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時間Tue May 31 07:53:58 2005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第一點、「出版品」的定義應該是由日常語言來定義,
: 而不是由分級辦法中的定義來決定。
: 第二點、比限制級和限制的出版品並不是「不能被分級」(我不用分類,
: 因為事實上不能被分級也是被分到某一「類」),而只是「不適
: 用」本辦法,因此要依賴別的法律來處理。
: 第三點、所謂「不適用本辦法」意即,在這個判定下它已經被排除為「出
: 版品」,也就是,它「不是」出版品。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我簡單回答一下下面的提問:
關於晶晶書庫這個案例,以及比方說光華商場的一些扣押書籍錄影帶
或光碟的案例,一個物P是不是出版品用日常生活語言就可以界定,但它
因警察的行為進入程序之後,其實我們就必須先暫緩判斷它是不是出版品
。從扣押開始的刑事追訴程序一定會有結果,不管最後為起訴、不起訴、
緩起訴、他字案簽結、起訴之後有罪或無罪,無論時間長短,在程序開始
的時候就確定會有結果。因而程序進行期間,這些被扣押的「出版品」應
該打個問號,變成「出版品?」,因為它們的命運是懸而未決的。不只是
因為扣押的關係被放在法院倉庫,而且最後可能因為程序處理的最終結果
被阻斷發行。要是被禁止發行,就變成unpublished(雖然它曾短短地問世
但其實等於被塞回肚子裡去了一樣-不妨想想要是可以塞回肚子裡的話,
我們究竟該說「嬰兒被塞進肚子裡」,還是「胎兒被塞進肚子裡」?這是
一樣的問題)。
聽起來有點怪,但關鍵僅在於要把程序中這段等待結果的時間,當成
被凍結住一樣。如果我們想像自己是一個分級機關,在某一個「出版品?
」進入刑事程序之後,合理的反應一定是先擱置,等結果。這個有點奇怪
的時間凍結,其實是因為司法程序都沒辦法在很短時間之內就完成,但它
「遲早」一定會完成。完成之後無論是因為刑法第235條導致沒收,或者
被判決無罪所以繼續發行,都是無法再爭執的結果。
其次是為什麼分級辦法幾乎照抄釋字第407號的定義。其實這是我所
說它蠶食了刑法第235條內容的關鍵所在。刑法第235條只有「猥褻」這兩
個字,假使沒有釋字第407號,而我們制定了這個分級辦法的話,最簡單
地界定「限制級」的寫法,就是「有X、Y、Z等性質且不猥褻者」。有
時候最後面這句話是可以不講,只要列出XYZ這些性質就可以。而且技
術上很多命令位階的條文都是這樣寫的。理由在於法律禁止的東西很多,
反正輪不到我這個辦法多廢話,我講了也不能優於法律而適用。然而今天
這辦法不但明白講了出來,而且還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在法律修
正之前先把「不猥褻」的要件給寫了出來。
老實說,我個人覺得,能擬出這一條的幕僚,是有一番苦心的。不但
不是應該因為分級辦法被批評,還應該好好感謝他。大法官解釋已經快要
六百號,解釋出來遭到行政機關置之不理的不可勝數。現在這個機關不但
理會,而搶先在立法院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修訂法律之前,主動地把
目前規範文本上能找到最具體的猥褻定義放到最直接適用在行政事務上的
文字中。如果我們比較這種寫法,跟單純沉默、或寫「不猥褻」這兩種寫
法,老實說寫了才是負責任。用後面兩種寫法的話,什麼事情都可以推給
立法院,主管機關只要說:「法律還沒修正,我們也沒辦法」就堵住了所
有人的嘴。反而因為寫了這麼多,真正在分級的個案操作上,反而很容易
用這一大堆要件來做文章,說「其實這還不至於令人感到羞恥」之類的,
比說「這其實不猥褻」,還是容易一點。
你的用語中有個說法雖然正確但是很容易造成誤解,就是「不符合分
成限制級的要件,所以不能分成限制級」。我想能盡量讓自己家的出版品
變成普通級大概是所有出版者的願望。搶著要當限制級恐怕不是很常見的
狀況。所以能「不被分成限制級」通常而言反而是好事。你要說的那個是
「因為太限制了而不能分成限制級」,但分級辦法也沒什麼強制移送的規
定,除非順民多到因為覺得某待分類之未來出版品「太限制了」就立刻叫
警察來抄,其實我很難想像你說那個社會局介入的狀況。
: 以上三點是我整理出來,認為你企圖替我解決我的誤會。
: 不過我覺得我的「誤會」還是沒有被解決。
: 首先就第一點來看,如果出版品的定義是從日常語言來看的話,那麼這次
: 晶晶書庫被警察「沒收」的雜誌通通都是出版品。就算最後被法院判定是
: 「猥褻」,它們仍然是出版品。首先,它們是從香港進口的,即使在台灣
: 被判定為違法(猥褻),仍然不能否定其做為一個出版品的事實。
: 因此,以《雄風》雜誌為例,如果它會被法院判為猥褻,就表示這本雜誌
: 顯然在內容上違背分級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的描述「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羞
: 恥或厭惡者」。因此顯然不能被分成限制級,並且當然不能被分成普遍級
: 。雖然因為被判為猥褻,因此它也符合第三條所描述「包含違法的內容」
: 因此不能「合法出版」。
: 那麼,在法院判決出來以前呢?因為在判決以前,尚不能確定《雄風》是
: 否符合第三條的描述是一本有違法的內容的出版品,那麼社會局能不能不
: 管它猥褻與否,只管它是否違反第五條第四款關於「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
: 羞恥或厭惡者」,進而將「把它分為限制級的晶晶書庫」施與罰則。因為
: 晶晶書庫將「不應被分在限制級的出版品」分在限制級。
: 在分級辦法裡面引用釋字第407號對猥褻的相關定義真的是沒有問題的嗎?
: 社會局真的不可能根據兒少法以及目前的分級辦法,在不確定一個出版品
: 是否猥褻以前,直接判定某出版品(即使不是猥褻)至少不符合被分到限
: 制級的資格,因而判定該雜誌不能被分入限制級嗎?如果社會局不能根據
: 分級辦法來做這個判斷(不是判斷《雄風》是否猥褻,而是判斷《雄風》
: 是否能被分到限制級),那麼分級辦法為什麼要把「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
: 羞恥或厭惡者」放到條文當中寫得明明白白?
: 並且,為什麼分級辦法已經把「一般成年人不會感到羞恥或厭惡者」等文
: 字明明白白地寫到了分級辦法中,社會局仍然不能根據這個條文來對出版
: 商或通路商施予罰則?
: 如果對於上面兩個問號的答案其實是「社會局可以」的話,那麼這難道不
: 是擴充了「猥褻」的使用範圍?使得一般必須在法院被判決的案件,可以
: 不經由法院直接由社會局來執行(儘管所依賴的不是刑法235條,也不是
: 因為出版品猥褻的名義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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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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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otZu:我也覺得寫得詳細是好事,不過反分級辦法者顯然沒140.135.254.169 05/31
→ dotZu:有體會到新聞局的用心,還堅持辦法規定太模糊。140.135.254.169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