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之銘言:
: : (這段文字不是東森的新聞稿 只是它轉載的聲明稿)
: :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旭男班上上體育課,
: : 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
: : 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
: : 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
: : 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
: : 無虞下到地下室體育課上課之情形,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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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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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竟於適下樓之時,失手導致
: : 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
: : 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
: : 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
: : p.s.
: : 校長作證該同學不是平時照顧他的那位
: 顏家說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略)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
0,3546,110501%20112005082500007,00.html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
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
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
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顏生
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以上是中時8.25新聞部份
從顏旭男發生意外到顏父到校處理 中間過了50分鐘
顏家延誤送醫的這個責任該如何釐清?
我很好奇 顏家想要的公道是什麼?
是學校身障設施不夠完善?
還是認為陳同學故意害死顏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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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真相很少和外表一致;
就像低脂牛奶和奶精外表看起來並無差異一樣。
~ Gibert and Sull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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