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ceval (中間選民?)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反成龍!因為他死不認錯~聲明稿
時間Sun May 22 15:48:00 2005
同樣也是FAQ的問題了
以下是判決的新聞稿 不要轉貼曲解判決的聯合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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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版選舉區找一下選舉無效訴訟的部分就可以找到相關資料了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選綁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有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本次交付「防禦性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
之行為,與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符,難謂全然無理由。惟被告陳水扁交
付本次和平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之行為,核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
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
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之當選無效規定並不相符,從而原告以被告上述公投綁大
選行為,訴請宣告被告二人於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無效,核屬無據
,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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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有說公投違法
何況這是選舉訴訟又不是公投法訴訟
法官根本沒有辦法說違法
※ 引述《come (我想一個人靜一靜)》之銘言:
: 這個判決結果早就出來了吧
: 怎麼一大堆人不了解呢
: PO個新聞給大家看看
: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3818
: 「公投綁大選」究竟有沒有影響選民投票結果,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總統交付「防禦性公
: 投」並指定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確與公投法的規定不符;
: 這樣夠清楚了吧!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嘖! 雖然已經變成 FAQ 了,但還是回你吧
: : 第十八條是什麼?
: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 : (下略)
: : 第二十四條是什麼?
: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 :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 也就是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受這兩條的公告期間限制
: : 如果你還要吵二十四條後段「得」之類的問題,建議先找本修辭學和法學緒論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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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101.250.115
推 come:現在的焦點在於防禦性公投綁大選有沒有違反公投法 163.23.212.5 05/22
推 perceval:那你舉這個不相關的新聞出來幹麻128.101.250.115 05/22
推 come:合議庭說明的很清楚了吧!與公投法規定不符 163.23.212.5 05/22
推 perceval:你根本就沒有看我的文章 合議庭根本就沒說 128.101.254.80 05/22
→ perceval:這個合議庭是審選舉訴訟不是公投的問題 128.101.254.80 05/22
推 come:因為國民黨律師團是以違反選罷法在訴訟 163.23.212.5 05/22
→ come:法官當然不會說他違反選罷法 163.23.212.5 05/22
→ come:但是法官有明確的提到與公投法規定不符 163.23.212.5 05/22
→ come:換句話說就是違反公投法 163.23.212.5 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