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分級辦法將出版品分成三類,
: : 第一類是,「普遍級」,適合各年齡的讀者閱讀,
: : 第二類是,「限制級」,適合十八歲以上年齡的讀者閱讀,
: : 第三類是,沒有這個級別的名稱,因為這類出版品不能被分級辦法分級,
: : 其內容是包括了第五條所規定之事項,並是一般成年人會感到羞恥或厭惡者。
: 分級辦法「只有分成兩類」:限制級和普遍級
: 你所謂的第三類並沒有規定在分級辦法內,
: 仍由刑法的強制規定限制住,行政命令不能碰觸
: 上面寫了這麼多篇你還搞不懂?
: 第三類 -> 刑法保留範圍,移交該管機關處理
: --------
: 第二類 -> 分級辦法有規定
: 第一類 ->
分級辦法確實只分了「兩級」,但你自己上面寫得很清楚,
還是將所有出版品分成了「三類」。
: : 兒少法27條規定,出版品應分級。
: : 因此出版品違法的可能就至少有以下兩種:
: : 1.因為分級不當而違法(例如把限制級分成普遍級),
: : 2.因為沒有分級而違法(因為出版品「應」予分級)。
: : 先看第2點,首先,猥褻是刑法235條的規定,
: : 因此出版品是否猥褻必須由刑法來判斷,
: : 因此不論是兒少法或出版品分級辦法這個行政命令都無權判斷。
: : 所以被出版品分級辦法判斷為不能被分類的出版品就不能說是猥褻出版品,
: : (因為這個類別是被行政命令判斷出來的,而不是刑法),
: : 然而因為這些出版品根據目前的分級辦法是不能被分級的,
: 沒有「不能分類」這回事,只不過「疑似」猥褻出版品非兒少法的規範範圍
: 遇上這種狀況,就會改交由警察機關繼續辦理
: 分級辦法 第一條第二項
: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八條
: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
: 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
: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 : 因此這些出版品必然會因為第2種理由而是違法的出版品,
: : 因此不能出版。但其不能出版的原因又不是因為猥褻,
: : (因為在用到刑法235條以前,這些出版品就已經可以被判為違法了),
: 如果你的論點在於「達到猥褻程度的出版品被檢舉處理後,是否會被行政機關處罰」
: 這點目前是法規未規範到的地方,除非有向申請扣留獲准
: 否則在法院宣判定讞、沒收之前,行政機關都無權處理
: : 這就指出目前的出版品分級辦法事實上有禁書的,
: : 而且不因為是猥褻出版品所以才禁止出版的,是在判定為猥褻以前就可以禁止出版的。
: : 這顯然是錯的,那麼為了避免這個問題的產生,
: : 我們只好承認分級辦法裡不予分級的出版品是猥褻出版品,
: : 但是一旦這樣宣稱之後,更麻煩的問題出現了,
: : 這個意思是說,出版品分級辦法本身就有權定義什麼是猥褻出版品了,
: 兒少法主管機關遇到「疑似」達到猥褻程度的出版品就是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 在法理上,如果法院沒有同意扣留,任何機關都不能「查禁」
: : 因此除了刑法以外,我們擁有另一個定義猥褻的方式,
: : 而且是透過行政命令來定義猥褻,
: : 而這就是聯盟所謂的,目前的分級辦法是擴權解釋刑法235條。
: : 或許如版上的法律專家們所討厭的一般,這不是對刑法的解釋,
: : 但這不是對刑法235條的擴權解釋,也不妨礙聯盟的主要論點,
: : 那就是,目前的分級辦法事實上已經將猥褻的判定下降到行政命令的層次了,
: : 至少就出版品的猥褻部份而言是如此。
: 你的論點基礎就有錯誤,導出來的結論因此變得很神奇
: : 這是這個分級辦法其中的一個缺陷。
: : 這跟它是不是兒少法的子法無關,這是它自己本身的問題。
: : 如果分級辦法裡沒有這一條「私自對猥褻定義」的條文,
: : 就不會有這麼嚴重的問題。
: 「私自對猥褻定義」?
