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其實這篇文章說實話我不太看得懂, 我只能就我可能理解的部份做回應, 更正確的說,應該是提問。 第一點、「出版品」的定義應該是由日常語言來定義,     而不是由分級辦法中的定義來決定。 第二點、比限制級和限制的出版品並不是「不能被分級」(我不用分類,     因為事實上不能被分級也是被分到某一「類」),而只是「不適     用」本辦法,因此要依賴別的法律來處理。 第三點、所謂「不適用本辦法」意即,在這個判定下它已經被排除為「出     版品」,也就是,它「不是」出版品。 以上三點是我整理出來,認為你企圖替我解決我的誤會。 不過我覺得我的「誤會」還是沒有被解決。 首先就第一點來看,如果出版品的定義是從日常語言來看的話,那麼這次 晶晶書庫被警察「沒收」的雜誌通通都是出版品。就算最後被法院判定是 「猥褻」,它們仍然是出版品。首先,它們是從香港進口的,即使在台灣 被判定為違法(猥褻),仍然不能否定其做為一個出版品的事實。 因此,以《雄風》雜誌為例,如果它會被法院判為猥褻,就表示這本雜誌 顯然在內容上違背分級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的描述「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羞 恥或厭惡者」。因此顯然不能被分成限制級,並且當然不能被分成普遍級 。雖然因為被判為猥褻,因此它也符合第三條所描述「包含違法的內容」 因此不能「合法出版」。 那麼,在法院判決出來以前呢?因為在判決以前,尚不能確定《雄風》是 否符合第三條的描述是一本有違法的內容的出版品,那麼社會局能不能不 管它猥褻與否,只管它是否違反第五條第四款關於「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 羞恥或厭惡者」,進而將「把它分為限制級的晶晶書庫」施與罰則。因為 晶晶書庫將「不應被分在限制級的出版品」分在限制級。 在分級辦法裡面引用釋字第407號對猥褻的相關定義真的是沒有問題的嗎? 社會局真的不可能根據兒少法以及目前的分級辦法,在不確定一個出版品 是否猥褻以前,直接判定某出版品(即使不是猥褻)至少不符合被分到限 制級的資格,因而判定該雜誌不能被分入限制級嗎?如果社會局不能根據 分級辦法來做這個判斷(不是判斷《雄風》是否猥褻,而是判斷《雄風》 是否能被分到限制級),那麼分級辦法為什麼要把「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 羞恥或厭惡者」放到條文當中寫得明明白白? 並且,為什麼分級辦法已經把「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羞恥或厭惡者」等文 字明明白白地寫到了分級辦法中,社會局仍然不能根據這個條文來對出版 商或通路商施予罰則? 如果對於上面兩個問號的答案其實是「社會局可以」的話,那麼這難道不 是擴充了「猥褻」的使用範圍?使得一般必須在法院被判決的案件,可以 不經由法院直接由社會局來執行(儘管所依賴的不是刑法235條,也不是 因為出版品猥褻的名義來懲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