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時間Thu Jun 2 05:07:55 2005
我感覺你這裡走叉了,雖然出發點是尊重日常語言、但似乎在目前這
個脈絡下付出了混淆範疇的代價。日常生活語言的使用像是總匯三明治那
樣一次會有很多層。我並不是要挑出小黃瓜或者番茄,然後跟你說:「瞧
!這才是三明治」。相反地,我想要說明的是:「瞧,三明治裡夾了小黃
瓜跟番茄....」。其實你也知道三明治裡有黃瓜跟番茄,一個出版品有時
間向度跟不同的「生命階段」,現在的問題其實只是:當我們要把這個三
明治般的「出版品」擺在一個語句裡的時候,我們會遇到文法問題。
「出版品」,乃至於分級辦法這個題目下我們處理的對象,其實是所
在人際間流通的資訊。而要擺進「出版品」的語句,其實因為「出版品」
本身就已經指涉了公開的性質,這個語句如果只能用在非公開的意義中,
邏輯上的結果就是無意義。雖然很多時候無意義沒什麼大不了,但在純粹
是符號操作的規範語言、即包含釋字第407號、刑法第235條、兒少福利法
及分級辦法的時候,無意義語句的命運就是無法在公權力機關中產生任何
效果。而我們在「出版品」定義上的差異,正是指向了我先前提到規範語
言中相當不同於日常生活的一點:規範中的時間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時間。
規範語言中有它自己的時間,而規範對時間的操弄就會逼得我們如果不分
析清楚的話,無法說出合乎規範語言之文法的話。
我無意提出一套「出版品」意義的完整系統。絕版與善本僅供舉例使
用。最早我提到日常生活的語言,並不是要來實踐俗民方法論,只是說明
規範語言裡面並沒有自己定義「出版品」,它必須到最普通的語言裡去找
一些意義來使用。而進入了規範語言以後的意義其實只是豐富了日常生活
語言的用法,至少在所有繼受異文化規範語言的國家,規範語言完全沒有
作為日常生活語言典範的權威(這個狀況在使用自身文化之規範語言的國
家就未必,字典的編纂也不乏引用歷史上之規範語言的例子)。
: 在小孩應該被判成誰的案例裡面,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在諸多彼此衝突的客
: 觀事實上,讓法官以主觀的判斷來決定哪一件客觀事實應該得到更多的關
: 注;但在猥褻的判斷上,沒有任何「客觀事實」可以訴諸,除了判斷是法
: 官的主觀之外,法官就沒有別的可依據的客觀事實了,因為不存在這些事
: 實。有成年人會感到羞恥不表示「一般成年人會感到羞恥」,傷害某個人
: 的道德情感不等於「傷害普通人的道德情感」,因此在解釋條文裡被視為
: 用來判斷的「客觀事實」基本上沒有任何一樣是存在的。那些概念的集合
: 是空集合。
對我而言並沒有從客觀到主觀的光譜。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關鍵在於
法律語言其實不太在乎這個主觀或客觀。從這個方向進去是蚊子叮牛,不得
其門而入。其實法官找得到很多「客觀事實」來幫助他下判斷。猥褻跟判小
孩歸屬比較起來,困難點是一樣的,法官預想對小孩好的不見得好,正如你
說法官覺得一般成年人會感到羞恥、並不見得真的大家都感到羞恥。
但這所謂「一般成年人」跟「一般理性行動者」一樣,其實不是個統計
出來的東西,而是建構的產物。所以即使我們調查出過半數的成年人、將各
種要素除權掉,仍然不知道什麼是「一般成年人」。而且須注意的是這不只
是台灣的問題而已,其實在我們不能找神明出來判決以後,幾乎每個國家的
言論內容管制都會遇到完全一樣的問題。訴諸一般成年人也只是個沒辦法中
的辦法。在內容管制不可能徹底絕跡的前提下,換成什麼標準都是有話可講
的。而且這方面的討論實在太多了,所以之前我也不願再多提。
: 所謂的民主制度一向強調的就不是讓聰明的人來管這個世界或國家,而是讓活
: 在這個世界或國家裡的人來替自己決定自己想要的生活。分級的目的是為了什
: 麼?是為了要判斷出誰適合接觸哪些出版品。我看不出來如果巷口的麵攤老闆
: 也是出版品的接觸者,為什麼他們不夠資格參與一場專業的出版品分級評議的
: 過程。難道法律博士會比麵攤老闆更知道自己適合什麼出版品?
