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iscu (等待~~)》之銘言: : 如 : 甲 乙共遇船難 只有一件救生衣 兩人為求活命 : 大打出手 甲殺了乙 存活下來 試問其刑責 : 這類因價值觀不同 沒個準的"爭議問題"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 呃.... 這個例子好像不是那麼有爭議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49.43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2.49.43 (08/30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