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標題: 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 : 時間: Sat May 21 15:51:18 2005
: : ◆ From: 61.230.117.189
: : 推 dotZu:我不了解該聯盟的內容?我看不瞭解的是您吧? 61.230.6.153 05/22
: 笑
您不了解該聯盟在做些什麼,
不然就是您不了解該聯盟所做的事會導致的「現象、後果」。
: : → dotZu:深入看過他們的主張的話就可以發現他們惡意誤導 61.230.6.153 05/22
: : → dotZu:大眾,讓大家以為是新聞局的分級辦法出問題, 61.230.6.153 05/22
: 分級辦法就沒有問題嗎?
: 所以分級辦法刻意把「成人閱後會感到羞恥或厭惡的」,
: 排除在能被分級的出版品範圍之外,
: 這就是個好的出版品分級辦法??
Of course.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行政權(訂的法規命令)不應侵犯立法權(訂的刑法)。
從法律體系的角度來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172條)
: 雖然辦去中沒有任何關於「逾越限制級」這種東西,
: 但在事前的大小公聽會上,
: 以及實際上的分級辦法裡,
: 確實容許了某一類出版品不是限制級也不是普遍級,
: 你要不要告訴我那些如果不是逾越限制級是什麼?
: 難道會是「不到普遍級」??
: 適合零歲以下胚胎閱讀??
違反刑法的出版品,分級辦法沒有必要去規範,
因為分級辦法是用來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依照法律保留原則,法規命令(分級辦法)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兒少福利法既然沒有處理這個部分,分級辦法就無權逾越母法。
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在於約束行政權,
若干涉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您認為(行政權制訂的)分級辦法應該(違反刑法地)規定所有書籍的分類,
這是破壞法律保留,縱容行政權,嚴重違反法治國家理念!
: 另外,我們有沒有在誤導不是你一個人說了就算的吧??
: 反假分級聯盟有沒有要求修改兒少法和刑法??
: 反假分級聯盟有沒有認為有對刑法235條進行釋憲的必要??
書商及賣店的寒蟬效應就是反假分級聯盟惡性誤導的後果。
反假分級聯盟一再傳遞錯誤訊息,對分級辦法作誇張不實的陳述,
等於是為虎作倀,和出版品評議會一搭一唱,作恐嚇商家的共犯。
可笑的是,該聯盟又拿他們一手促成的寒蟬效應來反對分級辦法,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 這次晶晶書局被警察直接查扣的行為,
: 反假分級聯盟一樣時刻在關切並且提供一切可能的幫助。
: 而晶晶書局一案所牽涉到的正是刑法235條的被濫用,
: 所以是你的目盲看不見,還是我們的誤導??
: 想清楚再放話好嗎。
是嗎?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050505.htm
從反假分級聯盟的聲明裡我們可以看到:
一、僅要求警察不執法(這個訴求真歡樂)
不批評刑法,也未要求立委修法。
這等於自願接受刑法235條的宰制。
二、批評出版品評議會,未批評出版業者不自組審查會。
這等於自願接受出版評議會的荼毒。
(出版品分級團體只有這一個,法院想找別的還沒得找)
: : → dotZu:這個分級辦法當然和刑法無關,請您去修行政法吧! 61.230.6.153 05/22
: : → dotZu:我都已經把分級辦法的法源那條引出來了,你看不懂 61.230.6.153 05/22
: : → dotZu:的話我也沒有辦法… 該聯盟主張是完全錯誤 61.230.6.153 05/22
: 「有關」就一定是法源依據上的關係嗎??
: 還是在你眼中就只剩下這種關係??
: 不然請你告訴我好了,如果不是為了刑法235條對猥褻的規定,
: 為什麼出版品分級辦法要在限制級出版品的規定中有這麼一個但書:
: 「第五條、
: 前略……
: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書、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
: 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以你專業的法律背景和素養,
: 你來告訴我,這條但書的出現是根據什麼法律來的??
: 就算在法律上沒有依據的關係,
: 至少它已經跟刑法235條是重疊的了,
: 你就這麼有信心說這個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沒有關係??
根據憲法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照你這樣的「有關係」計算法,任何法規命令都和任何法律都有關係了。
講求法源依據,不是隨便講求的,而是因為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如果沒有法源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己亂訂命令,
所以法規命令(例如分級辦法)都會寫明是依照哪一條法律訂的。
我引出分級辦法的第一條,就是因為它告訴我們:
這是用來解釋、補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不是用來解釋別的法律。
: 另外,關係晶晶書局一案好了,
: 如果沒有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的話,
: 警察在法院裁定那些雜誌確實是猥褻品之前沒有權力扣押,
: 現在他們根據出版品分級辦法認為那些雜誌不屬於限制級的範圍,
: 所以不能出版及上架販賣,所以能夠立及查扣事後再慢慢審判,
: 並且是以刑法235條關於猥褻品的交易來審判的,
: 你再來告訴我這個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的說法和「過失致死罪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抓人」一樣不可思議,
一個是行政罰,另一個是刑罰,兩者根本是不同體系。
況且沒收的規定一樣是在刑法裡,
依照刑事訴訟法,可為證據或可沒收就可以扣押,並非裁定才能扣押。
也就是說,就算沒有分級辦法,照樣還是可以扣押。
最明顯的就是──分級辦法七月一日才實施(暫定),現在還不適用,
可是晶晶書庫不是已經被抄了嗎?哪是因為分級辦法?
: 我們說的是,出版品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及兒少法27條是「有關係」的,
: 我們有說出版品分級辦法是根據刑法235條制定的嗎??
: 另外,出版品分級辦法不是根據刑法235條制定的,
: 就能夠證明這個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沒有任何關係」嗎??
: 我以為學法律的都要學邏輯,顯然你沒有。
我不是學法律的,只不過有修過一點行政法。
: : → dotZu:還有,我說的是該聯盟要罵也應該找立委開刀, 61.230.6.153 05/22
: : → dotZu:你說的什麼發起公聽會和該聯盟不敢批立委無關吧 61.230.6.153 05/22
: 這次的公聽會是由立委招開的,
: 立委是反假分級聯盟去找來合作的,
: 所以你說反假分級聯盟沒有找過立委是可笑的,
: 另外這件事也可以證明你說你有深入了解過這個聯盟也是可笑的。
: 說完。
我說的是找立委「開刀」,或你要說「下手」「施壓」也行。
從公聽會的標題「要求暫緩實施、全面檢討」就看得出來──
請問刑法實行那麼久了,你要「暫緩實施」什麼呢?
很顯然只找新聞局開刀,不肯找立委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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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5.254.169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5:46)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5:48)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5:49)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6:03)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