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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IsaacStein:事實上在出版品分級辦法裡有明確定義出版品是 61.62.11.147 05/27 : → IsaacStein:什麼,因此不會因為分類的不能進行而變成不是 61.62.11.147 05/27 : → IsaacStein:出版品。 61.62.11.147 05/27 那是分級辦法對自己的定義而已。甚至那不能說是一個法學上的定義, 只是統一一個用語,製造一個代名詞出來。以免後面說到一樣事情的時候要 一直重複。而一般不嚴謹的用語在講「定義」的時候,只是把法令的文字裡 面以「本OO稱XX者,謂P」這種句法表示的都涵蓋進去。而分級辦法甚 至更小心地說那只是「本辦法用詞」而已。連上面這種句法都不算。 就「出版品」這個概念的內容而言,除了要具備第二條的那些性質之外 ,還必須要有發行行為。沒有發行行為的出版品,就是永遠堆在倉庫裡的紙 堆或磁帶光碟。這時候會使得這些東西無論是否載有資訊、載有何種內容的 資訊,都無法成為日常語言中的出版品。假使堆在倉庫裡的也是出版品,收 在抽屜裡的也是出版品,那做研究的人最高興了,因為我可以在履歷上盡情 地列出那些儲存在硬碟或抽屜裡面的「出版品」。 八十八年被廢止的出版法裡面第一條做的定義其實就抓住了這個重點, 出版品不只本身必須是文書、圖畫(機器製造這可略過),還必須「供出售 或散佈」。除去了供出售散佈的這個用途,他就只是普通的文書、圖畫,或 者更一般性的資訊載體。 當然出版法是一個已經被廢止的法律,但即便是這個法律使用的「出版 品」一語,也不是一個與日常語言完全不同的術語(相反地,法律上說的「 人」則是一個術語,包含了社團與財團這些技術意義上的人)。現在也沒有 任何一個法律對「出版品」做最基礎的定義。 實際上定義也是不必要的。如前文所說,關鍵不在於改變標的物本身的 性質,不在於消滅那些資訊,而在於阻斷「出售散佈」這個用途。我們這個 時代不像中世紀歐洲狗咬人就抓狗來審判。狗咬人的話,我們是抓狗主人來 審判。刑法第235條也不是要制裁出版品,而是制裁使不特定第三人取得那些 出版品、亦即提供管道的行為。它的極限在於235條第2項,就是因為提供管 道的意圖而持有的時候,就可以處罰。而這時候我們就看不到「出版品」, 而是「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也就是各種資訊表達形式。 「出版品」只是這其中的一種可能性。而出版法制定於民國19年,刑法是24 年,刑法其實有機會可以選擇「出版品」這個詞彙的。然而刑法制定者很正 確地沒有做這個選擇,因為即使是某個個人自己手工製作的猥褻文字圖畫, 貼在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共見共聞處,日常生活語言不會將此稱之為「出版」 ,但這仍然是一個提供管道讓他人取得特定內容之資訊的行為。反過來說, 即使是日常生活語言中認為是出版商的人,用自家公司機器印了猥褻文字圖 畫出來準備散播,但在散播前就因為235條第2項被起訴並判決有罪確定,導 致案件中的文字圖畫遭到沒收,這個被沒收的東西從來就沒有問世過,要怎 麼被認為是「出版品」呢? 模糊的地方在於:是不是要出版商都鋪貨完成了,一個資訊載體才成為 出版品呢?製作過程中那些「將要被出版之資訊載體」是不是出版品呢?我 想在這個地方想找出最精確的時間點是沒什麼意義的。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只 是因為製作資訊載體需要時間。法律在此並沒有準確地標示出一個資訊載體 成為出版品之時間點的必要。就分級辦法而言,目的很明顯地是要求出版者 在鋪貨、也就是讓資訊載體進入通路之前,對公眾揭露資訊的屬性。所以真 要找碴的話,「出版品」分類辦法根本不是在分類「出版品」,而是在分類 「未來之出版品」。如果鋪貨鋪到一半又收回來了,那這個「未來的出版品 」就胎死腹中了。我們可以想像一個龜毛的作家、唱片製作人或導演,在片 子壓完之後為了他的藝術堅持寧可賠錢也不要作品問世,在倉庫出貨之後立 刻叫停,那麼這個作者不滿意的作品,還是沒辦法成為出版品的。即便大家 都忘記要分級,也不可能產生任何違法的問題。 其實有趣的地方是這裡面法律的語言把時間凍結住。彷彿資訊載體可以 一瞬間就從出版者手中送到閱聽人眼前一樣。其實傳統媒介的製作過程都複 雜得多。但如果想想看電子出版的話,什麼時候變成出版品的問題就顯得很 尖銳;此時出版者必須在開放大眾購買某個電子書或影音檔案之前,就完成 分級手續,所以分級的同時,這個電子檔案極其量只是「出版前倒數中」。 閱聽人也就只能耐心等待。 總結來說,認為「什麼是出版品」是由分級辦法來定義的話,邏輯上說 不通,日常語言也說不通的。「出版品」是一個相對容易辨認的日常生活語 彙,不像已經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還有空間把相對模糊的「盜匪」界定為 犯該條例之罪者。還不必講到位階問題,就已經知道這個說法不正確了。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3.52.24.125 ※ 編輯: Androgyne 來自: 193.52.24.125 (05/28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