭到尾沒說過要他好看這種話
請不要誣賴我阿
因為攝影師是我室友的高中同學
事前去拍的時候
我還想說遇到認識的人真不錯
我昨晚打電話給他時
也還跟他說因為他是我室友的同學
真的要翻臉對簿公堂
我會對我室友很不好意思
我哪有可能會說什麼要他好看這種事
這些不是我在唬的
他都有錄音存證
※ 引述《pzs (-________-")》之銘言:
: ※ 引述《barbie5433 (我才是主唱啦)》之銘言:
: : 我就是barbie5433本人
: : 當初我詢問他是否可以幫忙我拍攝蘿莉服的照片 還說拍的不錯可以長期配合 還有要請?
: : 而且我有說 因為外拍的費用我沒有辦法支付 他本人也同意了 我覺得自己說的很清楚了
: : 這些都有紀錄滴 可以請攝影師先生本人公佈 也許是事前雙方並沒有溝通的很清楚
: : 所以有糾紛 他事後也有同意讓我使用照片 於是我請他把照片給我 要了幾次他都沒有給
: : 他才說希望我把照片以1000多元的代價把照片買回 他是之前都沒有提過需要支付的範圍
: : 我是職業外拍MODEL 他要我支付攝影費用 我也可以請他支付外拍費用
: : 但是我要的只是照片 只要他按照約定傳給我 就各不相欠
: : 我就去他的流言版PO文 請他把照片寄給我 還說希望他好好努力考上研究所 卻被他說成恐
: : 在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Greatest 自己的流言板上說要告我 說要上警察局
: : 那些批評的字眼 大家都可以去看 在這裡我不多說
: : 他有答應過讓我使用 事後才說反悔 請問這些是我的問題嗎?
: 小姐,讓妳使用不等於讓妳用在營利行為上,
: 還有話不要都把自己這邊說的很好聽,
: 那在DCview那篇他學弟po的妳又作何解釋?
: 不是跟服裝店老闆說借穿衣服拍照不是用在營利行為上嗎?
: 我不曉得這算不算詐欺喔
不好意思
您搞錯了
衣服是我們要拍賣的商品
不是跟服裝店借的
至於攝影場所店家老闆
當時是說不可以拍攝店內的東西放營利用
不過如果以人為主體店為背景他不干涉
事後也已打電話向店家求證
店家也是說如果直接拍店裡的東西擺設放營利用如放在雜誌上是不行的
但是以店為背景
拍人跟衣服的照片
即使放在奇摩拍賣上
他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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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 第 339 條
: (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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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聽說您男友在電話中恐嚇要找人給他好看,
: 這部份攝影師說他有留通話錄音,如果是真的那麼也許有恐嚇的嫌疑。
我真的沒有
如果一定要堅持我說的內容是恐嚇
攝影師已邀請我們下禮拜去調解委員會
到時候調解委員會的人自會做判斷
如果真的那樣是恐嚇的話
我會負起刑事責任
同時也會來本版po公開道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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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 第 305 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46 條
: (單純恐嚇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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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查不到肖像權的相關法規,可能是隱私權的延伸或是商標法的擴大解釋。
: 但著作權是有明確規定的。
本國法律並無肖像權
是屬於人格權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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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 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第 10 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11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第 27 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 第 34 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第 36 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 與。
: 第 37 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
: 第 88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第 88- 1 條
: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 89 條
: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 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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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引用了一堆法條,但我想大家也都是成年人了,
: 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要以為出了什麼事像小朋友一樣裝可憐哭兩下就沒事了。
: 因為貪小便宜所以跟老闆撒個小謊,可能是詐欺。
: 因為害怕找男友出面嗆聲可能是恐嚇的行為。
再次強調
我絕對沒有出言恐嚇
: 因為看對方只是學生不是專業人士所以就很隨便自以為怎麼做都可以,
: 這可能也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 這件事我已經到處問了一些法律人的朋友,
: 妳確定真的要鬧上法院? (聽說要上法院也是妳們那邊先說的喔?)
: 上了法院以後可就是要一切都攤開來了喔?
: 在法院中撒個對自己比較有利,無傷大雅的小謊可能是偽證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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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 第 168 條
: (偽證罪)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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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兩造雙方都想清楚嘍,不過我倒是不反對對簿公堂啦,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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