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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shinx (阿樺)》之銘言: : 工本費以我旁觀者的立場是覺得應該要付啦~ : 畢竟拍照也是要花心力和金錢的事情 : 但是被拍的人,照片拿走之後 : 為什麼不可以自行處置勒? 因為有攝影師的著作權存在..... 基本上,"上傳行為"就是一種重製,已經侵犯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 本來就應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利用! : 有人說 Yahoo 拍賣是營利行為要繳稅的 : 但是那是指職業賣家、每月有固定營收一定金額以上的人才要繳稅 : (而且開標已經交了錢.... 卻不一定開了賣場東西就會賣掉就賺得了錢) 營利行為並不一定要繳稅..... 但是Yahoo拍賣是否營利行為,應視各案為定 在Yahoo拍賣的買賣說明,寫的很清楚 "一是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二是有進貨、銷貨行為 三是並非銷售個人「日用品」" 就可以算是營利行為! 但也未必會到需要繳稅的門檻...XD : 其他的攝影大哥好像沒有特別指明說不能放網拍 : 到底為什麼不行放勒? 其他人允許他的著作被放在網拍 不代表原po就也要允許他的著作被放在網拍 重點還是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 : 完全不懂..... : 總之有話好好講 : 告來告去就能解決問題嗎? 善意的講...就當是雙方溝通上的誤會 這些誤會,只要事前溝通清楚,大概都能避免掉 看DCView的文章,應該是已經進入調解委員會 既然那位"麻豆"小姐已經把照片撤下來了... 雙方把事情說清楚,問題應該不難解決吧!^^ 提外話:特地找攝影師來拍網拍的照片,怎麼有種大才小用的感覺XD -- 「我們都很努力地讓我們的動作看起來很優美、更流暢、控制力更強, 在我們心中有一個理想的風格,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 光是登頂是不夠的,要達到這種完美的境界才重要」。 --Francois Legrand ,1995, for mag.R&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64.42 ※ 編輯: Diffen 來自: 218.162.164.42 (08/24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