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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標題: 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 : 時間: Sat May 21 15:51:18 2005 : : ◆ From: 61.230.117.189 : : 推 dotZu:我不了解該聯盟的內容?我看不瞭解的是您吧? 61.230.6.153 05/22 : 笑 您不了解該聯盟在做些什麼, 不然就是您不了解該聯盟所做的事會導致的「現象、後果」。 : : → dotZu:深入看過他們的主張的話就可以發現他們惡意誤導 61.230.6.153 05/22 : : → dotZu:大眾,讓大家以為是新聞局的分級辦法出問題, 61.230.6.153 05/22 : 分級辦法就沒有問題嗎? : 所以分級辦法刻意把「成人閱後會感到羞恥或厭惡的」, : 排除在能被分級的出版品範圍之外, : 這就是個好的出版品分級辦法?? Of course.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行政權(訂的法規命令)不應侵犯立法權(訂的刑法)。 從法律體系的角度來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172條) : 雖然辦去中沒有任何關於「逾越限制級」這種東西, : 但在事前的大小公聽會上, : 以及實際上的分級辦法裡, : 確實容許了某一類出版品不是限制級也不是普遍級, : 你要不要告訴我那些如果不是逾越限制級是什麼? : 難道會是「不到普遍級」?? : 適合零歲以下胚胎閱讀?? 違反刑法的出版品,分級辦法沒有必要去規範, 因為分級辦法是用來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依照法律保留原則,法規命令(分級辦法)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兒少福利法既然沒有處理這個部分,分級辦法就無權逾越母法。 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在於約束行政權, 若干涉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您認為(行政權制訂的)分級辦法應該(違反刑法地)規定所有書籍的分類, 這是破壞法律保留,縱容行政權,嚴重違反法治國家理念! : 另外,我們有沒有在誤導不是你一個人說了就算的吧?? : 反假分級聯盟有沒有要求修改兒少法和刑法?? : 反假分級聯盟有沒有認為有對刑法235條進行釋憲的必要?? 書商及賣店的寒蟬效應就是反假分級聯盟惡性誤導的後果。 反假分級聯盟一再傳遞錯誤訊息,對分級辦法作誇張不實的陳述, 等於是為虎作倀,和出版品評議會一搭一唱,作恐嚇商家的共犯。 可笑的是,該聯盟又拿他們一手促成的寒蟬效應來反對分級辦法,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 這次晶晶書局被警察直接查扣的行為, : 反假分級聯盟一樣時刻在關切並且提供一切可能的幫助。 : 而晶晶書局一案所牽涉到的正是刑法235條的被濫用, : 所以是你的目盲看不見,還是我們的誤導?? : 想清楚再放話好嗎。 是嗎?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050505.htm 從反假分級聯盟的聲明裡我們可以看到: 一、僅要求警察不執法(這個訴求真歡樂) 不批評刑法,也未要求立委修法。 這等於自願接受刑法235條的宰制。 二、批評出版品評議會,未批評出版業者不自組審查會。 這等於自願接受出版評議會的荼毒。 (出版品分級團體只有這一個,法院想找別的還沒得找) : : → dotZu:這個分級辦法當然和刑法無關,請您去修行政法吧! 61.230.6.153 05/22 : : → dotZu:我都已經把分級辦法的法源那條引出來了,你看不懂 61.230.6.153 05/22 : : → dotZu:的話我也沒有辦法… 該聯盟主張是完全錯誤 61.230.6.153 05/22 : 「有關」就一定是法源依據上的關係嗎?? : 還是在你眼中就只剩下這種關係?? : 不然請你告訴我好了,如果不是為了刑法235條對猥褻的規定, : 為什麼出版品分級辦法要在限制級出版品的規定中有這麼一個但書: : 「第五條、 :  前略…… :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書、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 :    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以你專業的法律背景和素養, : 你來告訴我,這條但書的出現是根據什麼法律來的?? : 就算在法律上沒有依據的關係, : 至少它已經跟刑法235條是重疊的了, : 你就這麼有信心說這個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沒有關係?? 根據憲法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照你這樣的「有關係」計算法,任何法規命令都和任何法律都有關係了。 講求法源依據,不是隨便講求的,而是因為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如果沒有法源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己亂訂命令, 所以法規命令(例如分級辦法)都會寫明是依照哪一條法律訂的。 我引出分級辦法的第一條,就是因為它告訴我們: 這是用來解釋、補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不是用來解釋別的法律。 : 另外,關係晶晶書局一案好了, : 如果沒有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的話, : 警察在法院裁定那些雜誌確實是猥褻品之前沒有權力扣押, : 現在他們根據出版品分級辦法認為那些雜誌不屬於限制級的範圍, : 所以不能出版及上架販賣,所以能夠立及查扣事後再慢慢審判, : 並且是以刑法235條關於猥褻品的交易來審判的, : 你再來告訴我這個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的說法和「過失致死罪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抓人」一樣不可思議, 一個是行政罰,另一個是刑罰,兩者根本是不同體系。 況且沒收的規定一樣是在刑法裡, 依照刑事訴訟法,可為證據或可沒收就可以扣押,並非裁定才能扣押。 也就是說,就算沒有分級辦法,照樣還是可以扣押。 最明顯的就是──分級辦法七月一日才實施(暫定),現在還不適用, 可是晶晶書庫不是已經被抄了嗎?哪是因為分級辦法? : 我們說的是,出版品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及兒少法27條是「有關係」的, : 我們有說出版品分級辦法是根據刑法235條制定的嗎?? : 另外,出版品分級辦法不是根據刑法235條制定的, : 就能夠證明這個分級辦法和刑法235條「沒有任何關係」嗎?? : 我以為學法律的都要學邏輯,顯然你沒有。 我不是學法律的,只不過有修過一點行政法。 : : → dotZu:還有,我說的是該聯盟要罵也應該找立委開刀, 61.230.6.153 05/22 : : → dotZu:你說的什麼發起公聽會和該聯盟不敢批立委無關吧 61.230.6.153 05/22 : 這次的公聽會是由立委招開的, : 立委是反假分級聯盟去找來合作的, : 所以你說反假分級聯盟沒有找過立委是可笑的, : 另外這件事也可以證明你說你有深入了解過這個聯盟也是可笑的。 : 說完。 我說的是找立委「開刀」,或你要說「下手」「施壓」也行。 從公聽會的標題「要求暫緩實施、全面檢討」就看得出來── 請問刑法實行那麼久了,你要「暫緩實施」什麼呢? 很顯然只找新聞局開刀,不肯找立委修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254.169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5:46)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5:48)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5:49)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6:03)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4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