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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所以就是,在他購買的當下,A是出版品是無庸置疑的,但一旦被買入 : : 後,不論A是否合法,只要購買者沒有進一步地將A散佈或流傳或提供 : : 一個新管道來散佈,則A就突然變成「非出版品」,意思是這樣嗎?如 : : 果是的話,我不得不認為,這已經極度違反直覺以及日常語言的使用情 : : 形了。 : 日常生活語言並不代表我們可以放棄邏輯啊!日常生活語言裡面有很多 : 說法只有修辭上的意義。我沒有主張要一切訴諸直覺。 : 這裡的邏輯問題其實是(講玄一點)存有論上的差異。因為單憑直覺, : 就像你所不能理解的:「為什麼同一個物可以這時候、在這裡是出版品,而 : 在其他時候、其他地點不是出版品?」先前我已經提出來:這個看法是因為 : 我們把「出版品」這個概念理解為一個內在於物的性質;彷彿一個東西從他 : 被生產出來開始就一直是出版品。然而這是錯誤的,我挑戰這種存有論的質 : 疑就是建議大家比較一下:壓在倉庫裡沒有舖貨出去、或者被法院沒收而不 : 可能在市面上流通、還有秤斤賣的廢紙,究竟差別在哪裡。我們找不出哪些 : 分子經過哪些特定化學手段處理之後的物,「天生」是一個出版品。因而採 : 取這個不正確的存有論立場,就必然會導致後面的推論出現牛頭不對馬嘴的 : 情形。而這也就是我為什麼一開始說你的講法「詭辯」,因而也覺得這個問 : 題值得說一說的原因。純講法律語言其實真的沒什麼好說,我不覺得其他版 : 友清楚銳利地把這個存有問題挑出來,大家可能心裡想的都還是一個有誤會 : 的「出版品」。 : 用例子來說只是為了讓人快一點理解。要精確一點地講,單憑直覺未經 : 分析的「出版品」是什麼呢?其實那只是指涉現在眼前看到這個物,過去曾 : 經、或未來將要有的用途,而且我們必須跳出眼前這個物,同時想到「其他 : 在『市面上』有相當數量」的東西。而最後這個「相當數量」也沒有一個一 : 個點清的意思,而是指涉那個類屬,例如「OO雜誌第XXX期」,可能是 : 在圖書館架上的一本、可能是在光華商場地下樓的一本、也可能是便利商店 : 裡的一本、或者是某人家裡、某人車上的一本。所以第一:我們會混進時間 : 的範疇、第二個我們講的常常是存在於公眾有管道取得之處的那個狀態。 : 如果我說的不對,那我們就無法想像為什麼「絕版書」、「珍本」會是 : 一個獨立於一般出版品的市場。也沒有辦法想像中世紀的手抄本、善本書和 : 近代印刷術之間有那麼大的文化差別。我們就會變成像現在刑法中電腦犯罪 : 的規定一樣腦袋有點壞掉,檢察官扣押疑似犯罪證據的時候,把「電腦」或 : 「硬碟」等同於「色情圖片」等等。我一直希望只要用中文就可以講清楚, : 但討論至此我覺得下面這個講法更快速精準地點出你的問題:"publication" : 必須是publicly accessible。"not publicly accessible"就變成「存貨」 : 、「藏書」、「善本」或廢紙。 : 這也就是說:未經分析前的日常生活語言,其實同時拉進了很多其他範 : 疇,如果不將那個關鍵的部份分析出來,每次都要浪費很多時間講現在的出 : 版品是什麼意思。更糟的是我們根本忽略了其實會有那麼多意思(所以才會 : 出現「各說各話」的感嘆)。 事實上我在提出日常語言的使用方法時就是在指出一個邏輯問題。 我一向反對一種語意的本質論,語意是在語言被使用的各種實例當 中被界定出來的,我們並不是掌握了某個語詞的意義之後才開始使 用這個語詞或語言,因為事實上不存在著這個好像實體一樣存在於 柏拉圖理型界的「意義」。用一個較具體且正面的方式來描述,語 意是在所有某個語詞可能被使用的脈絡中界定出來的。 因此你所認識到的問題在我這邊已經完全相反了,因為我認為我們 已經在抱持了其實明顯不同的語意理論。當我指著我家的某一本書 並說它是出版品時,我心裡並沒有真的想到「市面上仍有一定數量 的同一本書在銷售」,因為如果我的心裡果真是這樣想的話,你必 須解決我手中的這本書究竟是不是出版品的問題,因為當我說我手 上的大然出版的《海賊王1》跟書店裡大然出版的《海賊王1》是 「同一本書」時,這邊使用的等同概念僅指性質的同一而非數量上 的同一,因此並非真正的等同關係,所以我的書仍然不會是書店上 的那本書,所以這裡產生的困難在於,如果「出版品」必須是在可 被公共取得的話,我的書不是出版品,即使市面上仍有許多合法散 佈的「同樣的書」,但是是出版品的是那些書而不是我的書。