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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tcat0902 (踢踢貓)》之銘言: : : 1.你所說的「萬惡的源頭」刑法§235修改施行至今三十多年, : : 為何之前不去抗議,要等分級辦法出來才開始? : 因為三十年前我還沒出生 : 然後今年我大概才滿二十一不久,難道我沒資格去抗議以前的惡法? @@ 第一有問題的母法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公佈實施了, 為何要等到幾年後新聞局「依法」制訂子法規了才開始反對? 之前都沒覺得有問題嗎? 第二是,該聯盟把問題都推給新聞局,但新聞局不過是依法制訂法規的機關 連什麼「禁書」「限制言論自由」的口號都出爐,是否找錯對象與上綱過頭了? [刑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刑罰」,必須經法院審判定讞 / ∣ 立法院 兩者之間無關聯性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行政罰」,可行政爭訟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社會局 \ ↑ 授權、要求 制訂分級辦法→ 新聞局 : 我非常同意你認為的解決之道,但是可否更具體的告訴我,或是教教我 : 你的解決之道可以透過什麼更有效的辦法得以實現? 向立法委員遊說陳情、向媒體大眾宣傳、向行政機關陳情 但最重要的是宣傳正確的觀念,而不是像現在找錯對象、上綱過頭 最有效最有效的方法是我提的第四點,也就是「教育」,而且是家庭教育 家長若都能給子弟正確教育,則小孩子誤看了不適合的東西也不容易產生偏差觀念 但是現在父母肯嗎?多少人把小孩子完全丟給學校老師? 等出事情了才開始怪學校、怪政府、怪社會,卻完全沒想到自己盡責任了沒 : 如果你也同意警察無權抄書,你也同意分級辦法無權擴張解釋刑法235 : 你也同意業者自律要有合法性而不能若入公權力掌握 : 你同意人民要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 : 你甚至都同意這個分級辦法制定的亂七八糟 : 我其實不太明白這中間還有什麼落差? 因為該聯盟弄錯對象 對新聞局該是要求修正分級辦法,而不是廢除分級辦法 制訂分級辦法是法有明文規定必須做的事,要求廢除不等於要求違法? 要找也要找立法院修改法條,找行政機關有什麼用?他們又無權變更法律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71 修文不小心蓋掉誰的推文....抱歉了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9.171 (05/21 18:02)
IsaacStein:向立委遊說陳情這些事情聯盟有做 61.230.117.189 05/22
IsaacStein:另外,與刑法之間的關係不是法源上的關係不能쌠 61.230.117.189 05/22
IsaacStein:證明兩者之間就沒有「任何」關係,我說的是兩 61.230.117.189 05/22
IsaacStein:對出版品的限制不謀而合的部份,導致警察可以 61.230.117.189 05/22
IsaacStein:在法院判決以前就直接查扣他認為的猥褻品,這 61.230.117.189 05/22
IsaacStein:就是刑法235條被擴權的事實,由晶晶書局一案可 61.230.117.189 05/22
IsaacStein:證之。 61.230.117.189 05/22
mstar:請去行政爭訟!警察無權依據分級辦法執行 61.229.29.171 05/23
mstar:這跟分級辦法制不制定本來就毫無瓜葛 61.229.29.171 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