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拿某本漫畫書來看,它有可能被分到下面三種範疇
一般成年人羞恥厭惡 -> 刑法中的「猥褻」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
一般程度 -> 分級辦法中的「普遍級」
也就是一本書它有可能會會落到分級辦法也可能會落到刑法
一個事實有可能被涵攝到多個法規範,這應該還算清楚吧
: 行政程序法§11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 有權使用分級辦法來執行母法兒童少年法的是內政部社會局
: 警察使用分級辦法就是違反管轄權,就是違法!
我這邊有個法條剛好是警察可以執行分級辦法的依據,而且應該是蠻常見的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 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所以在執行分級辦法時完全不會有警察?
現行法下恐非如此
如果說警察協助社會局實施調查漫畫租書店裡是否有依法分級時,應該叫
做行政調查沒錯吧?
學者見解是認為如果進行行政調查時要求受調查者提示資料(例如店內書
籍)時,應該給予通知書,但是如果警察沒有給通知書,只說是依協助社
會局調查而要店家拿資料出來?或是用強制的方式查扣呢?或是原本是以
行政調查的目的請求店家拿出書籍後發現可能是猥褻品改以現行犯的方式
逮捕,用附帶搜索的方式把書帶走?或是讓店方簽搜索同意書變成同意搜
索?一般人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大概十個有八個會簽,警察可以合法搞死人
的方法太多了
由日本刑事訴訟通說及德國統一警察法草案及德國刑訴見解而言,警察活
動可大致分為危害預防及犯行追緝,前者為行政法及警察法所規範,後者
由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由於我國並無德國統一警察法所採用之雙重授權方
式,因此在法體系的解釋上,如果警察的行為還沒有涉及刑法上犯罪的訴
追,例如這邊提到的,只是對於分級辦法的行政調查,基本上只有警察職
權行使法可管,但是就對於行政調查時應該遵守何種程序?例如說,如
果警察不拿通知書出來可否拒絕調查(拒絕調查可是會有其他處分的)?
好像目前仍然沒有明確的規範,其實這部分的討論會涉及行政上及刑事上
警察對人民所為之侵害基本權行為間本質是否相同的問題,亦即行政與司
法同質說或異質說,其實應該是慢慢在實務上會累積越來越多案例的一塊
: 除了警察不能違反管轄權去依據兒童少年法執行之外,
: 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要搜索、扣留證物仍需要法官開立搜索票
: 沒有什麼可以依據分級辦法而直接扣留東西
: 刑事訴訟法§128-1
: 「Ⅰ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 索票。
: Ⅱ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Ⅲ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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