但這 顯然與你對出版品的界定方式有出入。 並且,你提及的關於「絕版書」和「珍本」與市面上可見的一般出 版品的差異,並不是「是」與「不是」出版品之間的差異,而是另 外一些性質的差異,例如市面上已經不再流通的,和市面上仍然有 在流通的;數量稀少的,數量龐大的;年代久遠的,最近出版的, 我們日常生活對「出版品」這個語詞的界定和使用因此不會是根據 某一個特定的對象是否能夠被公共取得來判斷,而是根據,例如, 某一個特定的對象是否曾經以出版品的形式出現在世界上,這個界 定方式並不需要預設你所提到的那種很奇怪的存有論為前提,因為 這即使不是一個可被發現的物理性質,但仍屬於這個對象的歷史, 而一個對象的歷史可能不被認知到,但不可能不存在。 有一種意義理論的觀點是,我們對語意的詮釋必須儘量能夠符應於 日常語言的使用,除非當日常語言的使用事實上有矛盾時才需要對 日常語言的使用進行修正,但我認為平常我們直覺對「出版品」的 使用並不會必然會產生矛盾,除非在特定的詮釋之下(例如你所提 出來的詮釋),但既然日常語言對「出版品」一詞的使用也可以用 一種不會產生矛盾的方式來詮釋,顯然後者是較好的。這種哲學觀 點傾向於認為哲學的目的是用來解釋日常生活中的直覺的合理性, 除非我們的直覺會必然導致矛盾或明顯有衝突時,才有對直覺修正 的必要。然而在這個例子裡面我看不出來有任何需要修正日常語言 的必要性。 : : 我所謂的沒有上限,和你所謂的有上限,其實意義是相同的, : 完全正確。 : : 我覺得我已經在之前提到過了,現行的分級辦法不只容許這個樂觀的 : : 可能性會發生。現行的分級辦法同樣容許一個較悲觀的可能性發生, : : 即假使某個被諮詢的分級機構長篇大論地說某資訊載體K的內容「猥 : : 褻」,那麼當出版商要在法院替自己辯護時就顯得困難重重,因此對 : : 出版商或下游通路商而言就會是一種寒蟬效應。 : 這裡就不是一個分析問題,而是你大概不曉得刑事訴追並不是宗教法庭。 : 被諮詢的分級機構自始至終就是局外人。法院規範上確實不必受它拘束:亦即 : 法官就算沒在判決裡面接受分級機構的見解,判決形式上也不會因此違法。但 : 因為要證明那些文書猥褻的責任在檢察官,被告可以從頭到尾嘴巴閉著,聽聽 : 檢察官的高見究竟哪一點比分級機構更高明。 : 撇開上面這個法律上的誤會,現實上還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東西:刑庭 : 法官最喜歡的就是判決無罪。因為判無罪不需要寫太多理由,判有罪就很囉唆 : 。猥褻不是什麼萬眾矚目的案子,他要判出版商有罪還要寫半天,然後交代他 : 為什麼既沒有逾越大法官會議解釋範圍、又可以接受檢察官那些比分級機構高 : 明的見解。一個法官一個月不結二、三十個案子的話沒辦法進出平衡,猥褻的 : 「高難度」等於是一個技術上的道德陷阱、引誘法官選擇輕鬆的結案方式。 : 我覺得真正的寒蟬效應困難,是在出版商被分級機構打回票的時候。不願 : 意負責任的分級機構要是寫的模稜兩可,出版商就還是得自己扛責任。但老實 : 說這就跟沒有分級辦法前是一樣的。我們只是讓出版商一開始就擔責任而已。 : 這就等於是回到我前面說只是要談刑法235的話真的沒什麼好說。 我以為在討論法律的合理性問題時,似乎不應該把法官的「好逸惡勞」 的個人因素納入討論。不過事實上這次晶晶書庫負責人仍被宣判有罪並 罰拘役五十天,我想這次審判的法官顯然並不那麼喜歡宣判無罪。 當刑法的規範牽涉到極為主觀的個人道德情感時,不公正的判決其實是 很容易產生的。這並沒有辦法透過程序或制度上的方式來矯正。 因此我仍看不出來為什麼你會這麼堅信這個辦法一定會往好的方向走, 在分級辦法出現之前,至少不會有這麼多的檢舉情形出現,例如晶晶書 庫這次的例子便是警察提出檢舉,而不是「順民」。 : : 當然我同意你所說的情況是可能發生的,但那只可能發生在有一個可 : : 以真正有公信力的評議機構時才可能發生,但以現行的分級辦法來看 : : ,事實上不存在這種評議機構。