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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Skeleton7 (魔流劍⊕風之痕)》之銘言: : : 援引法源如下: : : 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 : 第 六 節 選舉活動 : : 第 56- 1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次投票適用的法律應該是: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公發布) : 第 16 條 : 政黨、聯盟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外,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 第 31 條 :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千 :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嚴格說起來,因為沒有人制止陳總統,尚未符合構成要件,所以不能罰他 沒錯 上述的條文才是解釋這件事的最合理引用 在這件事中 我們無法判定陳總統有意或無意 但是不論有意無意 他都不適合在那個場合說這種話 而選務人員如果聽到 也應該制止 而不是記者所提到的一句似是而非的話:「他是總統,誰敢制止他?」 總統也是公民 在投票所做了不當的發言也應該被執法者制止 在場選務人員不知有沒有聽到這一段 如果有而沒制止 就是失職 然而在未經"制止不聽"之前 總統卻尚未違法 這就跟警方或其他執法人員向商家開勸導單 但不會直接罰錢或斷水斷電是一樣的道理 "有意"或"無意"應該是這件事情的最重要觀察點 但也是最大的難處 因為一旦我們認定總統是"故意的" 他的道德責任(身為領導人卻知法犯法)極度重大 然而如果他是無意的 真的只是以自己最熟悉的政黨舉例請大家踴躍投票 那麼道德批評就會變得很站不住腳 現在看來兩者的可能性都可以被兩方的支持者選擇性使用 不過也由於他沒有犯法 使得這樣的討論如果繼續下去會變得些許無力 -- 我的簽名檔有八個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3.231 ※ 編輯: LucLee 來自: 61.62.13.231 (05/14 23:07)
grpsys:以後我不會選法律系的當總統了.......Orz 220.137.196.55 05/15
going90:總是有機會不選的 :) 61.228.135.227 05/15
LLD:當時陳總統被隨扈包圍著,選務人員根本聽不到 219.68.73.98 05/16
LLD:他說什麼 219.68.73.98 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