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時間Tue May 24 21:49:06 2005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推 IsaacStein:我說過,沒有法源上的關係不等於沒有關係,你自 61.230.100.214 05/24
: : → IsaacStein:己都說了是因為法位階的關係而不能牴觸刑法的 61.230.100.214 05/24
: : → IsaacStein:相關規定,還能夠大言不慚地說跟刑法沒有任何 61.230.100.214 05/24
: : → IsaacStein:關係嗎? 不要自相矛盾了好嗎? 61.230.100.214 05/24
: 你還是不懂,再引一次這個圖
: [刑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
: ↗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刑罰」,必須經法院審判定讞
: / ∣
: 立法院 兩者之間無關聯性
: \ ∣
: 制訂法律 ↓ 違反者處以「行政罰」,可行政爭訟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執行→ 內政部社會局
: \ ↑
: 授權、要求 制訂分級辦法→ 新聞局
: 如果出版的書「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
: 分級妥當 → 沒事
: 分級不當 → 內政部社會局依據兒童少年福利法,處行政罰 (停業、罰鍰)
: (救濟程序:訴願 -> 行政訴訟 -> 聲請大法官解釋)
: 如果出版的書到「猥褻」程度
: → 內政部警政署糾舉,送檢察官調查,法院開庭審理科處刑罰 (罰金、拘役、徒刑)
: (救濟程序:抗告/上訴 -> 聲請大法官解釋)
: 看出重點在哪裡了嗎? 如果你看不出來,就直接告訴你吧!
: 重點是:猥褻程度仍然是警察處理,仍然是依據刑法來走,跟兒童少年福利法無關
: 所以分級辦法僅規定了未達猥褻程度的分級相關程序
: 不知你從哪邊看到跟刑法有關?
: 既然法律已經有「猥褻」的相關規定,行政法規自然不會再規定,以免牴觸
: 怕你仍然不懂,弄成簡圖給你看:
: 達到「猥褻」程度 -> 分級辦法沒有規定
: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
: 一般程度 -> 分級辦法中的「普遍級」
分級辦法和刑法沒有「任何關係」的情形應該是:
分級辦法將「所有出版品」一律分成「普遍級」和「限制級」,
但是因為刑法有對「猥褻」的相關規定,
因此若有一些出版品是有「猥褻嫌疑」的,
再由法院來判決是否屬實,若實屬猥褻則強制下架並判刑。
而現在的情形是:
分級辦法只將「部份出版品」分成「普遍級」和「限制級」,
剩下的出版品並沒有與以規定。
之所以沒有加以規定正是「因為」刑法有對猥褻品的相關規定,
所以「如果沒有刑法235條,分級辦法不會有一塊空白」,
而「今天的分級辦法出現一塊空白,正是因為刑法235條」,
並且,「如果沒有刑法235條的規定,現行的分級辦法也不會有這塊空白」。
這個叫做,「刑法235條是現行出版品分級辦法有一塊空白的充份且必要條件」。
這是你自己說的,你自己同意的,但你卻認為這不叫做「有關係」。
我還是不懂,你認為的「關係」到底是什麼意思。
: 還有,如果你還要扯什麼警察用分級辦法來判別什麼逾越限制級云云..
: 行政程序法§11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 有權使用分級辦法來執行母法兒童少年法的是內政部社會局
: 警察使用分級辦法就是違反管轄權,就是違法!
: 還有,再補充:
: 除了警察不能違反管轄權去依據兒童少年法執行之外,
: 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要搜索、扣留證物仍需要法官開立搜索票
: 沒有什麼可以依據分級辦法而直接扣留東西
: 刑事訴訟法§128-1
: 「Ⅰ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 索票。
: Ⅱ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Ⅲ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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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00.214
推 dotZu:照你攀關係方式,任何法律都和任何法規命令有關140.135.254.169 05/24
→ dotZu:要求分級辦法規定所有出版品,違反法治國理念140.135.254.169 05/24
推 mstar:#-o 好吧,你認為有關係就有關係吧 61.229.29.171 05/25
→ mstar:但「有關係」不代表警察就可以這樣用分級辦法 61.229.29.171 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