分級辦法提到如對分級有疑義時得諮 : : 詢「專業」的評議機構,但對於「如何才是一個專業的評議機構」並 : : 沒有相關的描述,既沒有認證的方法,或者組織成員上的限制,因此 : : 任何評議機構都可能是不專業的,也可以說任何評議機構都是專業的 : : ,在這種制度底下,就像這次晶晶書庫一案,法官決定不理會中華民 : : 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意見。 : 這社會並不是專業統治,也不是公信力統治,這同時是現在這個司法制度 : 的優點與缺點。優點是你就算不專業還是可能打贏官司,缺點是你就算專業也 : 可能有理說不清。把公信力放在最前面的這個說法,無非是讓自己陷入一個套 : 套邏輯:要有公信力才可以成為分級機構、因為它是分級機構所以有公信力。 : 問題是公信力的取得不是我們叫人相信、大家就會相信。公信力吊詭的地方就 : 是「我不被你的意見拘束,但是我接受你的意見」。而且永遠有其他可以相對 : 抗的「公信力」機構。如果公信力的結果是徹底絕對地避免你所謂悲觀的結果 : ,那就等於是一個法律上的拘束力,起碼也是個事實上近乎完美的拘束力。但 : 這何嘗不是一個打著專家名義進行的霸權? 我所謂的公信力顯然因為描述不多而造成誤解,所謂的公信力指的就只是 必須是由各個不同族群的人都有平等發言並且意見的力量平等的一個機制 所運作的評議機構。因此不可能排除一個出版品的目標閱讀群眾以及青少 年閱讀群眾,當然也不能排除創作者、出版業者,至於實施上有一定的困 難無可厚非,但在強調自律的情形下,與其由新聞局或法院來決定出版品 應如何分級,不如讓分級在市場上自由進行而儘量減少中央能夠參與的可 能性,因此例如這個評議機構應該是任務型的,只有在某些出版品被人認 為分級不當時,透過一定的門檻來提出檢舉,然後才召開這樣一個評議機 構。我不是希望這一個評議機構能夠讓大家都相信,而是希望這個評議機 構能夠有一個儘量更公正以及多元和可變性的條件下進行。 由於「專業」是新聞局的分級辦法裡的用詞,因此這個專業霸權恐怕不是 我的問題而是新聞局和這個分級辦法的問題。 : 原因很簡單,而且其實撇開這個議題來說大家都知道:這早就是個意見無 : 法定於一尊的社會、就像老早就有人說的「諸神交戰的黃昏」。你認為是避免 : 戕害言論自由的條件,反而是在找一個新神明來保佑分級判斷。 : 人營群體生活就會有政治權力。而政治權力會有危險這個大家都知道。但 : 避免政治權力危險的方式並不是在它外面找另一個權力來約束它,因為那樣等 : 於換湯不換藥、讓約制的權力變得更危險。這也就是孟德斯鳩比盧梭高明的地 : 方所在,因為他知道要從內部讓政治權力窩裡反。分級制度的存在,在制度內 : 部製造了一個全新的自我對抗可能性;當然自我對抗不能保證永遠不會出問題 : ,但人又不是機器,不可能植入晶片就天下太平。只能一邊忍受不完美一邊維 : 持鬥爭的警覺而已。因為「最後的鬥爭」已經很顯然不值得期待了。 所以評議機構才會必須是任務型的,並且必須儘量讓各界人士都能參與並且 平等地發言。 : 就這個分級制度的討論而言,我想大概話已經講到底了。我始終希望可以 : 在使用最少法律術語的狀況之下說明其實分級辦法不但不應該被反對、還應該 : 好好拿來細膩地運用。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以「刑法第235條處罰的是行為」 : 的方式、乃至於引導參照教科書的方式並不十分理想的緣故。關心言論自由的 : 運動者並沒有存著想藉著運動成為法律專家的意思,實際上也沒有這個必要。 : 更何況運動的目的就是為了改變法律,重述法律自己說的話,那就不免有忘記 : 解釋論和立法論區分這種「教科書也有寫的東西」之嫌了。 所以在這裡最後一段我仍然要重申,反假分級聯盟並沒有「反對分級」,聯 盟反對的是現行漏洞百出的分級辦法以及配合刑法235條和兒少法而有可能 產生的諸多問題。在整個分級制度沒有得到一個更完善的準備之前便傖促上 路會造成的問題其實是可預見的。分級要實施不等於目前的分級辦法就可以 實施,所以請不要再提到這種誤會,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7.139