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其實我所在意的並不是掩耳盜鈴的問題,而是概念上的矛盾的問題。
: 今天這個單幫客在通過海關的檢查後把雜誌帶回家果真只有一個人看
: 而且沒有任何意圖散佈的嫌疑時,難道他所看的雜誌就不是出版品?
對,就不是出版品了。它再度成為一個普通的資訊載體,因為不特定多
數人沒有管道取得這些資訊。但若是例子中的單幫客找到了一個新管道來散
佈,則同一個載體又會因為這個管道而再度成為出版品。
我們大多數人家裡的資訊載體,在說他們是出版品的同時,我們其實在
指涉的是「任何人在外面都可以買的到的複製品」。那是一個類別,不會因
為個別哪一冊或哪一片有沒有賣出去而變化。
: 所以在分級辦法裡寫入「限制級」的下限是必要的,但寫入上限則沒有用處,
: 因為事實上限制級是沒有上限的。那麼在分級辦法裡寫入這段文字的目的或意
: 義何在?
這是錯誤的。限制級有上限,這個上限與「禁止流通之資訊」是密合的
。而差別在於我們要簡單加個否定辭說「不猥褻」甚至根本沉默地讓人解釋
為他只能管不猥褻,或是去描述「不猥褻」的內容。因為「猥褻」是沒什麼
內容的,不猥褻講得越清楚,猥褻就越限縮。這就像是什麼叫「乖」很空洞
,但「不乖」的例子越多,乖的範圍就越小是一樣道理。
而猥褻問題又不像乖不乖,這裡必須多考慮的問題就是前面講半天的位
階。同樣是法律來描述「不猥褻」的話,我們可以很放心地拿來限縮刑法第
235條;但今天卻是一個分級辦法搶在其他法律前頭描述了「不猥褻」。所
以假使某個被諮詢的分級機構長篇大論地說某資訊載體K的內容「不猥褻」
,然後出版者標明限制級就拿出去賣了的話,檢察官和警察要啟動訴追程序
就變得很棘手。他們變成要先內部說服自己的長官為什麼他們比分級機構更
清楚什麼是猥褻,再來要就同一個問題說服法官與社會。這簡直是對檢察官
和警察造成另一種寒蟬效應(我只是打一個不好的比方)。
: 我想這可能又是另一個問題。是不是「惡」都必須被法律約束?法律除了
: 保障每個國民的權利和規定因權利而來的義務之外,是否有權力教育人民
: 應有的道德觀念?「不孝」是惡,但法律能不能處罰不孝子?
: 「道德」和「善/惡」和「法律」這些概念彼此的差異和關係當然有必要
: 討論,不過我想這暫時不是這次的焦點吧。
你想到的「惡」都是有內容的惡。或者很通常所謂道德跟法律究竟範圍
一樣或不一樣,誰的標準比較高的問題。我不是要說這個問題。
我的重點在於:所有人類群體裡都有一個空洞的禁止存在。所以我前面
說到mana。只不過今天他的名字叫猥褻或是反革命,他存在於性意識或是政
治鬥爭(或其他)的脈絡。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點,因為攻擊或捍衛這個空洞
的禁止,其中有意義的部分只有論述和權力的運用,至於標的是什麼,攻守
雙方都說不出來。我們可以換掉「猥褻」這個稱呼,但消滅不了這個空洞的
禁止。但後面的問題就深了,在這個板上講意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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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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