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笑
: 您不了解該聯盟在做些什麼,
: 不然就是您不了解該聯盟所做的事會導致的「現象、後果」。
您對於該聯盟好像真的很少提到後果,
總是提到錯誤的印象呢。
: 違反刑法的出版品,分級辦法沒有必要去規範,
: 因為分級辦法是用來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依照法律保留原則,法規命令(分級辦法)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 兒少福利法既然沒有處理這個部分,分級辦法就無權逾越母法。
: 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在於約束行政權,
: 若干涉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 您認為(行政權制訂的)分級辦法應該(違反刑法地)規定所有書籍的分類,
: 這是破壞法律保留,縱容行政權,嚴重違反法治國家理念!
說得也是,這些話應該跟握有權力並違法亂紀的
新聞局和評議基金會說。
因為並沒有人主張分級辦法必須要定義刑法猥褻的標準,
大家在說的是分級制度中新聞局以及評議基金會事實上的越權
以及警方事實上的執法過當,
以及分級辦法事實上的模糊不清。
法律固有原則正是被這些握有權力的機構所破壞。
: 書商及賣店的寒蟬效應就是反假分級聯盟惡性誤導的後果。
: 反假分級聯盟一再傳遞錯誤訊息,對分級辦法作誇張不實的陳述,
: 等於是為虎作倀,和出版品評議會一搭一唱,作恐嚇商家的共犯。
: 可笑的是,該聯盟又拿他們一手促成的寒蟬效應來反對分級辦法,
: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如果你真的有上過該聯盟的網站,
就會知道恐懼早已在評議基金會的說明會上就形成了。
在恐懼已經傳遍租售商時,還沒有什麼聯盟出現。
相對而言,你用法律原則作為障蔽,
是不是企圖引導閱讀者認為新聞局等機構必須而且只能依循這些法則,
並沒有可以越界擴權的能力,所以並沒有做錯什麼事呢?
這樣才真的像是為虎做倀。
: 是嗎?
: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050505.htm
: 從反假分級聯盟的聲明裡我們可以看到:
: 一、僅要求警察不執法(這個訴求真歡樂)
: 不批評刑法,也未要求立委修法。
: 這等於自願接受刑法235條的宰制。
: 二、批評出版品評議會,未批評出版業者不自組審查會。
: 這等於自願接受出版評議會的荼毒。
: (出版品分級團體只有這一個,法院想找別的還沒得找)
其實閣下只需要多移動一點點捲軸,下面的連結多是在講法律的。
我知道閣下寫文章很辛苦,但是有必要這麼懶惰嗎?
批評法院與海關濫用公權力,不等於僅要求警察不執法。
這個案子的訴訟聚焦在刑法猥褻定義上,
然後聯盟還一定是(在批評的同時)自願接受評議基金會!?
猥褻案子憑什麼讓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插手?
又為什麼要在猥褻的判定案件中要求業者組審查會?
容我提醒您,這嚴重違反法治國家理念!
: : 這次的公聽會是由立委招開的,
: : 立委是反假分級聯盟去找來合作的,
: : 所以你說反假分級聯盟沒有找過立委是可笑的,
: : 另外這件事也可以證明你說你有深入了解過這個聯盟也是可笑的。
: : 說完。
: 我說的是找立委「開刀」,或你要說「下手」「施壓」也行。
: 從公聽會的標題「要求暫緩實施、全面檢討」就看得出來──
: 請問刑法實行那麼久了,你要「暫緩實施」什麼呢?
: 很顯然只找新聞局開刀,不肯找立委修法。
請看該次立法院公聽會結論。
公聽會在結果之前是要有過程,而不是把結論事先告訴全世界的。
對於閣下這麼不認真的評論,
我只能建議閣下真的對資料下點工夫,
至少網頁要拉到最下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8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