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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恕刪) 已經有很多板友提供法律意見了,我僅就其中一部分說明: 把案例簡化為: A經B同意,拍攝B於公開場合之公開活動。事後B將照片置於網站上, (單純提供閱覽,未營利,未影射,亦未與任何其他文字或內容結合) 惟此部分並未再徵詢A,試問A可否要求B將照片取下? 板上朋友似乎多認為肯定,但我有不同的看法。 肯定說的看法是,肖像權包括「公開肖像的同意權」,因此,只要未經 本人同意而將肖像放到網路上,就侵犯到肖像權。 但另外一種看法是,肖像權的保護範圍沒有這麼廣,而是必須該公開造 成本人人格價值的貶損,或是基於肖像所產生商業利益的損失,才 算侵害肖像權。例如用作廣告、推銷產品、販售照片、對肖像加以 合成醜化或是以在肖像旁添加或其他圖像的方式加以影射。 法院實務上則是以後者為多(法院對於這個爭議的案例不多,但就有限 案例中,以後者為多,例如高等法院89重訴20、新竹地院92竹小61), 在某些網路相簿的法律問答中,也認為單純未營利而刊登他人公開場合 之照片,並沒有侵犯肖像權的問題,如photolink(無名跟pixnet我沒找 到) 所以,我不敢說上面兩種見解哪一種一定對,但如果B堅持不把照片拿下 來,A因此去法院請求B取下,我不認為A有一定的勝算。(如果我是承辦 法官,我會判A敗訴) 附帶一提,不要把隱私權與肖像權弄混了,基本上拍攝場所公不公開,或 是被攝活動公不公開(在公開場所也有可能會有隱私活動),影響的是 隱私權的問題,而非肖像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