: 我所想要的信任並不是累積而來的,是透過更多不同意見的參與而妥協出來的
: 公信力。你可以說這是民粹的暴力,但這端看這樣一個評議機制的評議人員如
: 何被選擇,但我相信這一定比某一群固定人永遠坐在那些椅子上來得好。
: 另外,事實上例如蔡智軒自己也組了一個評議機構,但在現行的分級辦法下,
: 評議機構其實沒什麼用說實話,如果各種不同的評議機構事實上沒有對話的可
: 能,那麼成立再多不同的評議機構也不一定會造成你所樂見的「混亂」的狀況
: ,即使那種混亂的狀況也正是我所樂見的。
你說的自律自決理想對我來講已經是十八世紀的事情了。我相當地懷疑
參與機制的效果,那反而讓我想到比較多對陪審制度的討論。最後是做歷史
的人最為直接了當地點出來問題之所在:陪審團是用來替代神意判決,正如
同寄望於參與的民主是要人取代神對自己立法。並不是終局而言我支持老大
哥式的國家干預,只不過我也不認為能寄望於制度。但那已經是另一個大問
題了。
我所樂見的混亂狀況不需要分級專業團體之間有什麼對話。甚至他們最
好各搞各的,製造出機會逼法院表態。我並不認為能夠沒有一個出版者被起
訴是最高的理想,反而我還希望他們常被起訴。並不是別人的兒子死不完,
而是規範語言的遊戲要玩得徹底,其實是透過規範的自我拘束,來鬆綁它對
外人的拘束。唯一能讓它自我拘束的方式就是讓不能拒絕裁判的法院不斷說
話,雖然不見得在兩三次之間就看出效果,但不給它機會說它也沒辦法主動
跳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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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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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3.52.24.125
推 honkwun:有個問題想發問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不過是屬於在前面的文章的問題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任何人在外面都可以買的到的複製品」這句話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如果從香港買進來的這本雄風雜誌 網路也能買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這樣它能算是出版品嗎?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以國土分辨購買的區域還有意義嗎? 219.91.64.207 06/02
推 Androgyne:這不就等於在問網路犯罪是不是境內犯罪一樣 193.52.24.125 06/02
→ Androgyne:問題不在出版品,而在領土國家原則 193.52.24.125 06/02
→ Androgyne:請注意並沒有「普世意義的出版品」,關鍵在此 193.52.24.125 06/02
推 honkwun:不懂 如果你願意解釋請解釋 覺得麻煩就算了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網路犯罪還是有人抓的不是嗎? 219.91.64.207 06/02
推 honkwun:還有 國家有些資訊是有條件的公開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你認為這些算出版品嗎? 219.91.64.207 06/02
推 honkwun:限制級應該也算是一種有條件的公開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我們與其討論公開與非公開 討論什麼條件可能更好 219.91.64.207 06/02
推 honkwun:網路犯罪那句我修一下 219.91.64.207 06/02
→ honkwun:先修掉 問之後的問題就好 219.91.64.207 06/02
→ Androgyne:你聽過「政府出版品」吧?這是他主動拿出來的 193.52.24.125 06/02
→ Androgyne:還有一些雖然拿出來但不太容易取得,只有公開 193.52.24.125 06/02
→ Androgyne:還有一些不公開的,就變成各種機密了。 193.52.24.125 06/02
→ Androgyne:其實擺在亂葬岡也是「公開」,並不是只要公開 193.52.24.125 06/02
→ Androgyne:了就會變成出版品。 193.52.24.125 06/02
推 honkwun:只要經過申請就能拿到甚至部份複製的政府資料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在許多政府機構都備份讓民眾拿的話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跟限制級刊物差距會很大嗎?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一樣都是在幾個點於有條件狀況可以拿到的複製品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有條件公開的政府資料 它也是認為是機密啊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比方工商產業特定數據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考慮猥不猥褻除了"一般成年人"的觀感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更重要的是它是處於什麼樣的定位下販售 219.91.64.207 06/03
推 honkwun:去拿政府的機密資料有時要簽約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我們一般拿版權物也有法律限制 219.91.64.207 06/03
→ honkwun:我覺得許多資訊取得都有條件 219.91.64.207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