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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推 IsaacStein:我說過,沒有法源上的關係不等於沒有關係,你自 61.230.100.214 05/24 : : → IsaacStein:己都說了是因為法位階的關係而不能牴觸刑法的 61.230.100.214 05/24 : : → IsaacStein:相關規定,還能夠大言不慚地說跟刑法沒有任何 61.230.100.214 05/24 : : → IsaacStein:關係嗎? 不要自相矛盾了好嗎? 61.230.100.214 05/24 : 你還是不懂,再引一次這個圖 : [刑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 : ↗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刑罰」,必須經法院審判定讞 : / ∣ : 立法院 兩者之間無關聯性 : \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行政罰」,可行政爭訟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社會局 : \ ↑ : 授權、要求 制訂分級辦法→ 新聞局 : 如果出版的書「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 : 分級妥當 → 沒事 : 分級不當 → 內政部社會局依據兒童少年福利法,處行政罰 (停業、罰鍰) : (救濟程序:訴願 -> 行政訴訟 -> 聲請大法官解釋) : 如果出版的書到「猥褻」程度 : → 內政部警政署糾舉,送檢察官調查,法院開庭審理科處刑罰 (罰金、拘役、徒刑) : (救濟程序:抗告/上訴 -> 聲請大法官解釋) : 看出重點在哪裡了嗎? 如果你看不出來,就直接告訴你吧! : 重點是:猥褻程度仍然是警察處理,仍然是依據刑法來走,跟兒童少年福利法無關 : 所以分級辦法僅規定了未達猥褻程度的分級相關程序 : 不知你從哪邊看到跟刑法有關? : 既然法律已經有「猥褻」的相關規定,行政法規自然不會再規定,以免牴觸 : 怕你仍然不懂,弄成簡圖給你看: : 達到「猥褻」程度 -> 分級辦法沒有規定 :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 : 一般程度 -> 分級辦法中的「普遍級」 分級辦法和刑法沒有「任何關係」的情形應該是: 分級辦法將「所有出版品」一律分成「普遍級」和「限制級」, 但是因為刑法有對「猥褻」的相關規定, 因此若有一些出版品是有「猥褻嫌疑」的, 再由法院來判決是否屬實,若實屬猥褻則強制下架並判刑。 而現在的情形是: 分級辦法只將「部份出版品」分成「普遍級」和「限制級」, 剩下的出版品並沒有與以規定。 之所以沒有加以規定正是「因為」刑法有對猥褻品的相關規定, 所以「如果沒有刑法235條,分級辦法不會有一塊空白」, 而「今天的分級辦法出現一塊空白,正是因為刑法235條」, 並且,「如果沒有刑法235條的規定,現行的分級辦法也不會有這塊空白」。 這個叫做,「刑法235條是現行出版品分級辦法有一塊空白的充份且必要條件」。 這是你自己說的,你自己同意的,但你卻認為這不叫做「有關係」。 我還是不懂,你認為的「關係」到底是什麼意思。 : 還有,如果你還要扯什麼警察用分級辦法來判別什麼逾越限制級云云.. : 行政程序法§11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 有權使用分級辦法來執行母法兒童少年法的是內政部社會局 : 警察使用分級辦法就是違反管轄權,就是違法! : 還有,再補充: : 除了警察不能違反管轄權去依據兒童少年法執行之外, : 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要搜索、扣留證物仍需要法官開立搜索票 : 沒有什麼可以依據分級辦法而直接扣留東西 : 刑事訴訟法§128-1 : 「Ⅰ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 索票。 : Ⅱ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Ⅲ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0.214
dotZu:照你攀關係方式,任何法律都和任何法規命令有關140.135.254.169 05/24
dotZu:要求分級辦法規定所有出版品,違反法治國理念140.135.254.169 05/24
mstar:#-o 好吧,你認為有關係就有關係吧 61.229.29.171 05/25
mstar:但「有關係」不代表警察就可以這樣用分級辦法 61.229.29.171 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