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rtpoet:即便針對"其他物品",也是該廢除的 59.113.163.2 05/27
※ 引述《artpoet (靈魂之舞)》之銘言:
: : 個人認為法理上可行的幾個方式:
: : 一、針對新聞局:要求修改分級辦法 1.將現行分兩級改成三級或四級
: : 2.確立分級審查機構的公信力
: 關於第一點 ,我不是很明白為何要分為如此多級 ,希望mstar可以稍做解釋
現有 普遍級/限制級 兩種非常不夠,有許多出版品是在兩者區間內
某些可能僅輕微含有非普遍級內容即被打入限制級,有些過份
個人認為至少分為三級 (限制級、輔導級、普遍級) 較妥當
: 而對於第二點的部分 ,我認為假設兒少法修正出緩衝空間
: 那麼審查機構的公信力其實不是必要的元素
: 因為自有行政法庭做公信的裁決
: 業者只要做適度自律 ,情況嚴重再與以處分即可
訴訟程序太過緩慢,且行政處分不因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會嚴重損害遭不當糾察者的權益
如果分級規定內就給予審查機構分級的權限,可以減少糾察人員的錯誤判斷
在執行上也比等無效率的立法院修法快速多了
但因為法官不受行政命令拘束,因此我才會在建議三提出要納入法律內
: : 二、針對法務部:要求明確解釋「猥褻」的範圍
: 關於這點 ,要法務部明確解釋是不太可能做到的
: 這點在釋字407也有提到
: 我想在文字與圖畫中的模糊空間絕對是難以用文字加以釐清
: 例如具體性愛描述 ,亂倫 ,人獸交的部分 ,很可能是屬於猥褻的範圍
: 但很多文學名作都有相關的描寫
確實如此,要用文字清楚敘述所有行為態樣是絕對辦不到的事
(幾十年前的國立編譯館倒是有做過這種事情)
但刑法主管機關發布行政函示,總比現在單單「猥褻」兩字具體多了
減少警察逾越裁量的空間 (但問題一樣是對法官仍然無絕對拘束力)
: 我還是老話一句
: 沒有人能決定人類能夠或不能夠閱讀某些書籍
: 所以廢除或大幅修改才是理想的途徑
個人不同意廢除,畢竟刑法§235不是僅針對出版品,其他「物品」也在涵涉範圍
: : 三、針對立法院:1.要求修改兒少法,給予遭糾察者改進緩衝期
: : 並將分級審查機制的權限納入法條中
: : 2.修改刑法第二三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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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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