: 分級辦法中的文字係引用自 Nr.407 中對猥褻定義的反面解釋,
: 如果引用大法官釋字叫「私自定義」,那不知憲法賦予大法官的解釋權限為何?
既然分級辦法裡面引用了大法官的釋字,
當這些文字出現在分級辦法裡面的時候,
就表示根據這個分級辦法,我們可以用這個標準來審查出版品。
當分級辦法明確告訴我們,
只有不包含第五條及第三條所規定的內容的出版品才能是普遍級時,
任何出版品只要有第五條和第三條所規定之內容的出版品都不能被分成普遍級。
然後在第五條規定,
出版品過當描述某些內容但成年人不會羞恥或厭惡者才能被分成限制級,
意思就是任何出版品如果有那些內容但讓成年人羞恥或厭惡就不能被分到限制級。
所以有一類出版品會因為包含了第五條規定之內容而不能被分成普遍級,
更因為不符合第五條設定之「成年人不會感到羞恥或厭惡」,
而不能被分成限制級。
然後根據你的解釋,這類出版品是「有猥褻嫌疑」,屬刑法保留範圍。
那麼在法院審判決定這個出版品是不是猥褻之前,
分級辦法因為事實上有那些文字在裡面規定限制級出版品的範圍,
因此這些出版品只要符合該描述,就不能被分成限制級,
就算它還沒有被審判為猥褻出版品,也不能被分成限制級,
因此當然不能被合法出版。
所以事實是,現行的出版品分級辦法會使出版品在判決以前,
就已經被視為不能合法出版的了。
因此雖然在判決以前出版品理應尚不是猥褻品,
卻已經先不能被出版合法販賣了,
這是不是有違言論及出版自由??
讓我用兩個論證把我要講的兩個論點講得更清楚一點,
一、
1.分級辦法唯一能用來判斷一個出版品是否有猥褻嫌疑的,
就只有第五條規定的「是否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
2.當分級辦法判斷某一出版品確實有猥褻嫌疑時,
它的「有猥褻嫌疑」的事實本身就會造成它不能被分成限制級的事實,
3.因為有猥褻嫌疑即表示「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
4.而「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就不能被分成限制級(何況普遍級),
5.所以不能被分級。
二、
1.如果出版品被判定為「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
就表示這個出版品已達「猥褻之事實」。
2.能判斷出版品是否有「猥褻之事實」的應該只有刑法,
3.因為分級辦法不是刑法,
4.所以分級辦法不能判斷出版品是否有「猥褻之事實」,
(從2,3,根據否定後件則否定前件規則)
5.所以分級辦法就不能判斷出版品是否「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
(從1,4,根據否定後件則否定前件規則)
6.然而如果分級辦法已經將這段文字規定在其條文中,
就表示分級辦法可以判斷出版品是否「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
7.事實上分級辦法已經將這段文字規定在其條文中,
8.因此分級辦法事實上可以判斷出版品是否「會使一般成年人感到羞恥或厭惡」,
(從5,6,根據肯定前件則肯定後件規則)
9.但5和8是兩個彼此矛盾的命題,
所以若要解決矛盾,就一定至少否定一個預設的命題。
(根據間接證法規則)
這個論證裡被我預設的命題有1,2,3,6,7
1,2,3,6我都不認為有理由否定,
當然,或許這只是因為我對法律的不熟悉導致的,
因此我傾向否定7,也就是分級辦法不應該將該段文字規定於其條文中。
以上是我要講的,我已經試圖講得更清楚,
更不牽扯太多我不懂的法律名詞,
不曉得我是不是又用了太多「錯誤的論點基礎」?
