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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瓦礫先生/女士的發言,我笑得合不攏嘴。 「對於刑法跟兒少法的批評多得不可勝數……」對不起,我從網站上「聲明與連署 」「各界評論」兩個頁面,都看不到一篇討論刑法和兒少法的專文。 而信手拈來的是這類主張: 一切全導因於200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劉 玉皙) 我們可以正確地指稱這次出版品分級事件所代表的是禁書政策的再現,是戒嚴時代 的復辟。(瓦礫) 這些文字正是強烈誇大分級辦法,忽略刑法、兒少法,惡意誤導大眾。 現在是2005年5月底,到現在還在批出版評議會,只能說明您從未讀過分級辦法, 或著讀過卻不能瞭解其中的意思。您批評評議會越權,事實上評議會在法律中根本 無法主張什麼權。如果法條裡找得到評議會三個字,我隨便你。您的文章裡寫過「 經由上述手段,任何與國家結盟之團體,都可能享有與今日『評議基金會』同樣的 龐大權力。」卻沒有發現這句話正說明著,出版品評議會根本無法獨佔審查出版品 的權力。任何人!請注意,是任何人!任何人包括出版業者、包括像貴聯盟這種團 體,都可以至少瓜分一部分解釋權。只要出版業者夠團結、夠有骨氣的話,還可以 取而代之。 您指出「在最近的公聽會裡也提出了修改兒少法的長期目標」。如果我沒搞錯的話 ,您指的是5月17日立院公聽會,貴聯盟網站上有發言全文,在當中貴聯盟根本沒 有提到兒少法要怎麼修,請您明確指出貴聯盟的長期目標到底是哪一段。反倒是貴 聯盟成員要求行政院「不應依法行政並應該修法」。(真是歡樂,鼓勵行政權不甩 立法權,把立法責任也送給行政權) 您質疑「猥褻案子憑什麼讓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插手?」這種問題是把法官當神人, 法官不可能無所不知,尋求專業意見本來就是合理而應該的。問題是沒有另一個專 業出版品審查團體。我認為業者應該自動自發做這件事,這也才符合分級辦法業者 自律的立法意旨。 您指出「晶晶書庫的記者會裡到處都在談猥褻標準問題。」您給的聲明網址卻明白 寫著「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對於法院送審的刊物任意加上法條所無的『逾越限制級』 」「如同漫畫租售業者活在被警察抄書入罪、被指責戕害青少年的巨大恐懼之中。 」這不是在批分級辦法是什麼?把分級辦法扯到刑法去,是貴聯盟的一貫專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254.169 ※ 編輯: dotZu 來自: 140.135.254.169 (05/29 13:59)
honkwun:到現在還在繞著一些原點打轉 219.91.76.82 05/29
dotZu:樓上說的沒錯,這正是瓦礫板友所做的。140.135.254.169 05/29
honkwun:我本人否認樓上對我推文的解讀 謝謝 219.91.76.82 05/29
dotZu:我對於我一直重覆去年11月就開始講的論點也很無奈140.135.254.169 05/29
dotZu:這個聯盟從一開始就不認同我提供的意見。140.135.254.169 05/29
honkwun:不用無奈啊 反正大家各自陳述自己的意見 219.91.76.82 05/29
dotZu:此篇文章裡反駁的東西幾乎都是以前討論過的。140.135.254.169 05/29
honkwun:別人也能看得到你的發言參考 那就夠了 219.91.76.82 05/29
honkwun:至於別人覺得你說的合不合理 那是見仁見智 219.91.76.82 05/29
honkwun:有興趣你也可以去參加公聽會 或跟立委聯絡... 219.91.76.82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