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yvonne (地獄啊...)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快看這次的選舉公報, 修憲案非常有問題
時間Sun May 15 19:26:33 2005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奇怪,為什麼最近流行寄信箱?
: 公共事務的討論為何不留在板上就好?
: ※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我有個問題~ 這次修憲 國大的複決,
難道是說, 這次國民黨民進黨的立場是贊成
在複決的時候就從頭贊成到底嗎??
難道不能說, 第一條贊成, 第二條反對?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為什麼就把投票當做復決結果,
省的還要浪伙食費?
應該是可以一條一條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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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不可能因為有好條文就忽略那些壞條文.
: : 一旦那些條文壞到一個程度, 不管好條文有多好, 都不應該讓它過.
: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修憲的程序裡面,複決就是通通一起複決,
: 你講的根本就做不到。既然做不到,就沒什麼好說的。
: : 好個理所當然又有何錯.
: : 在這條文之中, 公民除了那聊剩於無的複決權之外,
: : 公民主動提案的權力呢 ?
: : 到頭來除了替立法院的擺爛背書之外, 公民還有什麼權力 ?
: : 國會主動提案審議 ? 四分之三的出席人數門檻,
: : 除了創造一個乍看之下眾意難違的氣氛之外,
: : 你以為將來還有什麼可能對這次增修條文搞出的問題做出修正 ?
: : 而這樣一個氣氛之下, 所有的不同意見都將被排除貶低,
: : 討論空間被壓縮抹滅, 到時能修出什麼好東西 ?
: 公民主動提案?你怎麼在修憲案的地方才在提?一般立法的部分呢?
: 又請問一下,從以前到現在,我國憲法的修正什麼時候允許公民主動提案了?
: 你根本是在拿一個學理上有疑慮實務上從來沒有實現過的東西在質疑,
: 還覺得自己很有道理?
: 告訴你,過去由國民大會修憲的時代,公民連你所謂「聊勝於無」的複決權都沒有,
: 只能選出一堆二流選立委選不上的角色讓他們坐地分贓,
: 現在讓公民複決明文化,本來就是憲法修正程序裡應有的正義,
: 你不懂就不要亂拗鬼扯,誤導視聽。
: 你不喜歡立法院的審議結果,就去投反對啊,現在的制度不正是賦與你這個權力?
: 比起過去中間夾一個國民大會,現在的權力還更下放到公民自身,
: 難道你以前對國民大會的擺爛就有什麼辦法了?
: 更何況國民大會的立法品質從來沒有比立法院好過,
: 還是你期待公民之間互相審議思辯,能有比國會更佳的立法品質?
: 這根本就是在做夢!
: 其實總歸一句話,就是國會減半的人數太少,
: 有人覺得萬一這次過的話以後會沒有機會再改回來,
: 但是這跟現在通過的憲法修正方式的條文有沒有問題是兩回事,
: 你認為國會減半人太少,就去鼓吹讓這次修憲不過,
: 至於修憲程序的條文應該怎麼修,還是應該依照學理來,
: 不要東拉西扯挑一些不是毛病的毛病!
: : 這是一個想當然爾的說法,
: : 台灣這幾年的政治秩序可是相當穩定啊,
: : 泛藍獨大, 民進黨困守總統府,
: : 立法委員選後, 這樣的秩序更趨於穩定, 社會是變得比較好嗎 ?
: : 政治要穩定靠的不該是設下重重的修憲門檻,
: : 而是要有一套相對完善的, 可以健康的自我更新的結構.
: : 用一個高額的修憲門檻來壓制對憲政結構不滿的聲音,
: : 那只是讓不滿化明為暗, 累積更多衝突的火藥庫而已.
: 想當然爾?請去讀書。
: 什麼東西都要從頭教起才行嗎?
: 遊戲規則常常變動的遊戲會有什麼穩定性?
: 政黨惡鬥是政黨惡鬥,那是不管什麼遊戲規則都一樣會出現的,
: 但是如果連遊戲規則本身都可以拿來惡鬥,像現在這樣,
: 那還寧可把遊戲規則固定起來。起碼大家怎麼玩有固定的標準可以去算。
: 政治穩不穩定當然不是只有憲法這個變因,
: 但是憲法常常變來變去,絕對是促成政治不穩定的一個因素,
: 而不會是反過來。
: : 怎麼, 在立法院密室協商時徵詢過我這一個死老百姓的意見嗎 ?
: : 之前對其他人的意見都漠不關心,
: : 當人們表達意見時又要搬出這一套"事已定案"來壓人,
: : 不好意思, 天底下沒這麼便宜的事.
: : 你前幾段還說這是複決, 怎麼複決還沒開始, 就要說得好像事已定案 ?
: : 這不是把國民當橡皮圖章嗎 ?
: 奇怪,什麼法律的立法不是這樣?
: 怎麼只有在憲法的時候你才突然發現國會的運作本質就是這樣?
: 我說的「事已定案」,意思是這些條文的內容就是這樣了,
: 喜歡就投贊成,不喜歡就投反對,在國民複決的結果出來前,
: 誰能說一定會過還是不會過?這是橡皮圖章嗎?有誰逼你一定要去投贊成?
: 再說一次,不喜歡就去投反對,這可是自有中華民國憲法以來,
: 第一次公民有權力去否決憲法修正案,也是第一次廣義的法律案交付公民複決,
: 其實是公民的權力已經擴張了,卻老是以為自己的權力被限制,
: 天底下真是什麼怪事都有。
: : 先不管德國的法條實際上怎麼定, 也不管德國其他的配套法條,
: : 也不管德國的民情政情, 媒體生態, 社會文化等等.
: : 難道立法例來自德國就沒問題嗎 ?
: 當然可以討論啊,絕對不是沒問題,
: 但是你顯然不是適格的討論對象,因為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 講了也是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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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49.112
※ 編輯: ilyvonne 來自: 219.71.49.112 (05/15 19:27)
→ LucLee:不行吧 這樣違反選民的付託 61.62.13.231 05/15
→ mstar:1.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大只有「複決」權 61.229.25.49 05/15
→ mstar:2.現行增修條文並沒有公民複決規定 61.229.25.49 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