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 引述《ttcat0902 (踢踢貓)》之銘言:
: 你可能沒參與去年底的討論
: 既然知道源頭是刑法235條
: 那「反假分級聯盟」光是名稱就大錯特錯
: 它強烈批評分級辦法
: 故意忽略刑法、兒少福利法(分級辦法的母法)
: 這是惡意、刻意誤導大眾
該聯盟全名為「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既然是制度就不只一個辦法,
也不只一條法律。
你強烈批評一個板友的回文,
故意忽略制度不僅只法律的意涵,
這是惡意、刻意誤導板上閱讀者。
再加上該聯盟長期的發表文宣與言論,
對於刑法跟兒少法的批評多得不可勝數,
在最近的公聽會裡也提出了修改兒少法的長期目標。
你的惡意未免太明顯了點。
: 不要搞笑,分級辦法的第一條就是: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它解釋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 請不要自以為分級辦法會去解釋什麼刑法!?
: 拜託,不懂的話去修個法學概論或行政法
: 兒少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不訂分級辦法的話,主管機關會違法的!知道了嗎?
: 兒少福利法誰訂的?立院法啊。冤有頭債有主啊,老大!
不要搞笑,兒少法並沒有規定讓新聞局把責任交給評議基金會,
也並沒有規定新聞局必須推卸責任,
更加不限制新聞局把分級辦法定成只有一條:
中華民國之一切出版品,其分級由個別出版商逕行定義。
尤其沒有授權新聞局與評議基金會濫用分級職權越界定義猥褻出版品
若要找出債主,
可不只立法院。濫訂辦法的新聞局、推卸責任的評議基金會、
背後推動的所謂兒福團體、毫不懷疑的地方政府跟警察機關,
你再一次地惡意忽略許多事情。
(意外多刪一行,意思是你曾經上過該聯盟網站發言三四次)
: 我們知道每個行政命令(辦法、細則)一定都要有法律的授權,
: 以這次分級辦法的例子,從兒少福利法就訂得很有問題了。
: 事實上不管分級辦法改成怎樣,沒修法罰則都還是在啊!
: 但是該聯盟至今仍然執迷不悟!
: 堅持不肯把矛頭指向修法,堅持在細節大作文章,
: 從苦勞網這篇報導就可以看出他們論點錯誤百出,
: 我也懶得再上去貼文了!
如果你真的上了那個網站而不是只敢在這邊隨便罵罵,
你會看到對刑法和兒少法詳細大量的分析。
去看看吧。只看一篇新聞難免出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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