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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推 IsaacStein:我說過,沒有法源上的關係不等於沒有關係,你自 61.230.100.214 05/24 : → IsaacStein:己都說了是因為法位階的關係而不能牴觸刑法的 61.230.100.214 05/24 : → IsaacStein:相關規定,還能夠大言不慚地說跟刑法沒有任何 61.230.100.214 05/24 : → IsaacStein:關係嗎? 不要自相矛盾了好嗎? 61.230.100.214 05/24 你還是不懂,再引一次這個圖 [刑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刑罰」,必須經法院審判定讞 / ∣ 立法院 兩者之間無關聯性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行政罰」,可行政爭訟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社會局 \ ↑ 授權、要求 制訂分級辦法→ 新聞局 如果出版的書「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 分級妥當 → 沒事 分級不當 → 內政部社會局依據兒童少年福利法,處行政罰 (停業、罰鍰) (救濟程序:訴願 -> 行政訴訟 -> 聲請大法官解釋) 如果出版的書到「猥褻」程度 → 內政部警政署糾舉,送檢察官調查,法院開庭審理科處刑罰 (罰金、拘役、徒刑) (救濟程序:抗告/上訴 -> 聲請大法官解釋) 看出重點在哪裡了嗎? 如果你看不出來,就直接告訴你吧! 重點是:猥褻程度仍然是警察處理,仍然是依據刑法來走,跟兒童少年福利法無關 所以分級辦法僅規定了未達猥褻程度的分級相關程序 不知你從哪邊看到跟刑法有關? 既然法律已經有「猥褻」的相關規定,行政法規自然不會再規定,以免牴觸 怕你仍然不懂,弄成簡圖給你看: 達到「猥褻」程度 -> 分級辦法沒有規定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 一般程度 -> 分級辦法中的「普遍級」 還有,如果你還要扯什麼警察用分級辦法來判別什麼逾越限制級云云.. 行政程序法§11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有權使用分級辦法來執行母法兒童少年法的是內政部社會局 警察使用分級辦法就是違反管轄權,就是違法! 還有,再補充: 除了警察不能違反管轄權去依據兒童少年法執行之外, 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要搜索、扣留證物仍需要法官開立搜索票 沒有什麼可以依據分級辦法而直接扣留東西 刑事訴訟法§128-1 「Ⅰ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Ⅱ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Ⅲ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71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9.171 (05/24 11:16)
dotZu:推一個,整理得非常清楚140.135.254.169 05/24
honkwun:仍然是雞同鴉講啊 219.91.69.214 05/24
honkwun:"我說過,沒有法源上的關係不等於沒有關係..." 219.91.69.214 05/24
honkwun:按照人家前提回文比較好..... 219.91.69.214 05/24
dotZu:「因為法位階不能牴觸」就叫有關係,那麼每條法律140.135.254.169 05/24
dotZu:還有憲法都和分級辦法「有關係」,沒有沒關係的了140.135.254.169 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