: : 另外是關於分級的標準的問題,
: : 我們都知道要對出版品的分級標準做明確的定義和規定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
: : 但既然如此,我們就更應該知道,透過中央來制定這樣的標準也是不行的。
: : 兒少法27條規定出版品應該要分級,但沒有規定必須由政府來分級,
: : 因此今天的分級可以是完全交由業者自律,而政府可以只管業者是否分級,
: : 而不用管到業者應該如何分級的問題。
: : 因為按照目前的分級辦法,如果實施的話,會面臨的嚴重問題是,
: : 政府不只規定出版品要分級,還規定了出版品應該如何分級,
: : 但是對於「應該如何分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只有彈性很大的模糊空間,
: : 因此當出版品的分級有疑問時,只有法官能夠裁決該分級是否合法,
: : 意思是,就算我們有再具有公信力的評議機構都沒有用,
: : 只要法官不願意採納評議機構的意見,評議機構的意見就只是屁。
: : 這就是導致業界會有寒蟬效應的一大原因。
: :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就算官司可能打鸁,但為了不打官司,
: : 業者只好以最保守的可能性來對出版品進行分級,
: : 這樣的分級就使得眾多青少年讀者的閱讀空間大受限制。
: : 這是另一個出版品分級辦法「本身」的問題,
: : 跟它是不是兒少法的子法也無關,
: : 只要分級辦法不由中央統一制定,而完全交由業者自律,
: : 那麼政府仍然可以守著兒少法27條而進行較不會有爭議的分級制度。
: 我同意這個部分,因此我的論點中就有納入公正分級機制的建議
: : 你所說的錯誤觀念,其實也只是在指責別人說謊的前提下才成立的。
: : 也就是說,除非阿端的「附註」真的是如你所說的,是在自圓其說,
: : 那這才會是反假分級聯盟的一個錯誤觀念。
: : 但我實在想法不出你怎麼可能「證明」阿端的附註真的只是在自圓其說,
: : 我看到的只有你情感上這麼相信著,卻不可能有任何更進一步的證據。
: : 那麼說穿了,你又何不只是為了堅持這個聯盟有錯誤的觀念而在自圓其說??
: : 像這種無聊拿來賭氣吵架的說法就不用拿出來獻醜了吧。
: 那你認為這位阿端講出那些是什麼原因?深信如此?心神喪失狀態下表現?
: 都指出其錯誤的地方在何處了,如果還是堅持宣傳原論點不是散播錯誤觀念是什麼?
錯誤在何處?? 如果錯誤指的是「小叮噹柯南都會變限制級」,
那麼事實上阿端的確有在事後補充,那是「反諷」,而不是認為這是會發生的事實。
可是這個事後補充偏偏要被人當成是自圓其說,
誰還在堅持原論點??
: 更何況他是代表聯盟的人物 還是又要否定他的代表性了?
: 告訴你,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反對你或聯盟的行為
: 只不過聯盟的訴求有錯誤和誤導大眾之處
: 不想你們犯「第三類型的謬誤」,花了一大堆功夫結果達不到成果罷了
: 如果不能接受別人的建議,那就繼續去緊抱你們錯誤訴求吧
你總是說聯盟的訴求錯誤焦點錯誤,
但是你講出來應該要針對的焦點和訴求幾乎每一點都是聯盟的矛頭指向的。
從分級辦法的不合理性,
到刑法235條對出版品的限制潛在的違出版自由的可能性,
到兒少58條所規定的罰則可能太過沉重,
以及評議機制的無用,
判決立即處罰而沒有讓業者修正或申訴的機會的不正當。
網站是聯盟的宣傳沒錯,但聯盟不是只有網站的宣傳。
另外,網站裡的文章想必你也不是能夠每篇都看過的,
你到底憑什麼覺得你知道聯盟的所有主張,
進而認為自己可以指出聯盟並沒有在關注「真正」的問題??
當一大堆人不斷地在這個版上告訴你,
其實反假分級聯盟對於刑法235條,對於兒少27和58條的關切,
事實上也不下於對目前的分級辦法的關切的時候,
你要選擇相信這些人,然後一起把矛頭指向現在荒謬的分級辦法,
還是要繼續堅持你認想法,繼續認為聯盟沒有這些訴求??
努力地證明反假分級聯盟從來不問刑法和兒少法的過錯,
到底對這件事有什麼幫助??
更何況是在反假分級聯盟事實上一直在責問刑法和兒少法的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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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saacStein 來自: 61.230.100.214 (05/26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