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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首先, 這次修憲案是包裹表決, 不是全部否決就是全部通過, : 沒有修改和逐條表決的餘地. : 接著我們來看條文 : : 第十二條 (新增)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 : 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這次修憲案如果通過, 請問 : : a)除了立法委員以外, 今後還有誰能提出修憲案 ? : b)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這個門檻能跨越嗎 ? : 日後還有什麼機會對出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做出修改補救 ? 本來就應該要包裹表決, 這種政黨比例代表制當時訂出來就很有疑義, 之所以會沒什麼人去管它,就是因為是把它當作單純的複決, 既然是複決,那麼本來就是包裹表決, 選出來的「任務型國大」等於是美國總統的選舉人, 我沒有去看條文,不過我甚至認為應該規定他們必須受競選時的政見拘束, 本來說要投贊成的就非投贊成不可。 所以這個新的憲法修正方式只是把當初不當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修正回正軌而已, 修憲案由國會提案審議理所當然,公民複決又有何錯? 而且憲法本來就應該穩定,三五年就修一下,對政治秩序的穩定是很大的威脅。 其實正常來講,對這些條文有意見,在立法院吵的時候就應該要提出來講了, 之前都不關心,等到最後一刻才想翻案是不行的。 : =============================== : 接著我們看第五條新增的部分(畫^^^^^^^^處) : :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 ^^^^^^^^^^^^^^^^^^^^^^^^^^^^^^^^^^^^^^^^^^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 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我們先看這個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違憲解散由憲法法庭審理在大法官案件處理法裡面早就有規定了, 相關問題,請多找資料再判斷, 這個立法例應該是來自德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8.18
eslite12:PUSH 192.192.35.238 05/09
parry:看了那麼多你抓住重點,表示你有念憲法 218.166.109.4 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