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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之銘言: : : (這段文字不是東森的新聞稿 只是它轉載的聲明稿) : :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旭男班上上體育課, : : 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 : : 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 : : 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 : : 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 : : 無虞下到地下室體育課上課之情形,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 : ^^^^^^^^^^^^^^^^^^^^^^^^^^^^^^^^^^^^^^^^^^ : : 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活之 : ^^^^^^^^^^^^^^^^^^^^^^^^^^^^^^^^^^^^ : : 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竟於適下樓之時,失手導致 : : 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 : : 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 : : 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  : : p.s. : : 校長作證該同學不是平時照顧他的那位 : 顏家說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略)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 0,3546,110501%20112005082500007,00.html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 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 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 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顏生 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以上是中時8.25新聞部份 從顏旭男發生意外到顏父到校處理 中間過了50分鐘 顏家延誤送醫的這個責任該如何釐清? 我很好奇 顏家想要的公道是什麼? 是學校身障設施不夠完善? 還是認為陳同學故意害死顏旭男? .......... -- 事物的真相很少和外表一致; 就像低脂牛奶和奶精外表看起來並無差異一樣。 ~ Gibert and Sulliv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10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