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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肖像權是優先於著作權受到保障的 因為肖像權是基本的人格權 基於人性尊嚴的無限價值 所以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 在面對肖像權的時候 例外地不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本案中著作權人未經同意將肖像權人的照片公開於網路 用上面的原則來推斷 是可以用民法第十八條請求除去的 但是也僅止於'除去侵害' 對於這種非營利性質又沒有傷害到肖像權人人格的情況 幾乎找不到請求賠償的基礎 相對的 肖像權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照片直接公開在一般的網路相本 也是違反的著作權法有關公開展示著作的相關規定 著作權人有權利請求其排除之 但是對於這種無營利的行為 除非有其他對於著作權人的損害 基本上也沒有請求賠償的基礎 比較嚴重的是 本案肖像權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將照片拿來營利 著作權人可以請求移除如前所述 但是從著作權法的罰責來看 著作權人除了可以主張侵害的損賠或者不當得利之民事權利之外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 又非個人參考或者合理使用 是有刑罰可考的 其他的情況先暫且不論 將著作拿來從事營利用途 顯非個人參考或者合理使用範圍 如果真要追究起來 或許會有不小的疼痛...:Q (徒刑拘役罰金都有) <===我是不贊同這種刑罰規定啦..題外話了 不過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啦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89.5 ※ 編輯: HsinTai 來自: 61.64.89.5 (08/25 00:08) ※ 編輯: HsinTai 來自: 61.64.89.5 (08/25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