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出版商為何不自組分級審查機構?
: 審查機構?請問自組分級審查機構要做什麼?
: 你知不知道在目前的出版品分級辦法裡面,
: 任何審查機構都是沒有效力的?
: 因為最後的裁決權是在法官手上。
: 不論是出版業界自組的分級審查機構,
: 或者是目前那個沒有什麼專業水準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 最多能做的就是對出版品進行審查評鑑之後,
: 把結果送給法官「參考」而已。
: 所以呢,當罰責不是針對「業界有沒有做分級」,
: 而是針對「業界的分級是否恰當」時,
: 業界的自律一點用處都沒有。
: 只要公權力能夠介入出版品的分級的標準,
: 這就永遠不會是自律。
: 然後國家永遠可以告訴你,你能看什麼書不能看什麼書。
1.目前出版商有意願組成自律團體,並有能力約束所有成員、商家嗎?
日本刑法一樣以「猥褻」來限制出版品,但是他們的出版市場有因此萎縮嗎?
他們的書籍五花八門什麼都有,你想像得到、想像不到的都能出
因為他們有各種倫理組織、商家肯配合
2.社會風氣就是如此,不斷要求政府開放減少管制,
但當發生事情後又找出版品當代罪羔羊,怪政府沒管理
3.保守團體如此要求,而出版界又只在嘴上說說,沒有人敢陳情遊說修刑法
立法委員在沒有支持者下又不敢「冒大不諱」提議修法
看看刑法§235從民國五十八年至今三十多年沒再修過就知道
: : 確實可以說分級辦法只分普遍級、限制級的作法非常不當,但跟刑法§235有何相干?
: : 這個分級辦法中定成限制級的,只要滿十八歲還是可以購買閱讀
: : 但是刑法§235的「猥褻品」可是不准交易、散佈
: 為什麼和刑法235條無關?
: 你能不能解釋一下什麼叫做猥褻出版品?
引述 Nr.407
「……猥褻出版品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
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
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法律條文當然只能用不確定概念寫出,具體個案再具體判斷
制訂具體規定是行政法規該做的事
: 當今的兒福團體口口聲聲說,
: 要求的是分級而不是禁書。
: 如果真的是「不禁書」的話,今天的分級辦法就應該能夠涵蓋所有出版品。
: 可是事實上,現今的分級辦法裡只概略分成兩級,
: 其中限制級的範圍並不只是「非普遍級」,
: 而是「非普遍級,並且一般成人不會感到羞恥或厭惡者」。
: 這什麼意思?意思是,如果有些不是普遍級的出版品,
: 一般成人讀了會羞恥或厭惡的話,那這些就不是限制級也不是普遍級,
: 那這些是什麼?這些是不能被分級的出版品,
: 這些是不準在我國流傳的出版品,請問這不是禁書是什麼?
^^准
: 那麼為什麼出版品分級辦法會這樣規定?
: 為什麼從一開始就直接把「一般成人會感到羞恥或厭惡」的排除在外?
好吧,刑法§235確實有關聯,但是:
1.分級辦法是「行政法規」,自然不能抵觸上位階的法律
刑法§235修正施行早在分級辦法之前,甚至比他母法前身的兩部福利法還早
福利法的立法原意和刑法不同,自然不能去干涉刑法
2.任何東西當然有都有程度區分。再引用 Nr.407
「……出版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出版品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
介,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
方面之發展,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惟出版品無遠弗屆,對社會具有廣
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出版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
,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出版品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公
共秩序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律予以限制。……倫理觀念之差距而異其
標準,但政府管制有關猥褻出版品乃各國所共通。」
如果照你所說,日本也有「禁書」的法律規定囉?
: 如果不是因為釋字第407號對刑法235條的詮釋,
: 會有這樣的分級辦法出現嗎?
: 然後以前在分級辦法尚未出現的時候,
: 猥褻品必須等到法官裁定是猥褻之後才能扣壓,
: 現在出版品分級辦法實施之後,
: 因為這是行政命令,這個行政命令裡面就已經規定了某些東西是不能出版的,
: 就是那些這個分級辦法所不能分級的出版品,
: 於是警察可以直接進門看到不爽的書就抄走,
: 這不是對刑法235條的擴權解釋是什麼?
1.兒童少年福利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社會局,分級沒做好的是他們開罰
而且處以的都是「行政罰」,裏面罰則只有:罰鍰、勒令停業
沒有你說的「抄走」,更不是警察負責的職權
2.就算依據刑法§235,警察仍然無權沒收東西,一樣是要經過法官裁判
分級辦法母法並不是刑法、亦非行政函示,自然不適用於刑法
3.對於違法執行的行政機關,請勇於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免訴訟費) 保障自己權利
: 你如果搞不懂刑法235條跟出版品分級辦法之間微妙的掛勾的話,
: 你當然以為這是很開明的政府搞出來的很開明的政策,
: 然後只是一群無所是事不明就理的人在胡鬧拖延而已。
我一樣認為分級辦法是制訂得非常糟糕的法規
但是我看不慣一堆人不分青紅皂白在那邊胡扯,事情的源頭分不清就放話
1.你所說的「萬惡的源頭」刑法§235修改施行至今三十多年,
為何之前不去抗議,要等分級辦法出來才開始?
2.分級辦法的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此辦法一年多前就已經施行,
裏面也提到各種罰則,怎麼也不見人如現今一樣抗議?
好吧,補充一下個人認為的解決之道:
1.立法授權民間自組分級審查組織,賦予其分級權責
(如果以行政法規可以達成,則用行政法規,較省事省時間)
行政機關以後執法均以該組織的分級為主
2.該分級審查組織必須具備公信力、專業性,並訂定一套管理規則
3.銷售處所嚴格執行分級措施
4.家長多教導子弟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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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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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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