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scu (等待~~)》之銘言:
: 如 : 甲 乙共遇船難 只有一件救生衣 兩人為求活命
: 大打出手 甲殺了乙 存活下來 試問其刑責
: 這類因價值觀不同 沒個準的"爭議問題"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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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這個例子好像不是那麼有爭議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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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49.43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2.49.43 (08/30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