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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ilyintw (emily)》之銘言: : 如果拿某本漫畫書來看,它有可能被分到下面三種範疇 : 一般成年人羞恥厭惡 -> 刑法中的「猥褻」 :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 : 一般程度 -> 分級辦法中的「普遍級」 : 也就是一本書它有可能會會落到分級辦法也可能會落到刑法 : 一個事實有可能被涵攝到多個法規範,這應該還算清楚吧 這個很明確,完全沒問題 : 我這邊有個法條剛好是警察可以執行分級辦法的依據,而且應該是蠻常見的 :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 : 所以在執行分級辦法時完全不會有警察? : 現行法下恐非如此 是的,社會局可請警察做職務協助,但警察只能執行其權限內職務 警察仍無權做什麼「依據分級辦法來查扣東西」 警察仍有刑事訴訟法、職權行使法的適用 : 如果說警察協助社會局實施調查漫畫租書店裡是否有依法分級時,應該叫 : 做行政調查沒錯吧? : 學者見解是認為如果進行行政調查時要求受調查者提示資料(例如店內書 : 籍)時,應該給予通知書,但是如果警察沒有給通知書,只說是依協助社 : 會局調查而要店家拿資料出來?或是用強制的方式查扣呢?或是原本是以 依現行法令,尚沒有警察或行政人員可以任意搜索、查扣物品的規定 即時強制也僅限於「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且限於危險物 : 行政調查的目的請求店家拿出書籍後發現可能是猥褻品改以現行犯的方式 : 逮捕,用附帶搜索的方式把書帶走?或是讓店方簽搜索同意書變成同意搜 : 索?一般人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大概十個有八個會簽,警察可以合法搞死人 : 的方法太多了 非法理方面鑽漏洞的行為,就不是這裡討論範圍了 只是簽任何東西之前都要先看仔細想清楚 : 追,例如這邊提到的,只是對於分級辦法的行政調查,基本上只有警察職 : 權行使法可管,但是就對於行政調查時應該遵守何種程序?例如說,如 : 果警察不拿通知書出來可否拒絕調查(拒絕調查可是會有其他處分的)? : 好像目前仍然沒有明確的規範,其實這部分的討論會涉及行政上及刑事上 : 警察對人民所為之侵害基本權行為間本質是否相同的問題,亦即行政與司 : 法同質說或異質說,其實應該是慢慢在實務上會累積越來越多案例的一塊 目前通說認為,強制性調查因為違反人民自由意識,以強制力或處罰侵犯人民權利 所以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要有法律明文賦予行政機關調查權限才可實施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